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在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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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法律在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中的应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前 言,引言从一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案例说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住址:双峰县X乡X村X组,系户主。 被申请人:罗某,住址:双峰县X乡X村X组,系户主。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确认罗家堂后台丘0.36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归申请人张某。 2、请求由被申请人罗某赔偿申请人因被申请人2016年强行侵占罗家堂后台丘,导致申请人不能正常耕作而造成的损失。,基本案情 2008年3月27日,张某

2、与罗某签订了责任田互换协议,协议中明确,张某以当时被砖厂租用的责任田小二坵对换被申请人的责任田罗家堂后台丘。协议中明确协议签字即生效,协议生效后罗某即按照约定从砖厂领取了租金。 2016年,罗某置协议于不顾,擅自在张某的罗家堂后台丘上强行种植农作物,张某多次制止,并申请乡村调解,但是被申请人却依旧我行我素. 2016年12月,张某因与罗某土地互换纠纷一事向双峰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怎么办?,问题思考,一、民法总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主体制度; 民法的民事权利制度; 民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 民法的民事责任制度; 民法的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二、合同法 1、合同的成立

3、; 2、合同的效力; 3、合同的履行; 4、合同的解除; 5、合同的违约责任;,三、物权法 1.物权的法律问题; 2.物权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3.共有的问题; 4.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的规定; 5.物权责任的基本规定;,1.调解仲裁中应用的基础民事法律,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10月1日正式施行) 民法总则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小宪法”。 就民法总则的内容而言,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帅、纲领作用。 就民法总则的结构而言,总则使民法的各部分形成一个逻辑体系,而不是各种民事制度的机械组合。 内容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

4、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六项: 1,平等原则 : 第4条规定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 第5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 第6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 第7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绿色原则: 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6,公序良俗原则: 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

5、俗。” 第10条规定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也是体现民法精神、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在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实务中,裁判的首要依据,即遵循民事基本原则,依法裁判。),二、民法总则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一、法的适用 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在我们的农村土地调解仲裁中,调整的也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之间,即承包方之间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 (本案例即为土地流转发

6、生的民事纠纷),第二、民法的基本法律制度(五项制度) 一是民事主体制度; 二是民事权利制度; 三是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 四是民事责任制度; 五是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民事主体制度,1.民事主体制度 所谓民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本质含义就是能够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一、什么是自然人:就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活人,就是一个人。 民事主体是自然人,要按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a.民事权利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成为民事主体。

7、民法总则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总则第14条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总则的定位:涉及到一个人的生、老、病、死相关的法律),2、出生和死亡规则。 民法总则第15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

8、存在。”(保护胎儿的合法权利),4、生死的意义 (1)民法的生,采用的拟制,出生的意义 :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作为胎儿只要出生是活体,他的民事权利就存在,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 (2)民法的死,有两种死。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2年、4年 宣告死亡的后果(法律上拟制死亡) 在法律条文中,拟制就是“视为”,表示不允许举反证加以推翻,与推定不同,就是一个人宣告死亡,在法律上讲就等于死亡。,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

9、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b.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以年龄和精神状态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有权力对自己所做的事作出决定,并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包括两类: 一是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只要没有智力和精神上的疾病,都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是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是指自然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和辨认自己行为的民事行为的能力。 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第24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

1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人民法院申请认定) 【2和3】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c.监护,1,监护是指对特定的自然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特定的自然人,称为被监护人 。 监护可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成年人的监护。包括精神病人,还包括酗酒人和浪费人 。 监护制度的设立完全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监护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协商监护。 .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监护称为法定监护. 第二十七条:父母

12、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

13、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协商监护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

14、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

15、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权利行使的保护:监护人(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中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予以辅佐、成年人涉及到法定监护和协议监护的,也需要监护人予以辅佐) 民法总则第19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当事人张某某与罗某某均为已经成年而且精神状态无问题的自然人,为完成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依法的民事主体,即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二、什么是法人?民法总则第57条: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6、 (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我国法人主要包括三类: 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三、非法人组织:民法总则第102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4.土地仲裁中民事主体资格的确定:,在我们的土地仲裁实务中,土地仲裁也和民事诉讼一样,首先要对参与仲裁的民事主体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在本案中,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罗某就是该案中土地流转法律关系中的民事主体。 1.民事主体资格怎么确定? 民事主体就是可以作为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参与诉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仲裁和诉讼中首先应当正确地确定民事主体,民事主体确定错误,实体处理结果必然会不正确。 一、确立民事主体的一般原则: 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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