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保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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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刘某保管合同纠纷甲方:乙方: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华,男,1938年8月23日出生, 汉族,湖南省电力设备总厂退休职工,住株洲市芦淞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芝惠,女,1942年2019月2日出生,汉族, 株洲麻纺厂退休职工,系孙华之凄,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孙华,男,193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电力设备 总厂退休职工,住株洲市芦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学珊,女,1953年9月2019日 出生,汉族,无业,株洲市容昌公司职工,住株洲市石峰区。原告孙华、王芝惠与被告宋子亮、刘学珊保管合

2、同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石民一初字第22号民 事判决。孙华、王芝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9年2019 月26日作出(201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225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株 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 2019年2019月2019日作出(2019)石民 一初字第20191号民事判决。孙华、王芝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3日作出(201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孙华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3 月2019日作出(2019)株中法民一申字第2019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 院进

3、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 2019年6月23日公开开 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孙华、被申请人刘学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一审判决认定,1997年3月2019日,原、被告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 了租房合同书,按照约定,乙方(原告方)租赁甲方(被告方)住宅二楼六间住房(五大一小)作为库房,每月租金500元。由甲方负责保 管(货物)数量并负责防火防盗工作。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方先后于 1997年3月2019日、1997年5月25日、1998年元月2019日分三批 将驼毛被3600床左右(在法庭上原告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羊毛被有多 少床)存放于被告提供的房中。刘学珊分别于 1998年元

4、月23日、元月 25日、1999年2019月2019日提取王芝惠驼毛被 7床、2019床、2019 床,共计30床。1998年2019月2019日、1998年2019月27日原告 王芝惠先后以其寄存的驼毛被为其子孙云飞向被告方的借款提供质押 担保方式的担保。此后原告方从被告处提走过几批驼毛被。2019年2019月28日原告孙华要提取寄存在被告处的驼毛被时,被告刘学珊以 孙华的房租没有付及王芝惠为孙云飞担保的借款还没有还为由,提出 签订一份协议,并起草了归还借款、利息、房租、提驼毛被协议书 (以下简称协议书)。当日,被告刘学珊和其夫宋子亮在该协议 书上签了名,30日原告孙华、王芝惠及其子孙云飞也

5、在该协议书 上签了名。该协议书的内容为: “( 一)、孙华、 王芝惠夫凄于1997年3月2019日租宋子亮、刘学珊夫凄住房六间用 于寄存驼毛被一批。白1997年3月2019日至2019年2019月28日止 未付分文房租34767元(五年零九个月十六天的房租),此后的房租另 计(二)、孙云飞之母王芝惠担保所欠借款及利息(2019年2019月27日 止)73000多元(三)、现因孙华、王芝惠及儿子孙云飞急需驼毛被加工, 而目前孙华、王芝惠及儿子孙云飞又无法一次性偿还所欠的房租与借 款及利息20197000多元。宋子亮、刘学珊考虑到孙华、王芝惠及其子 孙云飞暂时的实际困难,作出让步通融,不要求三人一次性付清房租、 借款及借款利息,但必须按以下程序履行,否则一切免谈。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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