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影活力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添瑞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一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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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盛影活力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添瑞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一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盛影活力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十里堡综合楼317室。 法定代表人温志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斌,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洋,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汇添瑞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62号楼20层2001室。 法定代表人邱彬,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广民,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汇添瑞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利泽西园一区117楼12门102号。 委托代理人韩涛,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2、。 上诉人北京盛影活力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影活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汇添瑞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添瑞公司)之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13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盛涵、刘斌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添瑞公司一审诉称:2007年5月23日,北京华影天映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影公司)经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盛影活力公司与广东省电影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其中盛影活力公司出资70万,持有70%股权;广电公司出资30万元,持有

3、30%股权。2008年5月18日,汇添瑞公司与盛影活力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盛影活力公司将所持有的华影公司21%的股权转让给汇添瑞公司;盛影活力公司同意汇添瑞公司派员出任华影公司的董事、监事、副总经理、会计;传奇时代影城投资预算在2000万元之内,盛影活力公司按持股比例筹措931万元,汇添瑞公司按持股比例筹措399万元,用于传奇时代影城的经营和建设。现盛影活力公司筹措资金面临缺口,汇添瑞公司同意在2000万元预算之内,再承担180万元筹资额,盛影活力公司承担751万元筹资额。传奇时代影城投资超出预算2000万元的部分,汇添瑞公司同意再承担170万元筹资额,其余部分根据盛影活力公司

4、与广电公司所签订的协议规定,由盛影活力公司全部解决。盛影活力公司保证其所筹集的资金于2008年6月30日前全部注入到华影公司,逾期不注入导致传奇时代影城不能按时完工并开业,由盛影活力公司承担责任;盛影活力公司与汇添瑞公司一致同意:将促成华影公司股东会对该公司章程予以修改(华影公司董事会由4人组成,盛影活力公司委派2名董事、汇添瑞公司委派1名董事、广电公司委派1名董事,华影公司监事会由3人组成,各股东委派1名监事),确保受让方对华影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有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对该公司现有财务制度进行修改、完善,费用支出须进行内部联签,即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支出须有董事会决议方可进行,董事会职权范

5、围之外的支出,须由汇添瑞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字。详细财务制度包括费用审批权限及程序由华影公司董事会审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均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有关索赔的费用及支出等),并向对方支付100万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汇添瑞公司按约履行了支付股权转让款及支付股东筹资的义务。汇添瑞公司于2008年5月21日向华影公司投入399万元;于2008年5月22日向盛影活力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1万元,于2008年12月10日向华影公司支付筹资款170万元。但盛影活力公司却未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甚至做出重大违约行为:第一,不依约履行交纳筹资款的义务。根据汇添瑞公司

6、、广电公司与盛影活力公司于2008年12月2日做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盛影活力公司应当从签署协议之日起履行包尾资金中400万元的义务,即盛影活力公司负责出资400万元,并在15日内到达华影公司账户。但盛影活力公司至今未依约将上述筹资款注入华影公司账户,属严重违约行为;第二,盛影活力公司联合广电公司强行修改公司章程,将原本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一致决定,修改为五分之三(含五分之三)董事通过即可,并修改了华影公司财务制度暂行办法,取消了汇添瑞公司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权,将重大财务支出决定权交给了董事会。将汇添瑞公司在华影公司中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力架空,剥夺了汇添瑞公司对华影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知情权、决

7、策权、监督权;第三,盛影活力公司促成华影公司解聘王广民副总经理职务,且不同意汇添瑞公司向华影公司委派副总经理。汇添瑞公司认为其与盛影活力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的义务。盛影活力公司作出上述严重违约行为,损害了汇添瑞公司的合法利益,故汇添瑞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盛影活力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盛影活力公司一审辩称:根据盛影活力公司与汇添瑞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盛影活力公司的三个主要义务已经完成:第一,盛影活力公司转让了约定的股权;第二,传奇时代影城的装饰工程由汇添瑞公司的关联公司负责;第三,汇添瑞公司已经向华影公司委派了董事

8、、监事、副总经理、会计。只有以上三个方面存在违约行为,盛影活力公司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出资问题,2000万元以内的出资,盛影活力公司已经完成了;2000万元以外的部分,盛影活力公司的出资保证了华影公司的建设资金是充足的,不影响传奇时代影院的正常经营。汇添瑞公司无证据证明盛影活力公司的行为影响汇添瑞公司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盛影活力公司已经按约让汇添瑞公司向华影公司委派了董事、监事、副总经理和会计。后来华影公司董事会做出了解聘副总经理、会计的决定,是华影公司的行为,而且解聘是有理由的。另由于华影公司与汇添瑞公司的关联公司有诉讼,所以华影公司以及股东盛影活力公司、广电公司一致认为暂时不同意汇添

9、瑞公司委派副总经理、会计到华影公司。盛影活力公司不同意汇添瑞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华影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登记设立时的股东为盛影活力公司与广电公司。其中,盛影活力公司出资70万,持有70%股权;广电公司出资30万元,持有30%股权。 2008年5月18日,盛影活力公司作为甲方与汇添瑞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由甲方将持有的华影公司21%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华影公司21%的股权;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格为21万元。协议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甲方同意乙方派员出任华影公司董事、监事、副总经理、会计

10、;第三款约定,“传奇时代影城”投资预算在2000万元之内,甲方按持股比例筹措931万元,乙方按持股比例筹措399万元,用于“传奇时代影城”的经营和建设。现甲方筹措资金面临缺口,乙方同意在2000万元预算之内,再承担180万元筹资额,甲方承担751万元筹资额。“传奇时代影城”投资超出预算2000万元的部分,乙方同意再承担170万元筹资额,其余部分根据甲方与广电公司所签订的协议规定应由甲方全部解决。甲方保证其所筹集的资金于2008年6月30日前全部注入到华影公司,逾期不注入导致“传奇时代影城”不能按时完工并开业,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同意在华影公司归还甲乙双方筹资款时,优先解决乙方上述180万元及1

11、70万元两笔筹集款。第五款约定,乙方应承担的399万元筹资额应在本协议签署后5日内汇入华影公司,乙方承担的180万元筹资额在2008年6月15日之前汇入华影公司,乙方承担的170万元筹资款在“传奇时代影城”投资预算超出2000万元后视“传奇时代影城”建设进度需要提供。第六款约定,甲方与乙方一致同意:将促成华影公司股东会对该公司章程予以修改(华影公司董事会由4人组成,盛影活力公司委派2名董事、汇添瑞公司委派1名董事、广电公司委派1名董事,华影公司监事会由3人组成,各股东委派1名监事),修改意见附件1华影公司章程,确保受让方对华影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有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对华影公司现有财务制度进

12、行修改、完善,费用支出须进行内部联签,即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支出须有董事会决议方可进行,董事会职权范围之外的支出,须由汇添瑞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字。详细财务制度包括费用审批权限及程序由华影公司董事会审定;第七款约定,甲方同意并承诺在同等条件(工期相同、质量保证措施相同)及工程价款报价合理的情形下,确保华影公司同深圳东渝装饰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传奇时代影城”装修施工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有关索赔的费用及支出等),并向对方支付100万元违约金。 协议签订之后,华影公司办理了将盛影活力公司名下21的股权转让给

13、汇添瑞公司的工商变更手续。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股权转让合同为2008年5月28日的出资转让协议书,内容仅包含盛影活力公司将21万元出资转让给汇添瑞公司。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股权转让协议与备案的出资转让协议书并不冲突,只是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更多一些。 汇添瑞公司于2008年5月21日向华影公司投入399万元,于5月22日向盛影活力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1万元,于2008年6月13日向华影公司交付180万元,于2008年12月10日向华影公司支付筹资款170万元。2008年5月23日,华影公司股东会决议第五项是关于资金到位的约定:公司投入资金到位预算在2000万元以内,盛影活力公司资金应按比例出资980

14、万元,目前已经到位399万元,剩余581万元应根据施工和购买设备的进度投入,最迟于6月30日之前全部到位;广电公司资金应按照股权比例出资600万元,现已出资400万元,剩余资金200万元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位;汇添瑞公司应按比例出资420万元,目前已按照协议执行到位。以上盛影活力公司、广电公司两方资金需按约定到位,届时资金不到位者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否则视为自愿减持持股比例或放弃股权。公司投入资金超出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广电公司与盛影活力公司2007年签订的“关于组建北京电影城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合同”中相关条款内容执行。根据盛影活力公司和汇添瑞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资金预

15、算超出2000万元以上时,所需投入资金部分经董事会确认后,盛影活力公司须在2008年6月30日前到位,汇添瑞公司负责的资金视传奇时代影城建设进度需要提供。 2008年7月2日,华影公司股东会决议备忘录记载,盛影活力公司未能在2008年6月30日前如期履行2000万元以上资金到位的承诺,为此法定代表人赵军提议召开此次股东会议,解决盛影活力公司2000万元以上包尾资金缺口的问题,具体内容如下:确认盛影活力公司6月30日前2000万以上资金未到位,未能履行股东会决议的约定;广电公司提出增持盛影活力公司股份21%,然后对3000万元以内2000万元以上,除去股东间承诺的资金外,进行包尾,汇添瑞公司不承

16、担3000万以上的资金;各方股东股权转让,不改变以前股东之间的协议及约定,原有协议及股东会决议仍然有效。 2008年12月2日,华影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记载,同意广电公司与盛影活力公司于12月5日前达成终止股权转让协议,并尽快办理相关手续;盛影活力公司应从签署协议之日起履行包尾资金中的400万元的义务,即盛影活力公司负责出资400万元,并在15天内到达华影公司账户。 2008年12月10日,盛影活力公司向汇添瑞公司发函,称影城的建设支出已经大大超出2000万预算,但汇添瑞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承诺的170万元借款一直没有到位,此借款是对应盛影活力公司转让华影公司21股权的条件;请汇添瑞公司24小时内履行借款义务,否则视为汇添瑞公司违约。当日,汇添瑞公司向华影公司交付170万元,并向盛影活力公司复函表示:盛影活力公司在协议中保证由盛影活力公司负责筹集的资金于2008年6月30日前全部到位,但盛影活力公司没有尽到义务,已经构成违约;2008年12月4日盛影活力公司与广电公司通过新的华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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