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90011new.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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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怀持- 婚姻家庭法 - 19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名词解释 :1. 婚姻:是指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2. 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括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生活单位。3. 群婚制: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婚姻家庭形态,是指原始社会中在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4. 对偶婚制:是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状态。5. 自然选择:是指人作为一种高级动物,在生存环境中相互竞争,适者生存的自然过程。6. 婚姻家庭制度:由包括道德,法律,宗教等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

2、规范体系。7.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8.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可以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的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9. 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这意味着当事人的婚姻意愿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得到尊重。10.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约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为当事人提供退出婚姻关系的机制。11.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的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12.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外的第三人

3、(包括父母)已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13.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14.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15. 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的发生两性关系的违法行为。16. 姘居: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非法的,缺乏长期共同生活目的的临时公开性同居。17. 计划生育:是指人类自身的生产应当有计划的进行,要有计划地控管全社会人口的运行。18. 救援措施: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负有救助义务的机构应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受害人的请求为其提供救援和帮助的

4、措施。19. 家庭暴力犯罪:包扩各种因实施家庭暴力而引发的犯罪行为,主要是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等。20.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当事人在已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法律后果是追究刑事责任。21.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法律后果是承担民事责任。22. 婚姻家庭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婚姻家庭法文件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其颁布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简答题:1. 婚姻家庭的职能: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文化教育职能;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2. 婚姻

5、制度的历史类型:原始社会的杂交乱性关系、群婚制、对偶婚制;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3. 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趋势:调整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日益多元化;国家公权力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介入越来越深,婚姻家庭法的边界越来越开放。4.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宪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解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5.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婚姻家庭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6.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调整范围具有明显的界限,同时又及其广泛和普遍;调整对

6、象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和伦理性,但财产关系也占有相当比重;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既有强制性手段也有非强制性手段和倡导性手段。7. 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效力:分为对人的效力(适用于所有公民,即凡我国公民之间的结婚、离婚、收养等婚姻家庭事宜,都必须适用我国婚姻家庭法;华侨与国内公民之间,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之间在我国境内办理的结婚、离婚、收养等事宜也应使用我国婚姻家庭法;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亦应适用我国婚姻家庭法。)、空间效力(全国性的、地区性的)、时间效力。第二章:亲属制度名词解释:1. 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成的社会关系。2. 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为配偶。3.

7、 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4. 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系在一起的。5.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定后,始具有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缘关系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依法设定的,亦称法亲或准血亲。6.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7. 亲等:是亲属的等级,使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基本单位。简答题:1. 罗马法亲等的计算规律:直系血亲: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旁系血亲:先从已身上数至已身与对方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

8、对方,两边各得一世数,将其相加即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寺院法的亲等记算法:直系血亲与罗马法相同;旁系血亲:先从己身上数至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得一世数,再从对方上数至该长辈直系血亲,又得一世数,如果两边的世数相同,即以此数为其亲等,如果两边世数不等,则按世数多的一边定为其亲等。2. 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法:直系血亲:以一辈为一代,相隔一世即为两代。旁系血亲:须以同源关系为依据。第三章:结婚制度名词解释:1. 婚姻成立:即结婚,又称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2.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即结婚当事人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以下

9、不得结婚。3. 禁婚亲:是指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4.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条件的,不具有婚姻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5. 可撤销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条件的,经撤销请求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6.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简答题:1. 婚姻行为的特征: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异性;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结婚行为的结果是确立稳定的夫妻关系。2. 婚约成立的要件: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当事人必需达到一定年龄,必须无禁止婚姻的疾病,必须由双方的合意,必须非亲

10、属等)。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和方式。必备要件:又称积极要件,是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双方合意,符合一夫一妻制,达到法定年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称婚姻障碍,是在法律规定中不允许结婚的情况(近亲、法律中禁止结婚的疾病等)。公益条件: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条件(必须非重婚,近亲结婚等)。私益要件:是指仅与私人利益有关的要件(有结婚的合意)。3. 个体婚制的方式:掠婚,有偿婚,赠与婚,聘娶婚(变相的买卖婚姻),宗教婚。4. 聘娶婚的六礼程序: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5. 中国法定年龄的历史沿革:西周20,15;唐15,13;宋16,14;民国18,1

11、6;1950年20,18;1980年22,20。6. 禁止近亲结婚的立法理由:基于遗传学和优生学原理。根据遗传学,血缘太近的男女结婚容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子女,违反优生学原理,不利于民族的健康和人类的发展。基于伦理德的要求,近亲结婚有悖于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伦理道德,容易造成身份上的紊乱 。7. 结婚程序的类型:登记制:是指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唯一要件。仪式制:是指以举行婚姻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既要求办理婚姻登记,又要求举行法定的婚姻仪式,两个程序完成后,婚姻成立。8. 结婚登记的意义: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止

12、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9. 不予登记得情况: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旁系血亲的;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10. 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必要性: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对依法成立的婚姻给予保护和承认,对欠缺婚姻成立条件的结合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处理,是维护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婚姻纠纷,保护公民的婚姻权益;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婚姻上的违法行为。11. 婚姻无效的原因:重婚的;未到法定年龄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婚后尚未治愈的。12. 宣告婚

13、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近亲属;近亲属;共同生活的近亲属。13.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对人的:无效的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间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项规定;对子女: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与其所生子女的关系,是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的。14. 早期型婚约与晚期型婚约的区别:法律效力:早期型有法律效力,晚期型无法律效力:是否是当事人自愿:早期型当事人无任何自由意志,晚期型取决于当事人自愿,家长等无权包办代理;早期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无法律约束力,晚期型婚约不

14、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是否立定婚约,由当事人自由抉择,且婚约无约束力,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可随时解除。15. 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态度:订婚不是婚约成立的必经程序,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对因解除婚约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区别情况,妥善处理。第四章:夫妻关系名词解释:1. 夫妻:是男女双方一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2. 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共同主义。即夫妻因婚姻成立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相互吸收。3. 夫妻别体主义:或称夫妻分离主义。即指夫妻婚后仍各自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4.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5. 法定财产制:指在夫妻婚

15、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决定,或所做约定无效时,以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6. 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指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7. 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后除特殊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拥有。一般所得制: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所得共同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财产制。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劳动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8.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9. 剩余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以夫妻双方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等分。10. 统一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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