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45648new.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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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 国际经济法(第二版) 余劲松 吴志攀主编第一篇 导论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关系就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在国际领域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即马克思所说的生产的国际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应是指广义的经济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各种关系,而不应限于国家、国家组织间狭窄的经济关系。调整的范围包括有关国内法规范,也包含有关国际法规范,即包含“公法”,也包含“私法”。(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注意)国际经济

2、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等相邻法律部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具有与上述法律部门不同的特征。()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 国际经济条约二、 国际惯例三、 联大规范性决议四、 国内立法五、 其他辅助性渊源(一) 判例(二) 学说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 国际经济主权原则二、 公平互利原则三、 国际合

3、作以谋发展原则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一节 概述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1. 自然人2. 法人3. 国家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重点)国家豁免一般指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其主要的内容是:()管辖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起诉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执行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法律根据是主权原则,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平等者间无管辖权,因此,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受他国司法管辖。我国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坚持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都享有豁免权,注意将国家与国营企业的活动与财

4、产区别开来,主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营企业不享有豁免权,并赞成通过国际条约消除各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分歧。国家行为原则国家行为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国际行为原则与国家豁免原则相辅相成,构成主权国家应有的权力与尊严。但两者意义与效用又不同,国家豁免是一国是否服从外国法院管辖,而国家行为是在国家服从外国法院管辖问题上的一种积极抗辨,否认外国法院对该国政府在其境内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权。第二节 跨国公司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重点)(一)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在国内法上,跨国公司诸实体没有特殊地位。它们与所在国的商业组织具有的地位相同。但是,在法

5、律上,子公司与分公司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子公司。国外的子公司是依东道国法律设立的。它们可以根据东道国法律的规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必须遵守东道国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同时,这些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相对于其母公司,它们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分公司。国外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这种机构设立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只不过是总公司的增设部分,具有总公司的国籍。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3母公司或总公司(二)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跨国公司是根据本国或东道国的公司法之类的法律设立,作为本国或东道国的营利法人。这就决定了跨国

6、公司不是政府,不是国际组织,也不是国际法人,只是国际法人。既然它们是国内法人,那么它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取决于国内法的规定,而不能超出国内法的规定之外。同时,也由于它们是国内法人,那么根据国际法的管辖权原则,主权国家具有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跨国公司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跨国公司缺少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能力,那么就不能是国际法主体了。三、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二)各国的态度与对策有限责任原则2整体责任说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第二篇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第三章 国际贸易概述第一节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调整范围、渊源和发展一、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调整范围和渊源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

7、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以及各国有关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法令与规定。调整范围:1、 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2、 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3、 国际许可贸易,即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版权的跨国转让和国际保护方面的法律与制度;4、 国际商品制度;5、 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国际贸易法的渊源:1、 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2、 国际双边协定;3、 国际商业惯例;4、 各国国内有关贸易方面的法律规定;5、 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决定;6、 跨国公司与同业行会制定的标

8、准合同。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买卖的法律一、 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两个海牙公约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海牙公约的核准生效,是国际货物买卖法向法典化方向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但存在明显的局限:1、公约采纳的基本是大陆法系的合同法原则,未考虑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合同法原则;2、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3、有些条文过于繁琐或含义不清;4、参加的国家不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还不是一部完整地、全面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然而就其灵活性及获得普遍接受的程度来说,则是最好的。公约在合同法领域对各国法律、学说充分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取出被普遍承认的原则和规则,以此来弥补国

9、内法和国际惯例的不足。他的目的不是取代或调和各国国内法的规则,而是提出一套适合于国际贸易特殊要求的原则和办法供买卖双方选择适用,较两个海牙公约有了较大的改进。与我国的关系:以我方当事人与其他缔约国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特别说明外,公约将自动予以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四组贸易术语(特别重要)一、E组: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卖方责任:1、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工场、工厂或仓库)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履行交货义务;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责任:1、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低;2、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等。当

10、买方无力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不应选用这一术语。卖方责任最小,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二、F组,包括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卖方责任:1、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2、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3、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责任:1、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2、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 三、C组,包括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卖方责任

11、:1、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在CIF和CIP术语中,卖方自费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投保费用;2、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前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货物出口及结关手续;4、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电子单证。买方责任:1、在CFR和CPT术语中自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2、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3、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物提交承运人以后的风险和费用;4、自费办理货物进口的结关手续。CFR和CIF术语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CPT和CIP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

12、输。四、D组,包括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卖方责任:1、除DEQ外,将货物运至约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在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2、承担货物交货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交纳费用,在DDP术语中,卖方不但自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还要办理货物进口的海关手续并缴纳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买方责任:1、承担货物在目的地(港口)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2、除DDP外,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要约与承诺(一

1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二)要约发出后可否撤回和撤销的问题(三)承诺的效力四、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一)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二)合同的内容十一种条款(不管)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一、 卖方的义务1、 提交货物与单据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单据的交付、2、 对货物承担担保义务瑕疵担保、追夺担保与权源担保(P83)二、买方的义务1、支付价金的义务;2、收取货物的义务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一、 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1、 卖方实际履行;2、减少价金;3、宣告合同无效;4、损害赔偿二、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1、实际履行;2、损害赔偿;3、宣告合同无效三、先期违约的补救方法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

14、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先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其行动中判断出来。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一、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我国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法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二、风险的转移(一)风险分担的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的原则;2、过失划分的原则;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二)风险转移的时间(P91P92)不重要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提单(一)提单的定义和作用。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

15、的单据。提单的作用有三种:()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在班轮运输中,当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已事先就货物运输订有货运协议(如订舱单,托运单),提单是双方运输合同的证明;如事先无货运协议,则提单就是双方订立的运输合同。当托运人把提单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收货人),则在承运人和第三者之间,提单就是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在班轮运输中,有权签发提单的是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承运人签发提单,证明承运人按提单上所列内容收到了货物,日后按提单所载内容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并签发提单之后,负有在目的地只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谁持有提单,谁就有公提取货物。作为权利凭证。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二)提单的种类1、以货物是否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外,银行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此外不清洁提单也难于作为物权凭证自由转让。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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