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政发〔2007〕5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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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大政发200753号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大学关于教职工攻读学位、在职申请学位和教师国内进修的规定的通知校属各单位:湖南科技大学关于教职工攻读学位、在职申请学位和教师国内进修的规定已经校党委审定,现予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湖南科技大学关于教职工攻读学位、在职申请学位和教师国内进修的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规范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在职申请学位和教师国内进修的管理,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知识水平和学历层次,促进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等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是指我校在职教职工按照学校统一的计划安排,

2、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取得正式学籍,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第三条 教职工在职申请学位是指在岗教职工向有硕士或博士授予权的单位不脱产申请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第四条 教师国内进修是指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学校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教师到国内有关院校(单位)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第五条 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在职申请学位和教师国内进修实行“科学计划、择优选派、合同培养、违约赔偿”的原则。学校鼓励符合报考条件的教职工,特别是中青年教师根据学校计划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提高知识水平和学历层次。第六条 教职工报考研究生可以在学校计划范围内选择统招和定向两种方式。从2008年起,学校原则上不再委托培养硕士、博

3、士研究生。学校择优选派优秀中青年教职工以定向方式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为了优化学校师资队伍的学缘结构,申请攻读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者,必须遵照学校计划报考湖南省以外的“211工程”大学的相关学科。第二章 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第七条 报考条件(一)凡符合国家硕士、博士研究生报考的基本条件,且同时满足服务年限要求(报考统招博士研究生必须在报考之日前在本校实际工作满5年,报考定向博士研究生必须在报考之日前在本校实际工作满3年)者均可报考。(二)报考定向培养研究生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团队精神,同时热爱教育事业,工作态度端正,工作量饱满,工作业绩突出,具有科研培养潜力。第八条 攻读博士学

4、位的相关待遇和要求(一)攻读统招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人事关系调离学校,其来校工作时随调的非教师配偶必须在半年内调离学校,若学校同意其毕业后回校工作,待遇按毕业当年学校人才引进的政策办理。(二)攻读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待遇和要求如下:1、在国家规定学习期限内,学校计发档案工资和6000元/年的生活津贴;延期毕业者从第5年开始学校不再发放生活津贴,且延迟毕业1年延长服务期1年;在读期间的培养费、住宿费、差旅费等其它费用自理。2、自2007年起,新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在取得学位前,学校原则上不予聘岗。3、博士毕业回校工作后,待遇按毕业当年学校相关人事政策办理。4、博士研究生毕业回校工作,服务期限

5、自毕业回校工作之日起至少为6年。第九条 攻读硕士学位的相关待遇和要求(一)攻读统招硕士研究生的教职工,人事关系调离学校,若学校同意其毕业后回校工作,待遇按毕业当年学校相关人事政策办理。(二)攻读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者,在国家规定学习期限内,学校不予聘岗,只计发档案工资。延期毕业者,学校停发工资,且延迟毕业1年延长服务期1年。在读期间的培养费、住宿费、差旅费等其它费用自理。(三)2007年录取为本校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学校不予聘岗,只计发档案工资,读书费用自理,挂靠原单位管理,毕业后竞聘上岗。(四)从2008年开始,教职工报考本校硕士研究生按统招生录取。录取为本校统招硕士研究生的教职工,按

6、照调离学校处理,人事档案转研究生处,从入学当日起停发全部工资和相关待遇。在本校攻读统招硕士研究生的教职工要求留校工作的,按照湖南科技大学关于聘用毕业硕士研究生留校工作的规定(试行)(科大政发200662号)办理。(五)硕士研究生毕业回校工作,服务期限自毕业回校工作之日起至少为5年。第十条 博士后的相关待遇和要求学校原则上不同意博士脱产进入博士后流动站进行研究工作。不脱产进行博士后研究的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及学校批准,一切费用自理。第十一条 报考程序及其管理 (一)学校和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在有利于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等工作的前提下,制定每年的培养计划。 (二)各学院根据学校核定计划和实

7、际需要,按报考条件分别推荐出报考统招和定向培养人员名单报人事处。(三)人事处汇总后,向全校公布报考计划和报考人员名单。(四)校务会议审定报考人员名单。(五)处级干部报名须先到校组织部备案,经校党委会审定后方可报考;凡脱产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不再担任原领导职务,保留任职资格,回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工作。从2006年10月25日起,新提拔的干部在2年内不得报考研究生。(六)学校定向培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入学前必须与培养学校和我校人事处签订培养合同,办理公证等有关手续。第十二条 考核办法凡学校同意定向培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每年都必须进行如下考核:(一)在读人员每学年末向人事处师资科书面

8、汇报学习情况,并提交培养学校研究生教育部门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和相关材料。(二)各学院每学期对在读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和在读人员的有关材料报人事处备案。 (三)人事处根据有关材料审定考核结果,确定在读人员考核等级。(四)考核结果作为在读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优等的主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按学校同类人员处理。第十三条 其它问题的处理(一)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其档案、人事关系及户口、粮油关系留在学校,只转临时党、团组织关系。毕业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连同学籍档案由培养学校寄至我校人事处,待报到上班后交与本人。(二)定向培养的研究生,若未经学校批准延期毕业或毕业后不按时回学校工作,则必须退

9、回学校支付的工资、生活津贴等全部费用,其非教师配偶必须在半年内调离学校,并按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赔偿。(三)凡未满服务期限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允许报考,未满服务期限的硕士考取博士的,无论学校是否同意定向还是统招均应按年度返回学校人才引进费、科研启动费,并向学校交纳违约金4000元/年;若硕士学位是以定向或委培方式取得者,则还需要返还学校在其上学期间支付的全部工资、津贴、学费、住宿费、差旅费等费用。(四)未经所在单位同意和学校审核批准的教职工,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报考研究生。凡擅自报考者,学校将停发工资,并视其为自动离职,且其非教师配偶必须在3个月之内调离学校,3个月之后停发工资,人事关系转到湘潭市人才

10、交流中心。(五)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在人事代理期间考取研究生后,学校即行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聘任合同(博士配偶按学校相关政策办理)。(六)2007年以前学校计划内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人员,毕业回校工作后,待遇按原签订的协议执行。第三章 关于教职工以同等学历在职申请学位第十四条 在职申请学位要求符合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由各学院负责审批,报人事处备案。第十五条 在职申请学位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后,待遇按毕业当年学校相关人事政策办理。第十六条 在职人员通过在职申请获得学位后,博士在学校服务年限至少为6年,硕士在学校服务年限至少为5年。第四章 关于教师国内进修和访问第十七章 教师进修或做访问学者费用在本单位师资培训经费中解决,并且只能专款专用。第十八章 各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进修专业和进修人员,并报人事处备案。第十九条 进修人员的进修成绩作为考核的依据。第二十条 进修人员进修期限内学校不予聘岗,学校仅计发档案工资。第二十一条 进修期满回校工作2年内,不得申请进修或攻读学位。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主题词:教师 攻读 学位 规定 通知湖南科技大学办公室 2007年7月9日印发-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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