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金华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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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金华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俗称 “共享单车 ”,以下简称 “互联网自行车 ”)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是典型的新兴业态。近年来,互联网自行车在国内快速发展,在有效满足公众短途出行需求、 解决城市交通出行 “最后一公里 ”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过度投放、随意停放等问题,对市容市貌、 交通秩序、 文明城市创建等带来负面影响。为规范互联网自行车在金华市区的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2、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促进互联网自行车和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打造安全、有序、便民的绿色出行体系,为广大市民绿色出行创造良好环境,促进 “两富 ”“两美 ”金华建设。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服务为本。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公众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绿色、更经济的出行服务。(二)坚持规范有序。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包容审慎监1 / 6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规范用户守诚信、讲文明,维护正常运行和停放秩序,促进互联网自行车规范发展。(三)坚持多方共治。充分调

3、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三、管理职责(一)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市区互联网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对互联网自行车的管理并召集召开联席会议;负责牵头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和建设、公安、规划部门编制城市道路互联网自行车停放区域技术导则;负责牵头制定市区互联网自行车总量规模动态调整机制;负责建立市区互联网自行车监管信息平台。(二)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互联网自行车在市区人行道的停车泊位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开展互联网自行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监管;负责指导、督促下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互联网自行车人行道

4、违法停车行为;参与建立市区互联网自行车监管平台;参与编制城市道路互联网自行车停放区域技术导则。(三)市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市区盗窃、损毁互联网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自行车在市区车行道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参与编制城市道路互联网自行车停放区域技术导则。2 / 6(四)市规划部门负责完善市区慢行交通系统,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参与编制城市道路互联网自行车停放区域技术导则。(五)市区各建设部门根据规划要求负责辖区慢行交通路网;参与编制城市道路互联网自行车停放区域技术导则。(六)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互联网自行车经营企业工商登记,依法查处规范无照经营行为,并指导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5、(七)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互联网自行车经营企业在本市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管。(八)市委网信办、质监局、旅游局等管理部门和相关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区互联网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九)医院、学校、机关、小区、商业地产等产权单位内的物业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依法制定本物业范围内的互联网自行车停放规定。(十)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所属各部门工作责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促进互联网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负责属地范围内人行道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的施划和停放标志的设置,落实相关经费,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四、经营管理(一)在市区从事互联网自行车

6、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根据市场需求以及城市发展整体规3 / 6划,合理投放互联网自行车。(二)经营者要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及时将车辆投放数量、分布区域等运营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并实现信息共享。经营者提供的数据包括投放量、租还量、异常车辆、使用频率等动静态数据,并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行驶轨迹等完整的动态信息。(三)投放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具备实时定位功能。推广使用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四)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敦促承租人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

7、义务。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禁止向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自行车服务。(五)经营者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六)经营者应当组建运营维护队伍,做好车辆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七)经营者应当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维保、调度场地等配套设施,加强互联网自行车的日常维护和调度管理,及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和清洁保养,保持车容车貌整洁、4 / 6车况良好,排除安全隐患。(八)经营者应当确立民事赔偿机制并向社会公示,公布服务质

8、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承租人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九)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当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管理账户,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经营者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应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向承租人收取的预付金,仅用于支付租赁互联网自行车所产生的租金。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告知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退还押金、预付金时,经营者不得要求承租者额外提供个人信息、 不得收取费用, 加快实现 “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十)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

9、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对系统数据的安全保护。经营者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自行车服务范围。经营者应当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五、限制和退出机制建立市区互联网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共同监督,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市区互联网自行车总量规模动态调控的5 / 6重要依据,结果向社会通报并发布。经营者需终止在金华市区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日向社会公告,妥善处理并依法依规退还押金、预付金等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六、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经营者未履行管理职责或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由职能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承租人在租用互联网自行车过程中与经营者发生纠纷的,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实施意见自年月日起实施。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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