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课件

上传人:我*** 文档编号:144668439 上传时间:2020-09-13 格式:PPT 页数:53 大小:23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再审程序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53页
再审程序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53页
再审程序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53页
再审程序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53页
再审程序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5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再审程序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再审程序课件(5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十七章 再审程序,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三节 法院决定再审 第四节 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诉讼十八年 裁判十二次,李阿显与陈平权1963年结婚,1978年私下协议离婚, 并将财产分配,陈平权带养两个孩子,经济也各自独立。 1980年,李阿显独自出资在长沙市购房一栋,因为没有 长沙市户口,因此以李安庆 (李阿显的姑妈)的名义办理 房产权证,并将孩子和陈平权接到长沙共同生活,但夫 妻关系并未改善, 1983年3月陈平权向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堤起离婚诉讼,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均作了明确 约定,明确了房屋归李阿显所有,但在法院制作的调解 协议书

2、中遗漏了房屋产权归属的内容。1987年,陈平权 以该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调解书未予分割为由,向天 心区法院申诉,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之后,陈平权继续申诉,天心区法院遂于1988年决定 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作出再审判决,对该房屋重新进行分 配:李阿显和陈平权各分得房屋若干间。李阿显不服,上 诉到长沙中院,中院将此案发回天心区法院重审。1990 年4月,天心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双方诉争的房屋是李 安庆所有,由于购房资金是李阿显支付,故判决李阿显付 给陈平权2500元。李阿显仍不服,提出上诉。1991年长 沙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后,陈平权继续 居住在该房内。 李安庆去世后,其夫张某

3、以陈平权侵权为由向天心区 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平权腾房,1994年天心区法院作 出判决,限期陈平权腾房。陈平权不服,上诉到中院,由 于逾期未交诉讼费,中院裁定按撤诉处理。,1998年12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 定房屋来源不清,向长沙市中院提出抗诉,长沙 中院指令天心区法院对房屋侵权一案进行再审, 天心区法院再审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陈 平权不服,又向天心区法院申诉,经该院审判委 员会讨论认为,李阿显和陈平权离婚诉讼中的确 存在未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问题,应对原一、 二审离婚案件进行再审,建议由中院进行复查。 2000年7月,长沙市中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维持了天心区法院1983

4、年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并 补充了诉争房屋归李阿显所有的内容。,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述,一、再审程序概念 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 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 二、再审与一审、二审的关系,司考真题(2006/3/89),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程序与审判监 督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区别: A.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合议庭的组成形式不尽相同 B.适用第二审程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以书面审理为原则 C.第二审程序中法院可以以调解方式结案,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调解 D.适用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裁判却未必是终审程序。,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

5、再审,一、概念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次审理的行为。,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区别,申诉和申请再审不同,申诉是项民主权利,具有“六无 限” 特点,即无时间限制、无次数限制、无级别限制、 无案件限制、无申诉主体限制、无针对机关限制。而申 请再审是一项诉讼性权利,与申诉有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有权申请再审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而申诉无主体限制,任何人均可提出申诉 (2)有无对象限制不同。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确有错误 的生效裁判,以及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的调解书, 检察院抗诉和人民法院主动再审不能针对调解书;而申 诉没有针对对象的

6、限制,既可以针对已生效法律文书, 也可针对未生效的法律文书,还可以针对行为,(3)有无时间限制不同。申请再审通常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而申诉、检察院抗诉以及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权启动再审则没有时间限制 (4)有无法定理由限制不同。 (5)针对机关不同。申请再审应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即上一级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而申诉既可向四级法院提出,也可向各级检察院提出,还可向人大信访机构提出 (6)有无次数限制不同。,二、条件,(一)对象 生效且准许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申请期限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

7、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三)受案法院 上一级法院 (四)属于法定事由之一,(四)法定理由,1.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2.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1.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

8、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 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 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 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 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审判监督

9、程序解释第11条: 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 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 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 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基 本事实”。,(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3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 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

10、)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2.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1)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2)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合法原则 注意:检察院抗诉和人民法院主动再审不能针对调解书,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1.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2.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及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三、程序,(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形式与要求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11、;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二)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处理,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28、29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 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需要指

12、 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 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终结审查( 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2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一)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 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 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 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

13、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 权利的除外; (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的。,第三节 法院决定再审,一、条件 (一)生效裁、判 (二)确有错误,二、决定再审的方式,(一)本院院长+审委员,决定再审 (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三)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注意两个程序问题: 1.指令再审只能指令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再审。 2.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时,如果下级人民法 院曾作出过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通知的,上级 人民法院在指令再审的到时应当一并撤销该通知。,重审、提审与再审的区别,重审的情形,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

14、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民诉法第153条)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 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民诉法第153条);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 理、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 不成的,发回重审(民诉意见第182条);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可 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 审的裁定中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民诉意见第183条);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认

15、为应当判 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 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民诉意见第185条).,2.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1)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 发现原一审、二审判决具有民诉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 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 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 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 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 审人民法院重审(民诉意见第210条第2款);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

16、原一审、二 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 民法院重审(民诉意见第211条)。,第四节 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一、民事抗诉概念 指检察院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照 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 审理的诉讼行为。,二、条件,(一)生效裁、判(不能是调解书) (二)确有错误(同申请再审),三、抗诉的情形(不能抗调解书),(一)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裁、判抗诉 (二)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裁、判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司考真题(2005/3/37),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 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下列哪一种情形属于人民 检察院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A. 陪审员丁某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礼金1000元 B. 甲证人马某接受当事人礼金2000元并提出了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C.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PPT素材/模板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