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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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字体:【大】【中】【小】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

2、执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1月19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链接:相关政策解读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2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字体:【大】【中】【小】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发布后,在鼓励企业整合资源、兼并重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期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反映,一些纳税人在进行资产重组时,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通过多次转让,但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

3、位和个人,这种情形的资产重组中涉及的货物转让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请求总局予以明确。二、为什么说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13号公告规定?我们认为,这种转让方式虽然不是一次性转让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但最终结果是实现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全部转让给了同一单位和个人,应视为“一并转让”,对其中涉及的货物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应征收增值税。为此我们研究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作为对13号公告的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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