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 证券交易 证券上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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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 证券交易 证券上市第四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释义】 本条是对股票申请上市交易的核准权的规定。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由公司法加以规定,本法从交易管理的角度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衔接,同时增加补充了有关核准权的授权行使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上市公司”中,专门对上市公司作出了一系列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主要规

2、范是:(l)公开募集股份的公司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其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申请股票上市交易,该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即:股票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等条件;(3)申请股票上市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报送有关文件,经批准后由证券交易所安排上市;(4)上市公司出

3、现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再具备上市公司条件时,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上市交易,其中所列情形在期限内未予消除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等等。由于国务院对所属机构进行精简合并,相应调整了各机构的职责,为此,根据新的情况,本法中和本条中将公司法所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相应修改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从逐渐转变政府监管职能的需要出发,特作出法律授权性规定,即审核股票上市的权限,可以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证券交易所行使。证券交易所在依授权行使该职权时,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程序办理。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同时又符合上市条件的公

4、司股票上市交易。【释义】 本条是对股票上市应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考虑到我国实行股份制改造,重要的方面是促进基础产业、重要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因此在审核上市公司时,应当注意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鼓励并实行倾斜政策扶持那些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进行交易,以为这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第四十五条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报告书;(二)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三)公司章程;(四)公司营业执照;(五)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六)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

5、明书。【释义】 本条是对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提交的法律文件的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的条件,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作出了规定。对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为此,本条对于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提交文件加以具体列明。上市报告书,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总报告文件。股东大会的决议,是指股东们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该主旨是同意本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章程,是指由股东大会通过的约定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重要事项的法定文件。公司营业执照,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或者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独立法人的资格证明。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

6、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依法成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审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的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是指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有关法律事项的文件,以及为推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由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是指由发起人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为募集股份向不特定投资者发出的招股要约。要求申请人提交上述文件,是使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充分了解该上市公司的情况,并根据规定进行审查核准。第四十六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

7、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释义】 本条是对经核准的申请上市股票由证券交易所安排挂牌上市的规定。关于公开招募股份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专门的程序;对公司成立后,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又单独规定了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定,并将审查批准股票挂牌上市的权限,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行使。与之相适应,1998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了新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股票上市的程序加以修改,规定证券交易所的任务是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复核上市公告书等与募集资金及证券上市直接相关的公开说明文件,监督上市公司按时公布,同

8、时,还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暂停和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终止证券上市的决定权由中国证监会行使。由于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作出了上述规定,本法在股票的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规定上,与之相协调和相衔接,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股票发行审核程序,在本章中规定了股票上市交易的审核程序。由此,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上市申请的,在该申请核准后,即由证券交易所在发行人提交了核准文件和其他文件后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证券交易所行使上述审核权,具体程序由国务院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第四十七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

9、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释义】 本条是对公告股票上市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申请人依照前条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及有关文件,由证券交易所安排上市。申请人在取得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后,并距正式挂牌上市的5日以前,应当公告本公司的上市报告及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为了规范股票上市交易的上市报告文件及其公告行为,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其附件明确地规定了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包括以下主要

10、事项:(1)要览;(2)绪言;(3)发行企业的概况;(4)股票发行及承销情况;(5)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6)公司设立登记情况;(7)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情况;(8)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9)公司财务会计资料;(10)董事会对上市的承诺;(11)重要事项或重大多件揭示;(12)备查文件目录。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向社会公告其上市报告,并且应当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三)董事、监事、经

11、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释义】 本条是对股票上市公告的有关事项的规定。为了完善和健全股票上市公告制度,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开展公平、公正的证券交易活动,对于证券交易所已确定安排上市的该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应当无遗漏地予以披露,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占据充分的材料作出合乎理性的投资决策。为此,本条规定上市公司除公告上市报告申请文件等内容外,还应当公告经证券交易所确定的股票上市的具体日期,以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本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等重要信息。对于本条所规定的公告事项,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1月6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

12、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的通知在其附件中,明确地规定了本条所要求公告的事项,其中:上市公告书正文第一项“要览”中,要求列明:本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可流通股本、本次上市流通股本、证券编码、上市地、上市时间、登记机构、上市推荐人等。在第五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中,要求列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新增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额和比例等。在第八项“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中,要求列明:上市前的股本结构,包括:发起人股份,募集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前十名股东所持股数及比例等。股票上市申请人应当按照中

13、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作出公告。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释义】 本条是对上市公司的股票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规定。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例如:上市公司发生严重亏损致其股本总额低于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发生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其股份的75%以上由收购人单独持有。(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例如上市公司有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规定的行

14、为或者违反有关证券、税收、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外汇管理和海关监管等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比较严重,应当受到处罚的。(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是指在上市后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连续三年出现亏损。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上市公司发生上述法定情形之一时,其中属于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后果严重的,或者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决定终止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上市交易。而对于出现其他暂停上市的情形,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仍不能消除这些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也有权决定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终止上市。此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

15、公司的决议,或者因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或者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破产的,该上市公司必须进行解散和清算,在这种情况下,该上市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其股票不能再上市交易,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对于依法作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依其职责办理相应的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事项。第五十条 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债券上市申请。【释义】 本条是对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核准权的规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符合法定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公司债券在发行时,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该发行审批权是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行使。公司债券在二级市场上的转让活动,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管理,因此,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则由中国证监会行使统一监管权。按照这一分工原则,本条规定,已发行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申请该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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