磴口县司法局关于对自治区行政复议机构办案抢矿调研问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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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磴口县司法局关于对自治区行政复议机构办案抢矿调研问题的报告*县司法局关于对自治区 行政复议机构办案情况调研问题的报告 一、*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案设施设备情况及人员配备情况 1、行政复议机构人员配备情况 按照机构改革要求,*县司法局于2020年3月底成立法制股,承接县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以及行政执法监督、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原政府法制办除合法性审查之外的各项工作,转隶工作人员1名,司法局为法制股配备辅助工作人员1名,2020年3月新增工作人员1名,目前共有工作人员3名,其中2名工作人员系法学专业,但均未通过行政复议资格考试和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按照法律规定只有1名转隶工作人员勉强具

2、备行政复议资格(复议机构中非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由于法制股职能多元,需要同时对接市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行政执法监督科及立法科等三个科室的工作,同时按照2020年4月局党组会议要求还要兼顾本局法制工作,目前没有专门复议机构和专业复议人员。 2、行政复议机构办案设施设备情况 现法制股配备专门业务办公室一间、台式电脑两台、打印机、扫描仪、装订机各1台,2020年计划配备笔记本电脑、摄/录像设备等基础设备,并筹备设立行政复议厅(庭)室。 二、2020-2020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基本情况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2020年未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代理一审行政应诉案件5件、二审应诉案件3件、再审案件1件,均胜诉

3、。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2020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件(其中1件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维持决定起诉),全部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公安行政处罚);代理一审行政应诉案件3件、二审应诉案件3件,均胜诉(其中1件原告撤诉)。 *县司法局法制股2020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0件(包含从政府法制办接转案件2件),其中4件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2件系公安行政处罚,1件系城建局不予受理决定,1件系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1件复议终止(申请人撤回申请),1件不予受理(申请人对人社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4件调解结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代理一审行政应诉案件1件(不服行政复议维持决定起诉)、二审应诉案件3件(

4、其中1件未结案)、再审案件3件(其中1件未结案),除2件未结案之外,其余5件行政应诉案件均胜诉。 三、目前工作中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专业人员缺乏及职能分工不明确仍然是目前工作中两大突出问题。 1、专业人员缺乏问题。政府法制工作专业性强,责任重大,尤其行政复议及应诉工作对专业性、精细化程度要求很高,稍有不慎,可能影响政府公信力,或者造成其他不必要的损失。去年机构改革以来,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激增,目前的人员配备无论从数量或是专业素质上来说,都远远无法满足代理政府行政复议及应诉的工作需要,况且我县司法局法制股还同时承担除复议、应诉及合法性审查之外的其他政府法制工作及本局法制工作,工作量繁重,无法兼顾。

5、 2、职能分工不明确。首先,外部职能分工不明确。司法局法制股成立以来,与其他单位在工作职能上的划分还不清楚,比如司法局法制股是否仍然需要承担作为县政府内设机构的工作职能问题没有明确,当县政府成为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是否还需要由司法局法制股代理起草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实践中仍有争议。问题虽小,却折射出司法局法制股目前存在多头管理的情况。 其次,内部职能分工也不明确。我县司法局只成立法制股承接政府法制办工作职能,没有像大多数旗县一样分设两个股室对接市局三个相关科室的工作,这样就造成各类工作缺乏专职机构、专职人员办理,各项工作都无法及时跟进和提前考虑、只能疲于应对的情况。此外,由于法制股是县

6、司法局的内设股室,与本局的法制工作产生 交集,这就造成法制股在工作中角色混乱的问题,很多工作需要站在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考虑,又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无形中又给工作增加了难度。 3、行政复议机构级别较低,难以保证中立、公正处理案件。法制股作为司法局内部股室,承接政府法制办工作,尤其是复议工作,首先要经过本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最终要经过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相比从前设在政府办公室的行政复议多了一道审批环节,在机构设置上还没有理顺。比如说,行政复议案件很大比例是不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而公安机关负责人通常兼任政府副县长,依照目前沿用的决定审批流程,政府县长(包括副县长)在复议案件决定作出过程中

7、有审批和决定权,或者至少也可以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决定的作出。机构设置的不合理导致在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难以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四、对综合执法后可能产生的复议、应诉案件情况的分析研判 综合执法改革后,很多执法机构虽然成立并且运行,但仍然面临缺乏法律法规授权、缺乏执法培训、监督的情况。 2020年我县司法局法制股受理1件乡镇综合执法局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的行政复议案件,我股室经审理发现该乡镇综合执法局作为乡镇政府的所属二级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没有行政处罚的权限,并且执法文书中错误百出,不但混淆了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并且随意更改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

8、,如果不及时加以规范,今后将产生行政复议、诉讼大幅增加、甚至引发群体复议、诉讼的隐患。 我县县本级行政复议案件,从2020到2020年都呈几何倍数增长趋势,2020年0件,2020年2件,增长率200% ;2020年10件,较上一年度增长率400%。按照这样的增长比率,今后的案件数量将呈现激增态势。 五、结合改革方案内容和工作实际,针对机构改革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结合改革方案总体要求,根据目前的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建议: 1、旗县级以上一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单独设置,将其与政府法制工作其他职能机构明确划分开来;并硬性要求配置足以满足案件办理需求的专业人员编制,加紧做好复议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复议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2、进一步明确旗县级以上一级行政复议机构与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职能划分,避免出现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的状态,以致于耽误案件办理。 3、通过制度建设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六、对“放管服”工作中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事宜可能产生的复议、应诉案件情况的分析研判 没有相关了解。 *县司法局 2020年5月17日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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