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民事诉权滥用的现象及其规制之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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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编号 四川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名称:民事诉权滥用的现象及其规制之探究基于自贡市涉诉案件的实证分析起止年限:2014 年 4 月 1 日 至 2015 年 5月 30 日负责学生:黄琳联系电话:18381335287指导老师:宋平联系电话:13990034824申报学院:法学院 (盖章)填报日期:2014年3月30日星期日四川理工学院工程实践中心 二一四年三月制2申请者的承诺:我承诺对本人填写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如获准立项,我承诺以本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按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和实践工作,取得预期成果。四川理工学院有权使用本项目

2、所有数据和资料。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填 报 说 明1、申报书适用于四川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申请书所列各项内容均须实事求是,认真填写,表达明确严谨,简明扼要。2、首页所填项目负责人,即主要负责此项目的学生。“项目编号”一栏不填。3、申报书填写后要求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由各学院经初评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教务处实践管理科,同时报送电子文档。4、未尽事宜,可另附材料说明。一、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民事诉权滥用的现象及其规制之探究 基于自贡市涉诉案件的实证分析项目类型 创新训练项目 创业训练项目 创业实践项目所属学科法学申请金额 13000 元起止年月 2014 年 4 月 至 201

3、5 年 5月申请者学生姓 名黄琳学 号12241010416邮件信箱所在学院法学院专业班级法学2012(卓越)入学时间 2012 年 9 月导师姓 名宋平职 称副教授邮件信箱所在学院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项目组成员姓 名学号专业班级所在学院项目中的分工黄聆真12241010117法学2012(卓越)法学院深入基层司法机关进行搜集调查工作严 旭12241010328法学2012(卓越)法学院进行数据处理分析雷 浩120310203052012级法学2班法学院走访基层群众,收集群众的意见和观点游奇省122410103102012级法学3班法学院汇总小组其他成员收集的资料完成调查报告项目负责

4、人参与活动或获奖情况获奖情况:曾获2013年“激扬杯”辩论赛优秀奖;2013年法学院“闪电杯”辩论赛亚军指导教师承担科研课题情况1、迈向和谐医患关系:医患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四川省教育厅2009年度青年基金项目,编号:09SB037,主持人,已结题。2、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一般项:医学鉴定的二元化问题研究兼论医疗侵权司法鉴定制度改革。项目编号:YF10-Y13,主持人,已结题。二、项目研究的目的和主要研究内容(一)背景:在我国向来有厌诉的传统,“打官司”普遍被认为是一种耻辱的道德败坏的表现。“不争”、“无讼”一直是古代和谐社会的理想境界。然而,近十年来,法

5、院所受理的民事案件的数量逐年激增,仿佛在较短的时间内,国人就完成了从“厌讼”到“好讼”的诉讼观念的转变。但我们仔细研究这些大量的民事案件会发现,诉讼繁荣的同时伴随着为数不少的恶意诉讼,当事人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现象日益突出,“告死你”,“拖死你”,成为民事诉讼中不可忽略的现象。据报告显示,无锡地区因劳动争议引发纠纷处理总数自2005年5593件至2008年达到史无前例的14002件,2009年则突破了3万件,4年中暴涨了近6倍,其中不乏大量的恶意诉讼的案件。还有据法制日报 佛山中院:第三人撤销之诉增11倍,滥诉现象严重。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后,也产生了大量的信息公开滥诉案件如

6、“刘某诉信息公开案件”。在有些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伪造事实和各种证据,通过诉讼手段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逃避应承担的责任,抑或利用法律制度的缺损形成的“法律漏洞”、“法律空子”或“法律无奈”而滥用司法程序,这种现象在当今个别地区有愈演愈烈之势,在耗费国家司法资源的同时,还侵害了其他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在大力推进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我国迫切需要一系列立法和相关规则来预防,规制和打击民事诉权滥用的行为。为了更好地研究此课题,我们将立足于本专业知识理论,且广泛借鉴其他学科的相关研究材料,优秀理论成果,科学高效的研究方法和独特的研究视角,在大量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达到一个对我国民事诉讼权利滥

7、用现象现状的真实,全面,深入及深刻的把握和理解。最终希望通过我们全体组员的实证分析,理论研究和探索,能够得到关于此问题的全新而有价值的研究结果和理论见解。(二)主要目的1.对民事诉权滥用的行为进行界定由于我国现在滥用民事诉权的现象普遍存在,然而立法机构和司法部门并没有对此行为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导致我国对何种行为或者何种程度的行为会形成滥诉缺乏一个统一的认识。所以,对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的界定是解决它的前提。2.提出一套民事诉权滥用的解决措施我国现在尽管有一些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条文,但是不完善,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所以一套好的措施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当务之急。3.保证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

8、;保障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打击利用法律漏洞来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三)主要研究内容1.民事诉权滥用的产生研究导致滥用民事诉权现象产生的各种因素,以及其历史发展、在司法实务中的表现形式和民事诉权滥用较集中的领域。2.民事诉权滥用的类型民事诉权滥用并不是单一的,它有许多不同的类型。此外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在我国和其他两大法系的分类页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所以本项目组运用比较分析法研究两大法系和我国民事诉权滥用类型,结合国内外的研究理论,将我国的民事诉权滥用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分类。3.国外民事诉权滥用法律规制的比较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发展时间很短,至今才二十余年,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落后于一些法律

9、制度完善的国家。因此对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权滥用的法律规制进行比较分析,去其糟粕取其精华,进行适当借鉴,有利于我国民事诉权滥用的法律制度的发展。4.我国民事诉权滥用法律规制的体系建构通过对我国民事诉权滥用的现状及从多方面,多层次,多视角研究滥用诉权的危害的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优秀的民事诉权法律规制体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立法模式、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制两方面进行一个较为完善的体系建构。5.民事诉权滥用的解决措施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并通过研究我国现在的一些有关方面的法律措施,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与司法实践,思考和探寻能合理预防和减少民事诉权滥用的可行性方法措施。6.对民事诉权滥

10、用的行为予以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法理基础滥用民事诉权的行为在我国已经屡见不鲜,因此从提高诉讼效率、稳定社会秩序、保护被起诉方合法利益、完善法律体系方面来说明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以及阐释我国规制民事诉权滥用行为的法理基础。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转型时期的中国如何建立良好的诉讼制度,规制诉权的滥用,尤其是在两大法系的双重影响下建立适合中国国情法律拟制,这是至民诉法实施以来一直困扰立法者,法学家,司法实践者的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当事人滥用民事诉权的问题已经引起了世界性的关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承认滥用民事诉权的存在,相继出现了针对民事诉权的滥用的理论和实践。一些国家已通过立法或其他规则

11、,禁止民事诉权滥用。由于各国的实际情况有差别,各国针对民事诉权的滥用也有所差别。(一)国内研究现状1.对滥用诉权的界定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没有明确对滥用诉权行为的界定问题。我国现有的一些观点,例如我国学者江伟教授认为将非法行使诉权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二个方面:一、主观上的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行使诉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二、不具有诉权行使要件或显无诉讼理由却行使了诉权。又如陈桂明教授就提出以程序法定主义作为识别程序滥用的基本标准,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识别程序滥用的弹性标准。温毅斌认为滥用诉权行为即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具备诉权行使要件和明显无事实理由却仍然行使诉权。冯锐认为滥用诉权行为可以界定为诉讼当事人基

12、于不正当目的,故意行使与诉讼目的不一致的诉权而造成对方当事人或国家利益损害地行为。还有学者认为滥用诉权是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权,在明知自己缺乏胜诉理由的情况下,以合法形式进行恶意诉讼,以期通过诉讼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行为。2我国现行法律对滥用诉权的规定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民事诉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49条第3款“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第108条“当事人对

13、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109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第111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

14、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8条,第9条。以上这些法条都对公民行使诉权进行了一定的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民行使诉权进行了限制,规范了诉权的行使情况。但是相较于国外的研究现状,我国对于滥用诉权的研究只停留在很初级的层面上,并不完善。没有对滥诉的概念、表现形式、如何预防规制进行更深层次的探究。对于滥用诉权的界定、预防、惩治都未进行明确界定。现存在理论界针对滥用诉权的研究论文也是较少的。如果脱离了符合我国司法现实情况的立法或研究,只一味的专注于理论的探讨分析,只能是徒劳的。这些原因导致我国现在滥用诉权的现象比较严重。我们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现在才只是滥用诉权研究的开始。(二)外国的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1.英美法系国家规制诉权滥用的做法英美等国承认在起诉和反诉方面存在着滥用诉权的现象。在英美法系国家,滥用诉权行为可构成侵权,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滥用诉权定义为不当地或侵权性地使用法律来签署法院传票从而获得非法或者将超过传票范围的结果。1977年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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