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公基--法学基础理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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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学基础理论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第一节基本概念一、法律及其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种要素构成。

2、(1)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权义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国家机关、法人、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国家。(2)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3)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物、行为和精神财富。(4)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如因缔结合同形成合同双方或多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因结婚而形成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如果其中有一个要素发生了变化,就是法律关系的变更。如权利主体的撤销、借贷关系的部分履行及合同的修改等。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权利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终止。如合同的实行全部履行;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夫妻之间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其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1)法律体系是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不包括国际法体系,不包括法学家们所探讨的“

4、民间法”、“习惯法”等。(2)法律体系仅仅是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不包括历史上的或者已经失效的法律,以及将要制定的或尚未生效的法律。(3)法律体系是规范体系,同类法律规范构成法律部门,各个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构成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直接构成。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和法律调整方法的不同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与具体法律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律制度可以从属于某个法律部门,同时又可分属其他几个法律部门。有的社会关系需要由几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如经济关系就需要由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法律部门来调整。法律部门不同于成文法的规范性文

5、件。例如,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部门并不仅仅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法律部门组成: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资源环境保护法;诉讼法。四、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产生的基础,是解释法律规则的重要依据,还可以作为直接的行为准则被适用。1法律原则的分类(l)按照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例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

6、而制订的一些原则,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等。(2)按照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如(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则等。(3)按照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

7、;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指涉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l)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人的覆盖面和抽象性,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

8、,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强度的原则间做出权衡。(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做出裁决。五、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即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适用的时间、地域和人的范围。包括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对人的效力。(1)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2)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生效的地域范围。根

9、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的法在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此外,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即本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船舶和飞行器。法的空间效力一般分为法的域内效力和法的域外效力两方面。(3)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对我国公民的效力。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法律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一切公民和社会组织。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其原则上对我国公民适用我国法律,但要考虑尊重所在国司法主权,又要遵守国际条约或惯例。对外国人的效力。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我国法律。外

10、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适用中国法问题,主要在刑事方面。我国刑法第2条作了具体规定,即实行双重犯罪重罪选择管辖原则。六、法律责任法的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的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的后果。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大体上可以分为下面三种:侵权行为,也是违法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知识产权、政治权利或精神权利产生的法律责任,在全部法律责任中占多数。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的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法律规定,这是指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从表面上看,责任人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义务,仅仅由于出现了法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法律责

11、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和违宪责任等。七、权利与义务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能够做出或不能做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这种许可和保障必须由法律确认、设定、并受法律保护。义务是指法律对人们在进行社会活动,或执行公务等活动中,必须做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人们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两者相互对立、相互统一、相互适应。权利是义务的基础和保障;义务是权利的前提。第二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一、法律制定1法律制定的概念法律制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

12、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动。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2指导思想和原则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通常与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促进政治民主、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谐,切实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现阶段我国立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科学性原则。主要体现为,立法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事物发展规律,符合时代精神和基本国情,法律规范表述清晰、准确,内容合理,法律规范之间不矛盾。(2)民主性原则。主要体现为,立

13、法过程遵循民主程序,立法的目标为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立法的结果能最大程度地反映民意。(3)合宪性原则。主要体现为,立法活动在主体的权限、法律规范的内容和立法程序上均符合宪法的规定。3立法体制立法合同制是指关于法的创制,权限上划分的制度,即对一个国家中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制订、认可、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限进行划分的制度。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法律规定,我国各级种类国家机关的创制权限如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权限是: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权力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

14、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权限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由国务院做出。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权限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15、人大常委会,可以拟定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白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权限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县以上人

16、民政府的下属部门可以发布命令和指示。4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步骤。狭义的立法程序,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的程序。广义的立法程序,则包括一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程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一般来说,包括以下三个大的阶段:第一阶段,立法的准备阶段。其中包括国家立法机关接受立法建议和意见,进行立法的预测,立法规划的制定,立法参与人员的选择,立法议案的形成和拟订、法律草案拟订和论证等,还包括对于新的重大问题的探索、试验等。在立法工作中,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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