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企业退休金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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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退休金调整方案 企业退休金调整方案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_(人社部发20*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从20*年1月1日起,为*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政策规定 人社部发20*3

2、号文件要求:“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要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 _,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_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 _生活困难问题 _ _(中办发20*29号)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各地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的调整水平认真组织落实,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对自行提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的地区将

3、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三、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按以下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 1、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对截止20*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6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7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80元

4、;年满90周岁9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退休前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正高级、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200元、180元。 退休前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被聘任在企业技能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 退休前没有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但在1986年1月24日职称制度改革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 3、企业退休 _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5、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四、审批事项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由省和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已经认定的人员,此次不再重新认定;未经认定的,由所在单位初审并填写20*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见附件),按参保范围分别报审,在省本级参保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在市县参保的,报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二)符合本通知其他条款的,不再审批,直接由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资金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

6、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六、工作要求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切实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落实情况请于20*年4月20日前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 _。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2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完退

7、休(退职)审批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定额调整办法 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二)挂钩调整办法 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不含15年),对超过的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年增加7元。如:缴费年限为16年的,调整127元,缴费年限为17年的,调整134元,以此类推。 (三)适度倾斜办法 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企业高

8、龄退休人员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月增加30元。 (3)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 (4)年满70周岁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 2.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 20*年年度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40元;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50元;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60元。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别,按国人部发xx61号及川人发xx8号文件执行。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人员不重复享受。 (四)本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企业退休

9、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年12月31日。 (五)企业退休人员截至20*年1月1日仍在服刑、强制戒毒、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六)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年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认记载的数据为准,视同缴费年限按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确定,年龄按实际周岁确定。(泸州新闻网记者 周菁)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

10、养老金 _(人社部发20*3号)精神,经 _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自*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

11、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 _1月1日至 _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 _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xx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6、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职人员每

12、人每月增加4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 _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 _(国人部发xx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企业退休 _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

13、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五)退休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按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以补足差额为上限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5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对差额不足4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达到或超过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不再倾斜。 三、“五七家属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5元,其中xx年12月31日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二)“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20*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xx年12月31日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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