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体系建构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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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的体系建构和适用民法典的体系建构和适用 王利明王利明 一、体系建构是民法典的重大创新一、体系建构是民法典的重大创新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 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 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基础性法律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居于基础性地位。 第二,在民事领域,民法典是基础性法律 民法典体系是指在一定价值指导下、按照一定的内在逻辑 所构成的制度和规范,分为制度体系(又称为外在体系、形式 体系)和价值体系(又称为内在体系、实质体系)。 法典化就

2、是体系化,体系化给我们的司法、仲裁以及行政 执法等活动带来的最大好处就是,方便找法、修改透明、规则 统一、体系思考,这也可以说是法典化的四大功能。 基础性法律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居于基础性地位。 第二,在民事领域,民法典是基础性法律 民法典体系是指在一定价值指导下、按照一定的内在逻辑 所构成的制度和规范,分为制度体系(又称为外在体系、形式 体系)和价值体系(又称为内在体系、实质体系)。 法典化就是体系化,体系化给我们的司法、仲裁以及行政 执法等活动带来的最大好处就是,方便找法、修改透明、规则 统一、体系思考,这也可以说是法典化的四大功能。 一、体系建构是民法

3、典的重大创新一、体系建构是民法典的重大创新 (一)大陆法系经典的民法典体系(一)大陆法系经典的民法典体系 (1)罗马式(1)罗马式:由罗马法学家盖尤斯(Gaius)在其法学阶梯一 书中提出的,优帝编制法律时采用了这种形式,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 和诉讼法。被法国民法典全盘接受。 :由罗马法学家盖尤斯(Gaius)在其法学阶梯一 书中提出的,优帝编制法律时采用了这种形式,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 和诉讼法。被法国民法典全盘接受。 (2)德国式(2)德国式:该体系起源于学说汇簒,把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 债法、物权、亲属、继承。其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规定了总则, 规定民法共同的制度和规则,区分了物权

4、和债权,把继承单列一编,从 而形成了较为完整、明晰的体系。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 :该体系起源于学说汇簒,把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 债法、物权、亲属、继承。其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规定了总则, 规定民法共同的制度和规则,区分了物权和债权,把继承单列一编,从 而形成了较为完整、明晰的体系。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 一、体系建构是民法典的重大创新一、体系建构是民法典的重大创新 (二)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创新(二)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创新 体系创新的主要特色:体系创新的主要特色: 一是体系严谨,即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了严谨、科学的体系,以 民事权利为主线构建民法典体系。 二是从权利到救济的结构安排。 三是价值统

5、一,不仅维护了私法自治的基本价值,同时强化了人文 关怀的价值。 一是体系严谨,即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了严谨、科学的体系,以 民事权利为主线构建民法典体系。 二是从权利到救济的结构安排。 三是价值统一,不仅维护了私法自治的基本价值,同时强化了人文 关怀的价值。 体系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体系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人格权独立成编 二是不制定债法总则,保持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发挥了债法 总则的功能。 三是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 一是人格权独立成编 二是不制定债法总则,保持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发挥了债法 总则的功能。 三是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 二、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二、人格权制度的独

6、立成编 (一)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大意义(一)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大意义 第一,为维护人格尊严、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法律保 障。 第二,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 和人格尊严的原则 第一,为维护人格尊严、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法律保 障。 第二,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 和人格尊严的原则, 第三,回应互联网、高科技时代人格权保护的要求。 第四,从体系构建上克服传统民法典“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 第五,为行政执法和司法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第三,回应互联网、高科技时代人格权保护的要求。 第四,从体系构建上克服传统民法典“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 第五,为行政执法和司法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7、。 二、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二、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 (二)人格权编的几个重要亮点(二)人格权编的几个重要亮点 1.全面确认了各项人格权并保持了人格权意义的开放性1.全面确认了各项人格权并保持了人格权意义的开放性 第一,全面确认各项人格权,扩张了人格权益的保护。以肖像权为例, 一是肖像从以个人面部特征为中心扩张到可识别性;二是废除侵害肖像权的 营利性要求。 第二,保持人格权益保护的开放性。 规定了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 第一,全面确认各项人格权,扩张了人格权益的保护。以肖像权为例, 一是肖像从以个人面部特征为中心扩张到可识别性;二是废除侵害肖像权的 营利性要求。 第二,保持人格权益保护的开放性。

8、 规定了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 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 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二、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二、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 (二)人格权编的几个重要亮点(二)人格权编的几个重要亮点 2.确认了人格权请求权制度2.确认了人格权请求权制度 所谓人格权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妨 害之虞时,有权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 除危险、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恢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受害人的

9、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条就 是对人格权请求权的规定。 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一是是否考虑过错,二是 是否要证明损害,三是是否具有预防功能,四是是否以构成侵权为前提,五 是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所谓人格权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妨 害之虞时,有权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 除危险、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恢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条就 是

10、对人格权请求权的规定。 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一是是否考虑过错,二是 是否要证明损害,三是是否具有预防功能,四是是否以构成侵权为前提,五 是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3.有效协调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3.有效协调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 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编构建了以损害赔偿 为中心的责任形式,可与人格权请求权相衔接。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 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编构建了以损害赔偿 为中心的责任形式,可与人

11、格权请求权相衔接。 二、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二、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 (二)人格权编的几个重要亮点(二)人格权编的几个重要亮点 4.规定禁令制度,强化对损害的预防4.规定禁令制度,强化对损害的预防 所谓侵害人格权的禁令,是指当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如果不 及时制止,将导致损害后果迅速扩大或难以弥补。 所谓侵害人格权的禁令,是指当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如果不 及时制止,将导致损害后果迅速扩大或难以弥补。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 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采取责

12、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一,通常仅适用于情况紧急的侵害行为。 第二,适用于正在实施或具有侵害之虞的情形。 第三,禁令的适用不要求行为人造成损害。 第四,禁令的效力具有暂时性,在法院终局判决产生后,禁令就自动失效,而由 终局判决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通常仅适用于情况紧急的侵害行为。 第二,适用于正在实施或具有侵害之虞的情形。 第三,禁令的适用不要求行为人造成损害。 第四,禁令的效力具有暂时性,在法院终局判决产生后,禁令就自动失效,而由 终局判决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二、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二、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 (二)人格权编的几个重要亮点(二)人格权编的几个重要亮点 5

13、.确立了规制和防止性骚扰的规则5.确立了规制和防止性骚扰的规则 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是指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图像等方式,违 背他人意愿而对特定人实施的、具有性取向的、有辱其尊严的行为。 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是指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图像等方式,违 背他人意愿而对特定人实施的、具有性取向的、有辱其尊严的行为。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 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性骚扰应当具备如下要件: 第一,必须实施了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与性有关的骚扰行 为,如向

14、他人发送具有性内容或性暗示的文字、语音或视频资料。 第二,必须指向特定人。此处所说的“对他人实施”,本意是针对他人 实施。否则,无法判断受害人。 第三,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所谓“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是指性骚扰 行为不符合受害人的利益。 构成性骚扰应当具备如下要件: 第一,必须实施了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与性有关的骚扰行 为,如向他人发送具有性内容或性暗示的文字、语音或视频资料。 第二,必须指向特定人。此处所说的“对他人实施”,本意是针对他人 实施。否则,无法判断受害人。 第三,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所谓“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是指性骚扰 行为不符合受害人的利益。 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第一千

15、零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 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性骚扰。 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 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性骚扰。 二、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二、人格权制度的独立成编 (二)人格权编的几个重要亮点(二)人格权编的几个重要亮点 6.强化对隐私的保护6.强化对隐私的保护 民法典第1032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 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私生活安宁权和私密空间的概念。 7.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完善的相关的保护规则7.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完善的相关的

16、保护规则 (1)扩张了个人信息的内涵,(1)扩张了个人信息的内涵, 民法典第1034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 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2)扩大了个人信息的范围,新增了生物识别信息和健康信息。 (3)借鉴GDPR的相关规定,将原民法总则所列举的七种行为统一用“处理”这一表述 来概括,更加准确。 (4)进一步强化了国家机关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已知悉的个人信 息的保密义务(第1039条)。 私密信息与个人信息的关系 (2)扩大了个人信息的范围,新增了生物识别信息和健康信息。 (3)借鉴GDPR的相关规定,将原民法总则所列举的七种行为统一用“处理”这一表述 来概括,更加准确。 (4)进一步强化了国家机关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已知悉的个人信 息的保密义务(第1039条)。 私密信息与个人信息的关系民法典第1034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 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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