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最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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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税税务争议组整理/评论问:我公司一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但今年税管员说收入超过1000万元不能核定征收了,说是省局新规定,请问是有具体文件吗?咨询对象:福建省税务局回复您好,如果您企业属于以下文件的情形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 )规定:“一、国税发20

2、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三)上市公司;(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3、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来源:税乎网)华税短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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