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现状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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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现状与完善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世界经济已逐渐向全球一体化发展,世界各国的经济依赖性增强、渗透性加剧。国际投资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每个国家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外国资本的支持,同时本国的资本又渗透到其他各国的经济中,对特定国家来说,每个国家都离不开资本输入和资本输出。中国作为世界的一员,经济要发展,社会要进步,就离不开引进外资和输出资本。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对中国当前的发展更为重要。要引进和利用外资,我们首先要完善我国外资立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自1979年以来,我国相继制订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所

2、得税法等一批外资法规达60多种,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和管理外国投资。到目前为止,我国外资法已形成一个由各种专项立法及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相互联系的外国投资法体系。纵观我国的外资法,在这近20年的实施过程中,确实得到了发展,并不断走向完备成熟,在鼓励和保护外资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仍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不足:(一)缺乏系统性从立法主体来看,我国外资立法叠床架屋,既有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如各种单行立法,又有行政法规如各种单行法律的实施细则或条例,还有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各种各样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甚至还有尚未向社会公布的内部规定。这些立法文件多而散,且颁布的机关、年

3、限、效力范围各不相同,显得零乱。从法律名称来看,我国外资立法也是庞杂繁多,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立法律的名称就有法、条例、规定、决议、办法、方案等。行政法规所用的名称很多,如条例、规定、决定、办法、通知、规划、细则、意见等。更有甚者,同类法律名称能派生出多种名称,如“规定”可以衍生出暂行规定、试行规定、若干规定、补充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名称更是五花八门,令外商难以了解。(二)过于原则性在一些外资立法中,法律条文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内容过于抽象笼统。仅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中,就可发现像“一般应”、“一般不”、“需要时”、“必要时”、“原则上”等各种空洞

4、之词,其结果造成理解不一,甚至各取所需,争论不休;同时也给中央和地方执行机构进行广泛解释留有余地,从而导致对同样的行为缺乏统一对待的不合理现象时有发生。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的法律”。对此条文,中方根据该条例14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认为作为附件的技术转让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都适用中国法律。而外商则认为此类附件是合营企业批准成立后双方订立的合同,不同于合营企业合同,因此不能一律适用中国的法律。如当事人未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则要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立应适用的法律。因法律规

5、定不明确,中方有时只得让步。(三)严重的滞后性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新的问题和矛盾不断出现,由于忽视矛盾的客观存在,片面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导致我国对外资法律法规的整理编纂工作重视不够,一些早已适应不了形势发展的规定没有及时修改和废止。另一方面,我国外资立法缺门太多,法律规范与应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脱节。许多投资关系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在相对失控的情况下,往往产生盲目引进,产销不对路,投资效益差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专门的、系列的、全面的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保护法等重要法律尚未出台,侵犯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极大挫伤了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四)税收优惠使用的广泛性我国外资法中含有

6、大量的税收优惠规定,比如:限定区域和产业项目的减税优惠,限定行业、项目的减免税优惠,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对间接投资所得的减免税优惠,关税方面的优惠等等。必须肯定,税收优惠制度具有鼓励外国投资、引导外资流向的重要作用。事实证明,税收优惠制度对我国引进外资,发展经济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改革开放20年了,我们在外资法中对税收优惠仍然规定得很广泛,势必会造成内外资的差别待遇,不利于公平竞争。(五)立法本位的过时性我国现行外资立法以企业组织为本位,基本的外资法律就是三大外商投资企业法,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资本与出资、董事会及经营管理、财务会计、解散清算等。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

7、以企业组织为本位已过时了,其原因如下。第一,以企业组织为本位进行外资立法,注重投资主体的国籍,并以投资主体的国籍为界定三资企业的准绳,容易造成“假外资”现象。如一家国内企业,在国外设立一家子公司,然后将资金注入国内,兴办三资企业,甚至以国内母企业为合作伙伴,以取得国家对三资企业的各种优惠待遇。第二,以企业组织为本位进行外资立法,使得我国存在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法律体系。随着我国企业法制的完善,尤其是公司法的施行,造成两套法制重复颇多。第三,以企业组织为本位的外资立法,带有许多限制性因素,比如中方投资主体、企业组织形式等方面的限制。这些限制,随着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其对利用外资的保险作用已属多余,

8、相反,束缚了进一步利用外资的手脚。(六)与国际法制的矛盾性这种矛盾性是随着国际法制的发展而产生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经过长达6年的激烈争论,南北双方最终达成了妥协,其产物是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草案,而TRIMS决定便是其产物的一部分。TRIMS决定禁止缔约国采取与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和第11条第1款相违背的TRIMS。即关于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按TRIMS决定附件,与这些规定不符的TRIMS有四种:一是贸易平衡要求,二是进口用汇限制,三是当地成分要求,四是国内销售要求。而我国现行的外资法律法规大部分是TRIMS决定生效以前制定的,在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有明显的与TRIMS决定相矛盾的地

9、方,这些规定不利于我国加入WTO,需要在以后的外资立法中加以修改和完善。 一、中国引资环境现状分析外商直接投资在20世纪80年代以港台资本小额投入为特征,项目多为粗加工工业,技术含量很低。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引资特别是外商直接投资取得了较大进步。在过去的十年里,中国一直是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特别是中国于2001年加入WTO以后,吸引外资数量逐年上升,对我国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中国的引资环境并非十分完善,外商对中国的实际投资并非像我们预期的那样持续增长。 从表中我们不难看出,在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大体增加的前提下,1999年与2000年为中国引资的低谷年。引起此现象的原因是多

10、方面的,但究根结底是因为在外商直接投资领域内存在着与WTO规则的不符之处,才导致了外商平均投资规模偏小,大中型跨国公司对在华投资处于试探性风险投资阶段。在华投资总规模与我国巨大的潜在市场容量。丰富而低成本的人力资源。低廉的土地价格及各种优惠条件均不相符。二、中国引资环境存在的缺陷(一)过度的行政干预外商能否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经营其投资项目,是外商选择投资地点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我国受计划经济模式和国有经济体制的双重影响,各级政府习惯于对经济活动进行直接干预。在外商投资领域,政府也制定了一些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中的某些部分与市场经济原则和国际惯例有一定的差别,构成了对外商经营权的威胁。1.阻止企

11、业竞争,限制外资准入领域。我国政府将投资领域分为三类,即鼓励投资领域。限制投资领域和禁止投资领域。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一般为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但却难以获利的领域,如农业。环保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反,对进入电信。银行。保险。批发零售业。专业服务等获利较大的行业进行限制进入甚至禁止进入2。我国政府的这种根据资本来源划分企业类型并管理投资准入领域的做法与WTO规则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严重背离,是阻碍外资进入我国的直接障碍。2.对外商投资的种种附加要求。我国企图利用外资企业解决本地区的社会经济问题,并且对外资企业的开业条件。贷款条件。获取许可证配额条件的要求也高于当地的其他企业,由此增加了

12、外资企业的负担,造成了不平等的竞争条件,违反了国民待遇要求。虽然在新修改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对部分要求进行了修改或删除,但同时在新近开放的领域内其附加要求仍大量存在。(二)在法律政策环境方面缺乏必要的财产保护外商投资意味着将资产长期置于我国境内,这些资产的安全能否得到长期保证是外商投资我国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然而,我国的法律政策环境方面缺乏对外资财产的必要保护,这是制约我国引资的关键问题。1.法律问题。按照国际惯例,进入我国的外方投资者的财产保护主要依赖于中国的法律,但是,我国法律在财产保护上存在着许多不完备的地方。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私人财产的保护程度,没有禁止政府对私人财产进行征收或国有化。从法律

13、角度讲,投资方不仅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保护上缺乏安全性,甚至有形资产如房地产等也缺乏有效保护。事实上,我国政府正积极地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并不存在以国有化名义进行的政府征收,必要的财产征收如修建水利设施和交通设施而进行的财产征收的数量极其有限,且政府均予合理的补偿。但由于依靠政府权利而进行财产保护缺乏长期性和可靠性,因此,只有建立完善财产保护的法律才能排解外商投资的后顾之忧3。2.政府权利问题。政府权力过大且缺乏有效监督也构成了对投资者财产保护的潜在威胁。我国各级政府拥有较多的经济权利,同时,政府名义上又拥有较多的国有企业,因此,从外商看来政府很可能牺牲私人投资而保护国有企业。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

14、国有企业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外商投资者与政府合作共同经营改造国有企业,外商企业既易受到政府扶持又可避免在基础工作上的投资,是外资进入我国的捷径。可是,合作双方一旦发生了财产纠纷,拥有一定财产处置权的我国政府将处于强势地位,使外方感到不公平和财产缺乏安全感。3.无形资产的保护问题。我国外资无形资产的损害具有较大的现实性,其突出问题表现在外资无形资产评估困难,我国无形资产评估方面法律规范的缺乏和可操作性差,既容易造成外商资产的不确定性和流失,也容易造成对外商无形资产的忽视,这一状况亟待改进。三、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的策略与措施2001年中国加入WTO,这给中国的引资环境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如何抓住这

15、个历史契机,优化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历史性课题。针对中国引资环境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解决方案:(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改革过度的行政干预是当今阻碍中国引进外资的首要问题,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引资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主要应履行以下四项基本职能: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督、社会治安与管理4。投资环境问题,反映了企业对政府调节经济方式、市场监督水平。公共服务水平等政府职能的综合要求,是对政府职能是否到位的检测。因此,营造一流的投资环境,必须抓紧抓好政府职能的转变,继续深化行政改革。按照合理合法、精简效能、权责统一、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原则

16、,建立监督制约机构,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明确审批标准或条件、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责任、是否收费以及收费标准,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二)解决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问题进入我国的外方投资者的财产保护主要依赖于中国的法律和政府的权力。要解决好外商财产保护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解决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环境问题,应着力营造开放、公平、透明的政策环境。1.要重点解决政府内部工作人员对利用外资政策法规的理解与执行问题,确保利用外资政策的公正性与一致性。外经贸委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外资政策的培训与交流,外经贸系统特别是外资审批工作人员要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引资的相关政策5。2.要不断研究出台新政策,确保我国利用外资的不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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