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量刑建议权的司法操作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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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量刑建议权的司法操作 由量刑建议权与独立审判权的关系切入遂川人民检察院内容摘要 检察机关能否享有量刑建议权已成为我国学界和实务部门争论较多的论题,由量刑建议权与独立审判权的关系切入,可以论证量刑建议权不但不会妨碍审判独立,反而强化了独立审判权,在尊重和维护法官独立审判权的前提下,有必要引入量刑建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同时进一步加以完善。关键词 量刑建议权 独立审判权 司法操作近年,一些检察机关就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这一探索性的做法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引起了较大的争议,质疑声、反对声时有耳闻。反对者认为:审判权和检控权是两个不同领域内的国

2、家权力,不应相互影响和干扰,“量刑建议”容易误导法官,造成先入为主,是对法院独立审判的无形干预。仔细研究量刑建议权与独立审判权的关系可以发现,两者在某种程度上是辩证统一的,并不根本对立,正确认识处理两者关系,不仅可以给反对者以最有力的回击,而且也是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一、量刑建议权与独立审判权概述(一) 量刑建议权1、量刑建议权的含义“所谓量刑建议权,即求刑权,是指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对刑种、【3】张文显著: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83页.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尽量具体的要求。简言之,“量刑建议是检察

3、机关就被告人应当判决的具体刑罚向审判机关提出意见。” 【1】2、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量刑建议权源于公诉权,属于公诉权的下位权能。而公诉权又直接来自于刑罚权,刑罚权是国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藉以惩罚犯罪人的权力,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四个方面的内容。从权力渊源上看,刑罚权是公诉权存在的基础,公诉权是量刑建议权存在的基础。公诉权不仅为刑罚权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依据,同时为量刑建议权的存在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定罪请求权和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重要内容,前者是请求法官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某一种罪名,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提出对该被告人怎样处以刑罚的较为具体的意见,只有将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运用才能达到

4、更好地打击犯罪的。【2】量刑建议权体现了检察机关司法监督的职能。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是检察机关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宪法和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司法监督的权力,这种监督是全方位的,量刑结果作为法院司法裁判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是检察机关司法监督权的对象之一。量刑建议权尽管是一种不具有终局性的司法请求权,但由于检察官在诉讼中所具有的司法监督者的身份,这种对法院量刑的事前监督,对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具有较大的制约性,可以从某种程度上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量刑建议权符合合法性理论。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以量刑建议权, 但是法律为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提供了法理基

5、础和活动空间,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关于“公诉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的规定, 可以视为检察机关拥有量刑建议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之一,在庭审中,公诉人对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当然应当对于定罪和量刑两个问题讲明自己的看法。(二) 独立审判权1、独立审判权的含义根据孟德斯鸠、洛克等分权理论学说,在国家机构的设置上,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离,并规定分别由不同国家机关行使、相互制衡,从而确立了审判独立的原则。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在这里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即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对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的认知,独立自主地对案件作出裁判,不受外界势力左右。2、独立审判权的特征行使审判权的专属性。审判权的行使主

6、体是法官和审判组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行使审判权的独立自主性。审判权的行使主体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行使审判权的相对性。“坚持审判独立,并不意味着审判权的行使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审判权如同其他任何权力一样,都要接受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会导致腐败。” 【3】二、量刑建议权与独立审判权的关系(一)量刑建议权对审判权的合理限制(审判权与量刑建议权的冲突)当前,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已成为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实行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强化审判监督职能的必要途径。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我国刑法在

7、量刑体制上采用的是相对不确定刑,而且即便是法定刑本身也有较大的灵活性:多种刑种并存,同一刑种法定刑幅度太大,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膨胀,而法院队伍素质亟需提高,对其缺少足够的约束和制约,致使大量的裁判不公、不当的案件屡屡出现。孟德斯鸠的结论已成为对权力的经典评价:“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权力导致腐败,权力始终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 【4】赋予检察官量刑建议权,让控辨双方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专门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从而使有关量刑的问题公开化,不仅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而且可以提高法庭的当庭宣判率。尤其是,法官通过耐心的听审可以深入了解控辩双方对量刑问题的不

8、同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判断,这不仅对于防止法官在量刑问题上滥用自由裁量权是有益的,也有利于法官在此基础上做出一个于法、于情、于理都适当的判决。尽管从性质上来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只是一种建议权,不具有强制性,法院也可以不受检察官量刑建议的制约,但量刑建议毕竟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提出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建议 ,法官做出与公诉人量刑建议有较大出入的量刑,【3】 张文显著: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83页.其必然要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否则法官难逃恣意量刑、滥用裁判权之嫌。因此,量刑建议制度能够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使法官量刑置于一种无形的监督之下,提高量刑裁判的透

9、明度和可预测性,制约和限制审判权的滥用,防止司法腐败。(二)量刑建议权与独立审判权的统一1、量刑建议权不会侵犯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如果不甚恰当的将刑事司法活动比拟为一种竞技活动,那么,控辩双方是运动员,而法官是裁判员,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当事人的检察官如果享有对法官的法律监督权,那么存在一个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悖论是检察官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 【5】部分学者认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之嫌,他们认为审判权是人民法院的独立权能,对被告人适用何种刑罚以及具体的罚则,完全应该由审判机关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权是对审判权的干涉。这其实是对包括量刑建议在内的法律监督的一种误解,是对

10、我国司法现状的不了解。审判权是以公诉权为基础的,即审判的对象就是公诉的事实和要求,而一旦超出这一范围,审判权就将丧失被动性和中立性的特点。而对于审判权自身而言,一般包括两项权能,即定罪权和量刑权,定罪权很显然是对公诉权中定罪请求权的一种回复,而作为量刑权,则往往被认为是定罪权的附属。根据刑诉法理论,作为一种惰性的司法权不可能自身繁殖权力,所以,量刑建议权实际上成为了量刑权的前提和基础。就象公诉人行使定罪建议权并没有侵犯法官的定罪权一样,量刑建议权张文显著: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83页.的行使也不会侵犯法官的量刑权。因为无论是定罪请求权还是量刑建议权,都只是一种参照性的意见,是

11、一种司法请求权,它们并不具有终局性。从根本上讲,量刑建议权是刑事诉讼的一方根据自己的认识向居中裁判的法官所提出的对另一方进行制裁的请求,对人民法院的实际量刑没有强制性约束力。对被告人确认有罪和判处刑罚,决定权都在法官的手中。量刑建议只是公诉人自己对被告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看法。如果法官对此并不认可的话,他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自由裁量,就象他在听取了公诉人的定罪请求后完全可以依职权裁判被告人无罪一样。【6】2、量刑建议权是对审判权的强化“维护司法权威就是维护法律的最高权威,实质是要维护审判机关裁决的公正性,公正是司法权威的根源。”【7】“审判的公正是审判权威的源泉,不公正的判决无权威可

12、言,正如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危害更大,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却真正污染了水源。”【8】量刑建议和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在于量刑建议能够制约无边的审判权,维护判决的公正性。维护司法公正与维护司法权威是一致的,公正的判决体现了司法公正,也体现了司法权威,无边的审判权,不公正的判决既损害了司法公正,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审判是否有权威,并不在于司法机关是否拥有多大的无边权力,也不在于是否有人对审判提出意见和建议;而在于司法的过程与结果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平与正义的要求。在公诉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出的具体量刑建议必然会引起法庭的注意,引起辩护人及被告人等相关人员的重视,进

13、而导入量刑辩论。控辩双方就量刑方面发表的意见,使审判人员兼听则明,做出一个于法、于情、于理都适当的判决,如果法官接受了公诉人的量刑建议的话,那么说明他也接受了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的理由;如果法官没有接受公诉人的量刑建议而是做出一个内容不同的刑罚裁决的话,说明他同时认为公诉人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那么法官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向公诉人和公众说明其没有采用公诉人的量刑建议而做出一个不同判决的理由。这样,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就可以对法官产生这种判决的理由和产生它的背景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如果它是公正的,那么它的公正也就让公众更容易理解、更容易接受了。如果它是不公正的,诉讼参与人和公众可以看出它的理由是不能成

14、立的,它的结果也是非正义的和不可接受的,因而可以通过相关程序将这个判决结果推翻。所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可以帮助、提醒审判机关,避免量刑失衡,增强量刑的透明度。有助于公众和被告人对所判刑罚的理解和服从, 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得到公众的信赖和支持,从而维护审判权威。3、量刑建议权与独立审判权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综上,量刑建议权可以有效监督制约审判权滥用,维护了司法公正,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那种认为为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是对审判权侵犯的错误张文显著: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83页.观点,是对量刑建议权和审判权的概念和性能的混淆,没有从司法公平正义的角度去认识理解

15、两者的关系。法官独立审判,并排斥其他机关、团体的非法干涉,其根本的追求就是能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处理,使社会的正义在具体的案件中得到彰显,使受害一方得到某种程度的恢复。检察机关行使“求刑权”, 在加强法律监督、强化控诉职能、增强审判透明度、维护量刑公正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减少被告人因不服判决而上诉、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而,量刑建议权和独立审判权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其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法院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保障我国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公平正义。如果没有监督和制约,权力必然会被滥用,公正正义就难以体现,法律就难以得到正确实施。从维护公平正

16、义的高度看,量刑建议权与审判权是密不可分的,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三、量刑建议权的司法操作近年,遂川县检察院积极探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2006年所提出的57件当中被法院采纳50件,占总数的87.72;2007年所提出的60件当中被法院采纳55件,占总数的91.67;其中2006年提起公诉总共150件256人,2007年191件275人。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一方面该院在量刑建议方面所取的效果是显著的;另一方面量刑建议开展的范围并不广,所占案件总数的比例也不高,反映出量刑建议是在有选择性的开展。究其原因,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尚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和操作问题。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研究量刑建议权,构建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量刑建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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