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时接待群众来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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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接待群众来访制度二、信访事项涉及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 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抄送上级信访工作部门。三、本社区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白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15日内书面告 知信访人。四、社区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 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五、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 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 延,尽力做到把信访事项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六、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予以支持;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 工作;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 规定的,不予支持。七、信访事项应当白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 级领导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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