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

上传人:花**** 文档编号:144595834 上传时间:2020-09-11 格式:DOC 页数:42 大小:48.0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42页
亲,该文档总共4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4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全行各级机构和全体人员遵纪守法、规范经营、防范风险,保障各项业务快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行规章制度应受到处罚的行为。对于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违规行为,应依据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对于未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信誉影响的轻微违规行为,应依据XX银行违规处罚办法给予扣分或处罚;对于案件发生的严重违规行为,应依据XX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第三条

2、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一)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违规行为,参加研究决定的主要负责人、持赞同意见的人为责任人,其中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二)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指令下级人员违法、违规办理业务,发出指令的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三)下级人员明知领导和上级部门的行为是违规的,不制止、不报告,并参与违规活动,该下级人员同为主要责任人;(四)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明知下级人员违规不制止、瞒报的,领导和上级部门负责人同为主要责任人;(五)未经领导和上级部门同意,经办人员擅自进行的违规行为,该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六)因个人决策失误发生的违规行

3、为,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七)因经办人员隐瞒、变造或篡改事实,造成决策失误的行为,经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八)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同为主要责任人。第四条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以及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要与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给本行带来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第六条 违规处罚信息来源包括机构自查、内部日常管理、条线检辅、审计检查、信访核查、主发起行检查、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客户投诉以及媒体报道等渠道。第七条 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等依法处理。第

4、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第八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一)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三)其他处理:扣分处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对于未转正员工也可根据情况采取延期转正、不予转正等处理方式。以上处罚措施可合并使用,按照本办法处罚的,应以纪律处分为主,经济处罚、其他处理等处罚手段为辅,避免以经济处罚、其他处理代替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后果包括不良后果和严重不良后果。(一)不良后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累计形成不良资产200万元(含)以下的;2.形成经济纠纷,造成

5、诉讼失效、司法败诉等法律风险100万元(含)以下的;3.酿成案件、责任事故50万元(含)以下的;4.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下的;5.对本行形象、信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造成办公、营业秩序混乱的;6.造成人员伤残的;7.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二)严重不良后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累计形成不良资产200万元(不含)以上的;2.形成经济纠纷,造成诉讼失效、司法败诉等法律风险100万元(不含)以上的;3.酿成案件、责任事故50万元(不含)以上的;4.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不含)以上的;5.对本行形象、信誉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6.造成人员死亡的;7.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第十条 本

6、办法所称情节包括情节轻微和情节严重。(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年度内同类同质问题连续发生2次(含)以上的;2.不及时整改造成影响或不良后果扩大的;3.隐瞒事实真相或逃匿的;4.阻扰、抗拒调查处理和打击报复的;5.其他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形。(二)情节轻微是指不包括前款所列严重情形的其他一般情形。第十一条 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应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同时给予1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二)受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同时给予2000元以上的经

7、济处罚;(三)受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8个月,同时给予3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四)受降级(职)或者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 (五)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为24个月,留用察看期间仅发放生活费。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行最低工资档次;(五)受到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晋级(职)、晋薪。第十三条 同一员工存在两种(含)以上违规行为同时处以纪律处分的,应按照较重处罚档次从重处分;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又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应按照较重处罚档次从重处分。第十四条 纪律处分期满,经被处分人申请或经管理部核查没有新发生违规行为的

8、,可以解除处分。受到降级(职)或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岗位等级、职务的恢复。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一)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二)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三)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四)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伪造、变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五)推卸责任,诬陷他人或违规后逃匿的;(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七)违规行为发生后,能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或消除影响而未采取的;(八)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加档处理。第十

9、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一)违规情节轻微,所造成的损失较小且能够主动赔偿的;(二)主动报告或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或向上级报告的;(四)自查发现案件且有效控制涉案嫌疑人和资金的;(五)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落实整改的;(六)案发后积极提供有价值线索,对及时抓获潜逃嫌疑人或追缴涉案资金等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七)主动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减少或主动赔偿损失的;(八)能主动纠正错误或坦白交待问题,认识错误态度较好的;(九)其他具有减轻情节的。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下限处理;减轻处

10、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档处理。在警告处分最低档次进行减轻处理的,可给予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管理等其他处理。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第十七条 本行对违规行为实行调查认定、审查决定、处罚执行相分离的原则。业务单位(含营业部、各支行及业务拓展部,下同)、管理部门等单位负责违规信息的提供,并负责违规事实的调查和认定;问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审查和作出处罚决定;总行综合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负责处罚决定的执行和反馈。第十八条 总行应成立问责委员会,由行长担任主任,相关副行长担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问责委员会成员。问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部门,负责处理问责委员

11、会各项日常工作。第十九条 违规处罚决定由总行问责委员会负责处罚决定。对于违规情节比较恶劣、社会影响比较大等重大违规处罚事项,经问责委员会审议后,需报送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决定。第四章 处罚程序第一节 处罚移送程序第二十条 业务单位、管理部门等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交至问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审查、决定,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违规行为问责移交书(附件1);(二)违规责任人员签字确认的违规事实确认书;(三)检查意见书、工作底稿及其他证明违规事实的材料。第二十一条 业务单位、管理部门提供的违规信息存在事实不清楚、责任人不明确、证据不充分等情况的,问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不

12、予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需要深入调查的,可要求违规信息提供部门进一步核实与补充。第二节 处罚决定程序第二十二条 问责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认为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证据充分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问责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第二十三条 问责委员会应按照违规处罚权限,在30个工作日内对违规责任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如遇违规事项重大、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上述期限。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后,问责委员会办公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罚通知书(附件2)送达被处理人,并同时告知复议的期限和部门。对受到开除处分的在押、逃逸人员,问责委员会办公室应通知其成年家属。第二十五条 问责委员会办

13、公室应及时将处罚决定抄送综合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门,由综合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处罚决定,并在处罚执行后将结果反馈至问责委员会办公室。第三节 复议程序第二十六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员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报复议申请表(附件3),向总行问责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如遇违规事项重大、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复议期。第二十七条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第五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一节 机构、部门负责人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二十八条 机构、部门负责人(含业务单位、总行各部门,下同)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之

14、一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者干预员工独立履行职责的;(二)截留费用、虚报支出、套取现金,设立各种形式小金库、资金池;(三)以任何形式从事账外经营的;(四)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存款证明、保函、票据、存单等资信证明或金融票证的;(五)违反信贷规定徇私向本人、亲属、朋友发放贷款的;(六)越权代表单位与客户私下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文书,或向客户作任何超授权单方面无条件承诺的;(七)与内外部人员相互勾结,从事损害本行利益活动的;(八)违规审批

15、授信业务优惠利率的;(九)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各项业务的;(十)对发生的案件、突发事件、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第二十九条 机构、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职)或撤职以上处分:(一)对规章制度、规定、通知、批示、批复或决定,未按要求传达、贯彻和组织实施的;(二)因内部管理失控,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违规违纪事件的;(三)对员工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故意包庇的;(四)未经授权或征得上级行同意,向新闻媒体、社会公布本行商业秘密或敏感类信息的;(五)与有业务关系的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的。第三十条 机构、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一)未按规定组织对所辖单位进行检查的;(二)故意隐瞒或明显低估风险状况,资产质量反映严重不实的;(三)对违规人员应移送未移送或应处理未处理的。第二节 违反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三十一条 客户经理等授信人员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