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行政主体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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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章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行政主体作为一个行政法学概念,特指依法享有独立的国家行政管理资格并实施有关活动的组织。所以,任何社会组织要成为行政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政主体必须享有行政权力,即有权实施行政活动。 在我国,有权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但不限于国家行政机关,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得到法律授权的某些社会组织以及得到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授权与委托的区别: (1)行为性质不同。 (2)对象不同。 (3)名义和法律后果不同。,2行政主体必须享有独立的法律资格。即: (1)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包括对外行文、作出行政处理、进

2、行行政裁判等。 (2)行政主体能够独立地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3行政主体必须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行政主体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反映了某些组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定身份。所以行政主体身份只有通过实施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才能得到体现。,以行政主体的概念代替行政机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有助于确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有助于确定诉讼的性质。 、有助于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二、行政主体的类型,1、根据职权的来源,行政主体可以分为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 职权行政主体亦称非授权行政主体,一般是指一经成立即自然享有行政职权而无须经过特别授权的行政主体。 授权行政主体则是指行政职权来自于

3、法律或有权机关特别授权的行政主体。包括法定授权(立法授权)和意定授权(行政授权)两种。,、根据职权的范围,行政主体可以分为内部行政主体与外部行政主体。 内部行政主体是指只能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对其内部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主体。 外部行政主体(公共行政主体)则指有权根据行政管辖关系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主体。,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综合体现。其权利表现为行政职权和行政优益权。而义务则表现为行政职责和行政责任。因而行政职权、行政优益权、行政职责和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具体体现。,、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指被具体分配到职位上的行政

4、权,是行政权的具体化。 行政职权按其产生可分两类: ()固有职权,即依法享有的不需要经过特别授权的职权。 ()授予职权,即来自于法律或有权机关特别授权的职权。,、行政优益权。 行政优益权是行政主体在执行公务时依法享有职务上优先和物质上利益的资格,具体包括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两类。 行政优先权。行政优先权的内容主要有: (1)获得行政协助权。行政协助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协助。首先,它适用于特定条件下的公务(紧急公务);其次,它义务性强,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2)效力先决权(或称推定有效权)。即行政行为在作出后、生效前,可推定其合法而先行执行,公民或组织认为其违法,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复

5、议或诉讼一般不停止执行。 (3)行政处置权。行政主体行使职权须以法律为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但在紧急情形下,可以不受法律制约,先行处置。,行政受益权。行政受益权不同于行政优先权。其特点是: (1)在内容上,行政受益权是物质上的,而行政优先权则是职务上的。 (2)在对象上,行政受益权是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赋予的权利,它体现的仅是行政主体与国家的关系;而行政优先权则是行政主体优先于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所以它不仅体现了行政主体与国家的关系,而且体现了行政主体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履行的某种义务,它是国家通过法律要求行政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行政职责

6、的核心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具体要求做到: ()合法。 ()合理。 、行政责任 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职责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违法或不当的法律后果。,四、行政主体资格的产生与消灭,、行政主体法律资格的产生 行政主体法律资格的产生是指某组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取得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即权利义务的产生。 行政主体法律资格的产生,有两条途径: (1)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随组织的成立自然产生。 (2)授权社会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来自于法律或有权机关的特别授权。,、行政主体法律资格的消灭 行政主体法律资格的消灭是指某组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丧失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即权利义务的终止。

7、 能够引导起行政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 ()行政主体被合并。 ()行政主体被分解。 ()行政主体被解散。 ()有权机关收回授权,或授权到期限,或授权任务完成。 行政主体资格的消灭虽然导致行政主体权利义务的终止,但行政主体原采所实施的行为仍然有效,其行为效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承受。,五、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与行政组织法 关于行政组织,有广狭二义。狭义的行政组织仅指国家行政组织,即国家行政机关;广义的行政组织除了国家行政机关外,还包括其他社会组织中的行政机构,可以说,任何社会组织都是广义的行政组织。 行政组织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组织的法,确切地说,它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组织事宜的法律规范的

8、总称。所以行政组织法也称行政机关组织法。,从具体的法律法规看,行政组织法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综合性的行政组织法。其内容主要包括: ()立法依据。 ()行政机关的性质和任务。 ()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 ()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 ()行政机关的工作原则。,()行政首长的任职期限。 ()行政副职的设置。 ()行政机关设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 ()生效要件。 二是程序性的行政组织法。即专门规定行政机关设置程序的组织法规。 三是行政编制法。即专门规定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的组织法规。,1、行政机关设置的法律规定 ()纵向设置层级制。 ()横向设置职能制(分职制)。如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可分:职能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2、行政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定 双重领导关系 纵向隶属关系-领导关系 垂直领导关系 行政机关的关系 平行关系 横向公务协助关系 不平行关系 行政权限争议的类型: ()积极争议。 ()消极争议。 行政权限争议的解决:适用内部行政不受司法审查原则。,3、行政机关工作原则的法律规定 ()独任制(首长制)。 ()合议制(委员会制)。 ()混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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