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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基本特征,包括五个方面: 1.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 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 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2.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 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 3.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 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 (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 成了直接经济损失, 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 响。 4.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 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
2、病。 5.事故的过失性: 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 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 冒险作 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一) 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包括 有关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等,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不得 拖延,更不能不报告,以便本单位负责人能及时组织抢救,并向有关 部门报告。 有关法律对这个问题也有规定。 矿山安全法 第 46 条规 定,矿山发生事故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长或者有关 主管人员。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5 条也规定,伤 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
3、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 报告企业负责人。本条规定的关键在于要“ 立即报告 ” 。 (二)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组织抢救义务、报告义务和其他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 事故的抢救。因此,接到事故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 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以免影响及时组织 更有力的抢救工作。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为将来 进行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制造障碍。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 责任;构成
4、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现 实针对性。同时,也是与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衔接。 如, 建筑法第 51 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 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 关部门报告。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事故发生后,矿长或者有关 主管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 事故扩大,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矿山发生重伤、死亡事故 后,矿山企业应当在24 小时内如实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企业 和有关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 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 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 并详细记录;在消除现场危险, 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 定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 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发生死亡、重大死亡 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 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防止事故扩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规定,发生危险化学 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 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 部门和公安、环保、质检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