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海关税费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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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海关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海关税费,参考资料: 1.报关综合实务,王志明、顾建清、陈小愚、陈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编写委员会,中国海关出版社。,关徽由商神手杖与金色钥匙交叉组成。商神手杖代表国际贸易,钥匙象征海关为祖国把关。关徽寓意着中国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范围,(1)进出境运输工具 (2)进出口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加工、物流),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过境、转运和通运及其他进出境货物 (3)进出境

2、物品 进出境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10.1.1 海关监管进出境货物的范围,申报进出境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商检、许可证等情况; 配合海关查验货物; 对部分货物缴纳进出口税费,海关放行货物; 对保税、特定减免税、暂准进出境货物还需要在海关申报前办理备案手续及在海关放行后办理核销、结案、结 关、销案等手续。,根据海关对货物监管的不同,将进出境货物分为: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进出口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及其他货物,从海关对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的全过程来看,报关程序按时间先后可分为3个阶段。,10.1.2海关监管进出境货物的基本通关程序,具体:备案、申报、查验、征税、放

3、行、核销六个步骤,货物在进出关境之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过程。并不 是所有的货物都要经过这个阶段。 主要适用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 物中的展览品以及其它进出境货物中的部分货物,例如说出 料加工货物。这些货物在进口之前要向海关办理备案。,进出境前期阶段,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或其代理人,进出口申报,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4个环节,进出境阶段,2,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装货前24小时以前 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输运的货物:定期办理申报手续,报关单位(报关员)在海关决定查验货物时,应在场,配合海关查验货物,负责搬运、

4、开箱、封箱等,并检查货物是否损坏。(报关单位配合查验货物),报关单位根据海关开具的缴纳税费通知书,向海关指定银行缴纳货物进出口税或海关监管费。 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海关征收滞纳金 三个月未缴纳,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采取强制措施。,(3)征税,完成上述环节并在海关决定放行后,凭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或装运单提取(进口)或装运(出口)货物的环节。,(4)放行,进出境后续阶段,3,根据海关对保税货物、特定减免货物、暂准进口货物、其他进出境货物的监管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境储存、加工、装配、使用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向

5、海关办理上述货物核销、销案、申请解除监管手续的过程。,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款-提取或装运货物(放行) 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程序:备案-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款-提取或装运货物(放行)-核销,放行等于结关吗?,思考,10.2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担保制度,是指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未履行有关义务的情况下,以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函的方式,要求海关先放行进出口货物,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保税加工货物),我国实行分类管理的通关制度,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

6、/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10.4企业分类管理的通关制度(P327),(1)首次注册登记的; (2)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3)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原产地规则:P353 我国现行的原产地规则有两种: 一种是优惠原产地规则 另一种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A.以下产品视为在一国“完全获得”(完全获得标准) B.对于非完全在某一受惠国获得或生产的货物,满足以下条件时,应以进行最后加工制造的受惠国视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百分比标准),A.“完全获得”(P355) B.“实质性改

7、变”,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概念:证明产品原产于某地的书面文件。 作用: 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給惠国时享受关税优惠的凭证 是进口货物是否适用反倾销及发补贴税率、保障措施等贸易政策的凭证,(2)原产地证明书,(4)税率适用,关税税率:是根据课税标准计算关税税额的比率 按照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国别,关税分5类: 最惠国关税:适用与世贸组织(WTO)及与我国签订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际或地区。 协定关税:适用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国(地区)的进口货物。,特惠关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地区)的进口货物。 普通关税:除上述国家(地区)外的国家(地区)

8、的进口货物。 特别关税:对我国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我国可以征收特别关税。,10.7.4关税减免与退补制度,(1)关税的减免 我国关税减免政策由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三部分组成。 法定减免是指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列明予以减免的,如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的货物、物品,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口的原材料等;,特定减免是按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给予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三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其它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以减免关税优

9、惠。 临时减免是国家根据国内生产和国际市场行情变化,确定对某一类和几种商品在一定时限内临时降低或取消关税。,(2)进出口税费的退还 退税: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税款后,由海关依法退还误征、溢征和其他应退还的款项的行为。 退税的期限及要求: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或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在缴纳税款后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海关不予受理。,(3)进出口税费追征与补征 1)追征和补征的范围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 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监管期内因故改变用途按照规定需要补征税款的 2)追征和补征的期限和要求 (1)进出口货物完税后,由于海关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少征和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补征。 (2)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 3)追征和补征的税款的凭证:“海关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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