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十号线二期)信号系统招标文件 用户需求书 第三部分 接口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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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轨道交通10 号线(兰花路建新东路) 信号系统工程项目 招标文件 第二卷 第三分册用户需求书接口技术部分 二二年三月 重庆 目目 录录 1 1总则总则 .1 1 1.1说明 .1 1.2(*)接口工作范围 .1 1.3(*)接口责任 .1 1.4(*)数据通信接口基本要求 .3 2 2(* *)与相关系统的接口要求)与相关系统的接口要求 .3 3 2.1与车辆的接口 .3 2.2与通信系统的接口 .25 2.3与综合监控系统的接口 .28 2.4与站台门系统的接口 .33 2.5与进站警示设备的接口 .38 2.6接口软件测试要求 .41 3 3(* *)与其他线路的接口要求)与其他线路

2、的接口要求 .4444 3.1供货范围及责任划分 .44 3.2接口界面划分 .44 3.3接口技术要求 .45 3.4接口管理要求 .47 4 4(* *)与其他专业的接口)与其他专业的接口 .4848 4.1与土建接口 .48 4.2与装修接口 .48 4.3与其他专业的接口 .49 5 5与十号线一期工程信号系统的接口与十号线一期工程信号系统的接口 .4949 1 1 1总则总则 1.11.1 说明说明 1.1.1本接口技术要求规定的是十号线 (兰花路建新东路)工程信号系统与其它相关系 统或相关线路之间的接口要求及其所需实现的主要功能要求,包括了信号系统与其 它相关系统之间的机械、电气、

3、功能、电磁兼容、安装、测试及试验的接口规定和 接口项目管理要求。 1.1.2本接口技术要求提供了有关接口的原则性要求,具体的接口内容在设计联络阶段可 做适当调整。 1.1.3投标人须充分利用既有工程设备的接口条件,若不满足本工程接口技术要求,应进 行升级改造或重新设置,并提出完善的过渡实施方案。投标人应自行调查本工程接 口技术要求未涉及的既有线设备接口状况。 1.21.2 (* *)接口工作范围)接口工作范围 1.2.1信号系统供货商负有信号系统与其他系统接口的设计、协调、测试、试验、管理、 完善的责任,须负责接口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处理,负责保证所有相关接口功能的实 现,体现信号系统的完整性,与

4、信号系统的接口系统包括不局限于: 1)车辆; 2)通信系统; 3)综合监控系统; 4)大屏幕显示系统; 5)乘客信息系统; 6)站台门系统; 7)进站警示系统; 8)其它线路的信号系统; 1.31.3 (* *)接口责任)接口责任 1.3.1信号系统供货商须对整个信号系统的接口功能、安全、接口的管理和实施负完全责 任,并负有与其它相关系统供货商协调和合作的责任,提供接口分界点以内的所有 设备和工作,负责并保证属于自身接口范围内的所有要求能够得到完善的解决和执 行。 1.3.2信号系统供货商负有信号系统与其他系统接口的设计、协调、测试、试验、管理、 2 完善的责任,须负责牵头处理接口过程中出现的

5、问题,负责保证所有相关接口功能 的实现,实现信号系统接口功能的完整性。 1.3.3对于具有主从通信关系(发出轮循信息的系统定义为主通信系统,发出应答信息的 系统定义为从通信系统)的系统设备间的接口,原则上应采用主通信系统设备供货 商的物理接口、数据格式及有关通信协议。如对主从通信关系有异议,应由招标人 裁定,信号系统供货商必须服从。 1.3.4对于具有同等通信关系的系统设备间的接口,原则上采用涉及行车安全系统的物理 接口、数据格式及有关通信协议,如有异议,由招标方裁定,信号系统供货商必须 服从。 1.3.5信号系统和其他系统原则上应在常用标准的通信协议下交换数据信息,如接口系统 的一方不采用常

6、用标准协议,应提供接口测试用软件以配合其他接口系统供货商进 行调试,如有异议,由招标人裁定,信号系统供货商必须服从。 1.3.6对于接口设备供电电源的划分,各专业、各线应提供各自系统侧所用接口设备(如 继电器线圈等)的电源,如有异议,由招标人裁定,信号系统供货商必须服从。 1.3.7信号系统供货商应有责任参加由相关系统供货商要求和主持召开的与信号系统相关 的接口设计联络工作会议,应有责任参加在车辆设备原产地进行的与信号系统相关 的第一次接口设计联络会。 1.3.8对于信号系统与车辆系统的接口,车辆供货商负责在车辆工厂内接口协调和组织管 理工作(包括所有参与方的后勤保障) ,招标人指派的动调服务

7、人员负责在工程现 场的接口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包括所有参与方的后勤保障) ,信号系统供货商负 责所有相关信号系统调试的技术管理工作,信号系统供货商应积极与车辆供货商及 招标人指派的动调服务人员合作,确保信号系统与车辆接口功能的完全实现。 1.3.9信号系统供货商应负责与其他相关系统接口全过程的工作,负责与其他系统设备供 货商签定合作协议,包括双方设计、安装督导、调试及试验等方面的接口职责范围, 并共同完成接口方式、接口协议、信息交换内容及定义等的接口设计联络,签订接 口协议和接口实施文件。所有文件交一份原件由招标人保存。 1.3.10 在设备施工和安装过程中,信号系统供货商应了解工程现场的施工

8、进度和条件,及 时提供对土建专业要求的预留和配合资料,并追踪土建的工程进度,适时对信号系 统设备施工与安装的工程接口和工程接合部进行协调和处理,保证系统设备施工及 安装的顺利进行。 3 1.3.11 信号系统供货商应与相关系统设备的供货商互提接口技术资料,经协调、磋商,接 收方同意、生效并认可执行的接口资料,应提供一份接口资料给招标方保存。 1.3.12 信号系统供货商应积极配合其他系统设备供货商的接口工作,及时提供接口资料等, 应遵从招标方对互提接口资料时间的协调和安排以及其他有关接口方面的协调工作, 并应满足其他系统设备供货商对接口时间的安排和要求。 1.3.13 信号系统所有接口的费用均

9、包含在系统的总报价内。在接口过程中,信号系统供货 商必须服从招标方对接口双方分歧和争议的协调及裁定的结果,信号系统供货商不 应以任何理由提出增加接口费用。 1.3.14 设备出厂前,信号系统供货商应完成满足在本工程所有现场条件下的接口模拟测试 和试验,并在招标人监督下完成接口功能测试和实验报告。 1.3.15 信号系统供货商应在系统投标建议书中详细描述保证完成其系统可靠工作、网络安 全的所有接口及接口实施过程、接口功能的实现等。 1.41.4 (* *)数据通信接口基本要求)数据通信接口基本要求 1.4.1信号系统供货商所提供的接口应符合相关国际标准,并应提供接口物理层、链路层、 应用层的详细

10、资料。与其它专业或系统间接口,信号系统相关设备应具有信息收发 的记录和检测功能。 1.4.2在接口设计过程中,信号系统供货商应公开其有关接口部分的数据格式文件,并公 开其有关接口的管理信息库(MIB)的内容。 1.4.3在网络接口设计过程中,信号系统供货商应以标准的 TCP/IP 协议簇的 TCP 或者 UDP 传输层协议进行系统间的信息交换。接口数据定义由接口双方共同确定,协议 资料提交招标人。 1.4.4信号系统供货商应能够保证与所有相关联络线进行接口,联络线在车站进行联锁接 口,换乘线路在控制中心或车站进行 ATS 接口,预留所有规划联络线的接口,与规 划线接口内容设计联络时最终确定。

11、2 2(* *)与相关系统的接口要求)与相关系统的接口要求 2.12.1 与车辆的接口与车辆的接口 本节与车辆接口文件定义信号系统与车辆的机械、电气、功能、电磁兼容、供货、运 输、安装、调试及试验等之间接口的技术和项目管理的要求。其作为信号系统及车辆的招 标文件的共用部分,接口条件对双方同样适用。信号系统供货商与车辆供货商均应保证属 4 于接口的所有要求都能得到完全的解决和执行。 信号系统供货商与车辆供货商应在投标时向招标方提供各自所采用的通信协议的详细 参数及标准,在接口设计联络阶段最终确定通信协议和详细的硬件接口。当接口设计出现 分歧时,各供货商必须无条件服从招标方协调和裁定,并不得提出增加额外费用要求。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信号系统设计与既有线车载设备的接口匹配性,保证属于接口的所 有要求都能得到完全的解决和执行,与既有车辆的所有接口费用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2.1.1供货范围的划分 2.1.1.1 投标人的供货范围 1)车载设备机柜及安装于其中的信号车载设备、机笼,及其安装附件(若车辆提供 的安装环境满足防尘、通风要求,则提供机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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