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形势与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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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形势与任务,依法行政整体的形势与要求,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国务院2004年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10年时间建设法治政府; 2012年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要求行政机关: 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重大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严格依法办事:政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要由法律来确定 要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18处提到“法治”)。提出:法治是治国理

2、政的基本方式。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依法行政是国家法制建设总体环境对教育部门提出的迫切要求,近几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一系列制约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强制法 国务院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法规,推动依法行政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社会法治环境、舆论环境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依法行政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教育新形势、新问题,贯彻落实规划纲要的客观要求,教育管理对象和管理领域扩张,要求转变管理理念和方法; 教育目标与性质的变化:教育从完全公益性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向

3、教育服务转变,各种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属性教育的出现,促进了在原有教育体制之外教育市场的形成; 教育内涵与手段的变化:从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国家需求,向兼顾国家与个人发展需求转变;从传统学校教育,向非学历教育、非正规教育、终身教育转变,出现了虚拟学校等新的教育形态。 教育内容与形式的变化:在以完整知识体系和以教师为中心的传授型教育之外;满足多样化需求、个性化需求的各种层次类型的职业培训迅速发展,出现了以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教育活动。 教育提供方式与管理手段的变化:由政府是主要提供者,实施计划管理,向政府、社会、公民共同提供教育资源,共同参与管理转变。民办教育、中外合作等不同的教育提供方

4、式,对原有教育管理的模式与方法提出挑战;学校管理的自主与自治,提出了管理民主化的诉求。,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基本保证; 以人为本是法治的核心理念。法治精神强调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教育法治要突出以学生、教师为本,重视受教育者和教师的权利保护,要尊重教育规律,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提出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原则,建立新型教育行政管理制度; 提高教育管理能力和学校管理水平,治理和防范教育腐败的重要举措。 遵循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理念和要求,严格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自觉规范行政权力,做到不越位、错位,才能更好地统筹协调

5、各方面利益,促进教育事业协调发展。 新一届政府提出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 职权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或者授予。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行政机关不能做;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可以做。 行政主体要依法设置并具有相应的资格 法律优先:法律规范在层次上是有位阶的,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制定行政规范要依据法定权限,内容合法: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规范性文件不得剥

6、夺,也不得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不得越权。,合理行政: 平等对待: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目的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不得以权谋私; 符合比例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即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7、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听取陈述: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重大决策建立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

8、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信赖保护:个人和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权责统一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教育领域依法行政的特点与问题,“软法”多于“硬法”:法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相对不足; 宏观多于微观:宏观性的概念、理念先进但微观的行为规则、制度建设不足,权利义务设定不清晰; 计划多于市场:政府主导,计划较

9、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概念未建立,主要用行政的手段; 审批多于监管:重前端审批,轻后端监管。 应对问题的办法不足:对新出现的体制外的违法行为,相对缺乏办法,如非法办学、非法招生;对一些突出矛盾应对办法比较单一,如:乱收费、有偿家教、违规补课、师德问题、校园安全等。,推进依法行政的思考,建立法治思维,提高法律意识: 规则思维、合法思维、程序思维、诚信思维、责任思维、民主参与协商共治等等 改革教育行政管理,更多运用法律手段与方式: 减少审批,从重前端审批转为加强事前事后监管; 转变和整合管理职能,充分利用社会、市场力量,规范和建立管理规则; 改革对学校管理方式,指导学校完善治理结构,落实学校自主权

10、重视和加强行政执法,实现依法监管,提高综合执法能力。,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一、完善教育法律制度,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制度的总体框架: 教育法律:学位条例、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 教育行政法规,主要的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 教育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80余部; 地方性的教育法规、规章,由省级人大、政府或者有地方立法权的市级人大、政府制定。 其他还包括: 教育部及各级教育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办学标准、教学规范、评估办法与专业标准 学术规范、评审制度、发展规划等,法制统一原则的内涵与

11、要求 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制定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立法法及相关法律的要求,不能超越权限,违背程序。 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我国教育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内容相对滞后,不能完全适应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需要。大部分教育法律制定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很多法律规定与当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不相适应甚至存在矛盾,教育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二是针对教育领域新的情况与

12、问题,存在着规范上的空白,一些重要的教育领域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如考试、学前教育等方面,难于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进行管理。 三是体系上不够完整,原有教育法律主要规范了国民教育体系内的学校教育,对于终身学习、家庭教育缺乏应有的关注。,在具体的条文和内容上表现为: 一是,多实体性的权利宣言,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规定; 二是,法律责任缺失或者规定归于笼统,难以追究; 三是,教育法律的司法适用性不强,调处现实纠纷的作用有限; 四是,教育法律对教育活动,特别是微观教育主体行为的统摄性不强,实践的应用有限,缺少具体有效的制度设计。,按照纲要的要求,今后的教育立法任务包括: 全面修改现有的教育法律。 修订职业教

13、育法 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学位条例 起草新的教育法律 学前教育法 学校法 终身学习 家庭教育法。,近期已经完成或者列入日程的法规规章 校园安全条例 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 教育考试条例 增强学校自治、依法治校的制度基础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 健全救济制度 正在起草教师申诉办法 学生申诉办法,立法的思想和路径的变化: 根据我国教育发展不平衡的现实状况,积极促进地方教育立法,推动地方教育法规的细化与创新; 提高立法质量,将重心转移到程序与制度建设上来,给各种教育主体以协商、对话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法律制度空间。 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

14、清理,及时立、改、废。,二、推进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性管理行为。 非行政许可审批: 指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 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 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教育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展 2002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教育领域已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45项

15、,取消和调整的项目占总数的54.9%。 在2011年启动的新一轮行政审判制度改革中,教育部根据教育规划纲要和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大力度,又取消或者下放了13项教育行政审批权。,2012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4项涉及到教育的行政审批项目: 高等学校设立、撤销、调整研究生院审批 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下放给省级教育部门3项: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减少审批部门1项,将“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审批的审批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

16、技部、教育部、财政部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转变职能,向市场放权,是新一届政府改革的主线,总理要求减少1/3的行政许可。 由中编办牵头开始新一轮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各部门进一步减少审批。教育部17项要求取消14项。 清理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也要减少。部里清查,目前44项(110个子项)。 按照转变职能的要求,落实高校自主权、省级统筹权的原则,进一步取消、下放。,三、推进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执法概念的三个层面 宏观层面:行政执法是现代行政的性质和功能,行政是执法,是执行法律而非创设法律,行政从属于法律;行政是执法是依法办事,而不是和不能唯领导意志;行政是执法,是基于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社会进行管理,依法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不等对相对人实施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 中观层面:区别行政的不同内容而使用行政执法。 “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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