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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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校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文19972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支出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三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内容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等。第四条 学校各项收费必须具备收费许可证,学校收费实施收费公示制度,亮证收费;各项收入的取得须严格按规定项目使用合法票据,严禁使用未经财政监制的自制、自印、外购的收据;严禁将各类票据混用;严禁

2、不开票据收款及不通过财务部门收费。第五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所有收入不得坐收坐支,不得跨月上缴结算。社会捐助(赞助)资金收入按指定的用途使用,并接受社会的监督。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学校各项收入全部存入经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学校出纳或报账员在学校收到的各项收费收入时,县城及镇所在地的学校应在当日缴存,镇以下的学校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缴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另设账户、私设“小金库”及公款私存,不得压款、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七条 学校的支出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中心校只开设一个银行账户。村

3、校只设报账员,定期向中心校报账。中心校根据学校规模的大小和资金使用情况核拔学校备用金,原则上中心校1000元,村校500元。中学根据“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进行支出管理。第八条 学校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支出报销原始凭证(凭据)要合法合规,报销的原始凭据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和学校法人代表签字后方可报销,否则不予报销。第九条 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字20068号)和我县制定的公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教职工因公出差、听课、学习培训等原因出差的差旅费开支,按浦北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浦政办发2008124号)执行。招待费的开支标准,本着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学校一般性维修支出,必须根据学校需要及年初预算的安排,书面报告县教育局审批同意后实施。学校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凡应纳入政府采购项目和范围的,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对应纳入而未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学校财务人员有权拒付,不予报支。第十条 学校严禁出借资金,严禁为企业、个人或外单位提供担保。第十一条 学校各项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学校支出数。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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