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专题知识手册 知识点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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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范非法集资专题知识手册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涉及众多行业领域,形势十分严峻,保险业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也是有发生。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都对这一工作作出明确部署。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既是重要政治任务,也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工作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是开展源头治理、防范非法集资的重要和有效手段之一。为此我们编写了本手册,保险销售人员应当提升防范非法集资意识,在思想上树立“非法集资碰不得”的高压线,切实做到“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2、危害及主要手段(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二)非法集资的危害和损失承担非法集资不可持续,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挥霍、浪费、转移

3、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此外,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三)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1.经济损失: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2.引发风险: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3.危害社会稳定: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四)非法集资常见手段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

4、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鞋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相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明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类似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

5、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二、保险领域涉及非法集资主要形式1.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2.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

6、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假借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名义开展虚假宣传、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保险公司为其产品提供担保或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企图利用保险为其非法集资行为“增信”;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7、;不法机构和个人故意歪曲金融实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三、非法集资风险传导机制1.销售环节。主要表现为销售人员虚构保险产品从事非法集资,销售人员违规销售第三方理财产品引发非法集资风险,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传导非法集资风险。(1)销售人员虚构保险产品从事非法集资。(2)销售人员违规销售第三方理财产品引发非法集资风险。(3)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传导非法集资风险。2.产品承保环节。主要表现:承保非法集资高风险产品,以及承保非法集资高风险关系人和保险标的的

8、相关业务。承保与网络融资中介平台有关的企财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借款人意外险业务、借款抵押物保险业务,承保被保险人为合作社或交易所等聚合性组织的保险业务,承保保险标的为珠宝、矿产等高价值或投机性商品的保险业务。(1)承保与网络融资中介平台有关的企财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借款人意外险业务、借款抵押物保险业务涉案人以互联网为载体发布融资信息,通过P2P模式、众筹、比特币模式进行非法集资,购买保险产品,并宣传保险公司为其投资损失提供风险保障。(2)承保被保险人为合作社的农业保险业务 涉案人以农业项目进行民间融资或共同经营管理的名义进行招商,承诺高额定期收益或农产品收获后进行高额利润分配,并投保农

9、业保险,夸大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粉饰扩大经营成果。 公司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领域的非政策支持型农险产品均存在被非法集资者用于增信的风险。(3)承保保险标的为投机性商品的企业财产保险业务 涉案人宣称其生产经营的商品增值潜力大利润高,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并投保财产保险,利用保险公司的知名度大肆宣传,以此增加公众信任度,达到借助公司品牌为其非法集资行为增信的目的。 公司投保标的为投机性商品或高价值商品的企财险类产品均存在被非法集资行为利益宣传的风险。3.机构人员。主要表现:公司员工在外兼职从事非法集资,内退、病退、外借、长期脱岗等长期不在岗员工从事非法集资。(1)公司员工在外兼职从事

10、非法集资。(2)长期不在岗员工(含内退、病退、外借、长期脱岗等)从事非法集资。4.单证印章。主要表现为伪造单证从事非法集资和私刻印章进行非法集资。(1)伪造单证从事非法集资。(2)私刻印章进行非法集资。5.恶意宣传。主要表现为外部机构在未与保险公司开展任何合作的情况下,恶意利用保险公司进行虚假宣传,或投保后向投资者作虚假宣传夸大保险责任,为其非法集资行为增信。四、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一)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非法集资合同无效,非法集资利润不支持,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非法集资中存在担保人,应认为担保合同无效,在认定担保人明知非法集资而为担保的情况下,应对主债务

11、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的法律处罚。对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

12、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主要涉及: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

13、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都

14、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性。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的行为人主观上则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的目的。(三)保险公司非法集资法律责任1.主导型、参与性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律责任(1)若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员工(包括与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代理合同关系)直接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银行对机构或个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员工还需赔偿投资人因此受到的资金损失。(2)若保险公司员工存在以个人名义设立、参与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其他非法组织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15、,以个人名义销售非法金融产品(不限于销售保险产品)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及其他以个人名义组织非法集资活动等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对个人处以刑罚并处罚金,还需赔偿投资人因此受到的资金损失。(3)若为保险公司及个人谋取利益,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员工以共同故意组织非法集资活动,构成共同犯罪的,分别对单位和个人按刑法规定处罚。(4)保险公司员工假借保险公司名义(不限于利用公司名号、场所、渠道、产品)组织非法集资活动,且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员工个人承担刑事责任;但若保险公司知悉此情况后并未及时制止或报案,则该员工行为可能构成表见代理,保险公司存在赔偿投资人资金损失的风险。2.被利用型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律责任(1)保险公司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保险保障和其他便利,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若存在处置不当、报告不及时等情况,监管机构可依据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保险公司还可能承担保险事故赔偿、投资人损失赔偿等经济损失。(2)若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存在非法集资行为,故意为其提供保险保障或其他便利,且保险服务本身与非法集资活动开展密切相关,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行为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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