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穗府〔〕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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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公教育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 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市政府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200372 号)和市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试行) 的通知 (穗府办201082 号) 同时废止。广州市人民政

2、府2014 年 2 月 25 日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精神,适应广州新型城市化发展战略,促进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现就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加强我市人口宏观调控、人口户籍管理、来穗人员公共服务和管理,构建政策准入与积分入户相结合、公共服务逐步向来穗人员延伸的人口调控与服务管理政策体系,实现人口规模适度、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素质提升。加强人口工作的统筹协调,理顺人口调控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健全人口调控管理体制。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完善人口工作的保障和评估机制,建立适

3、应我市人口发展需要的长效工作机制。到 2015 年,全市户籍人口控制在 860 万以内,常住人口控制在 1500 万以内。到 2020 年,全市户籍人口控制在 1050 万以内,常住人口控制在 1800 万以内。二、指导原则坚持人口政策与城市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政策相结合,推动人口发展与城市功能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坚持人口总量、结构、分布的宏观调控与户籍制度改革、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具体工作相结合,以大人口理念统揽人口工作,牢牢把握人口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确保政策有效、调控有力。坚持人口调控管理政策稳定性和创新性相结合,注重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同时注重因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完善

4、相关政策。坚持政策引导与行政推动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以人为本,刚柔相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主要措施(一) 加强人口宏观调控。1.强化规划对人口发展的引导作用。研究制定广州市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明确未来相当长时期内我市人口总量、结构、素质、分布等方面的发展目标和实现路径。加强人口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建立专业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统筹人口容量和资源配置。围绕“一个都会区、两个新城区、三个副中心” 的城市功能布局规划,积极疏解都会区人口,促进人口逐步向两个新城区和三个副中心集聚。 中公教育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2.强化产业发展对人口发展的带

5、动作用。研究建立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劳动密集型和资源消耗型企业有序转移,带动就业人口同步转移。围绕城市功能布局规划,优化产业布局,带动人口合理分布。坚持产业高端化、集群化、智能化、低碳化、国际化发展方向,建立以服务经济为主体的现代产业体系,促进人口结构优化、素质提升。3.强化交通对人口发展的疏导作用。建设从都会区到两个新城区、三个副中心,以及广州到珠三角其他城市 1 小时生活圈。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与毗邻城市的地铁、公交换乘接驳,加快外围交通枢纽和满足小客车停车换乘的大型停车场建设,提高交通智能化管理水平。4.强化区域合作分流人口的作用。依托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200

6、8-2020 年),探索建立珠三角及其周边城市区域人口调控协调机制,按规划明确的区域分工、空间战略和空间政策,引导人口在区域内的有序流动和合理布局。5.强化信息技术在人口服务管理中的作用。加强人口信息采集。完善居住证管理,扩展居住证使用功能。建设常住人口个人信息档案和人口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全市人口信息平台,破除信息孤岛,形成统一、动态、共享的全口径人口数据信息库。(二) 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1.完善户籍迁入管理政策。修改完善现行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制定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合理调整人口准入条件,优化我市户籍人口年龄结构,实现从人口红利向人力资源红利转变,为

7、城市可持续发展注入动力。努力提高户籍人口素质,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和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实行更加柔性的以人为本的户籍迁入政策,逐步调整家庭团聚类人员迁入标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完善积分制入户管理政策。修改完善现行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制定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科学设置积分入户指标和分值,积极引进在我市长期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各类人才,增强来穗人员对广州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促进来穗人员积极参与城市经济社会建设,共享发展成果。3.提升户籍管理水平。完善集体户口管理,试行在街道设立公共集体

8、户口,减少人户分离。规范户口市内迁移政策,以实际居住、工作地登记入户为原则,对具有合法理由的、符合户籍政策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员,允许在十城区内自由迁移。加强入户审核信息化建设。合理简化户籍登记、迁移手续,规范审批行为。(三) 提升来穗人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1.完善来穗人员公共服务政策。梳理和整合现行关于来穗人员的公共服务政策,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和行政资源投入,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在子女教育、社会保障、就业、住房保障、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逐步提高来穗人员公共服务水平。完善以居住证为载体、通过积分享受公共服务的制度。保障来穗人员的合法权益。2.完善来穗人员管理政策。实行更加科学有效和人性化的管理方式

9、,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调整和纠正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管理政策。加强和完善来穗人员的动态、分类和属地化管理。加强来穗外国人管理。四、健全我市人口工作体系(一)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加大省、市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力度,加强省、市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统筹。(二) 理顺管理职能和分工。 中公教育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按照人口属地化管理和省、市“统一规划计划、统一准入条件、统一管理办法、分级分部门负责” 的原则,理顺省、市、区(县级市)三级人口管理体制,重点整合和理顺市级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部门职能分工,形成管理合力。(三) 发挥社会组织和基层单位的作用。充分发挥企业、社会组

10、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人口宏观调控和人才引进工作中的作用,充实街(镇) 、社区等基层单位在人口服务管理方面的职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共同做好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五、建立促进人口发展的长效工作机制(一) 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深入研究人口发展战略,准确把握人口发展趋势,强化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政策储备,为人口决策提供智力支撑。(二) 建立财政保障机制。根据人口战略研究、人口信息化建设、户籍制度改革、区域人口发展调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需要,将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全市各级财政予以保障。(三) 建立人口工作评估机制。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人口调控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11、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政策。建立完善全市人口发展第三方评估机制,及时对人口调控管理政策进行修订完善。page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和我市人口调控管理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十城区。第三条我市户口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准入条件根据我市人口调控目标和城市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制定,由本办法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补充条件组成。经批准迁入我市的人员,须同时达到基本

12、条件和补充条件。根据我市人口规划和人口调控工作安排,并结合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对人才的需求,迁入人口控制总量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口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定全市年度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广州市入户卡的统一管理;协调推进户口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市公安机关负责入户复核、办理入户手续。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受理、审核工作,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中公教育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录)用或聘用人员户口迁入我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执行。相关人口迁入计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纳入我市年度人

13、口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职能分工开展。第五条获准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本办法所明确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 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引进人才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等 7 个类别的相关基本条件。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迁入本市居民户口:(一) 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二) 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三) 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第七条原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有亲属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居民户口:(一) 参军复退

14、回本市;(二) 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本市;(三) 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等人员回本市;(四) 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五) 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第八条国(境) 外人员回国定居入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在本市就业(创业),有合法住所,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一) 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二) 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 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四)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经教育部认证的国(

15、境)外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五) 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 (岗位)符合我市紧缺工种(职业) 目录、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 和缴纳社会保险满 2 年;(六) 由于企业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口迁入我市,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给予引进的人员;(七) 具有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技能或专长人才,或长期从事特殊艰苦行业的一线从业人员,包括: 中公教育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1.当年度或上年度获国家、本省职业技能竞赛前 10 名,或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前 6 名并获广州市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或当年度或上年度获“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 、“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 广州市劳动模范”等称号的人员。2.从事体育、文艺、民间传统工艺等行业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才,从事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基层医疗、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艰苦岗位从业人员。(八) 本市重点项目单位和重点企业引进发展急需的人才;(九) 在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从事特殊性、艰苦性、危险性、保密性强的工作的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十) 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符合前款第(二) 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 45 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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