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8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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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西南大学法学院,.,1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是不正确的。因为李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理论上称这种情况为意外事件。可见,构成意外事件,须具备三个条件: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损害结果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2)本案中,对于李某的死亡结果,张某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首先,张某没有杀害李某的故意。这一点无须证明;其次,张某对李某之死也不存

2、在过失。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前者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无认识过失,后者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或有认识过失。就本案而言,李某见张某撬不开门,想抢过起子自己来撬。但是,他的这一动作也没有事先与张某打招呼,也就是说,张某不可能预见李某有此举动,更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撬门行为会导致李某的死亡。结果李某的一拉行为,使得没有任何防备的张某向前一冲,起子刺进了李某自己的腹部,造成,.,李某自己失血休克死亡。因此,对于李某的死亡,张某是不能预见,也不可能预见,其对李某的死亡不存在犯罪过失,

3、李某的死亡是个意外事件。因此,张某没有罪过,其行为不是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2乙的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乙初学驾车,已经预见到可能撞到他人或车辆,但由于自信技术过硬,能够避免危害结果从而造成交通肇事。故乙的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3本案被告人李某将男生误作女生而进行强奸,在刑法理论上,属于对象的认识错误,构成对象不能犯未遂,应按照强奸(未遂)罪处理。 5该厨师的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将空油锅置放在火上(不关火)会发生火灾的严重后果,但忙着接电话而忘记关火,而酿成火灾,因此其主观方面是疏忽大意的过失。,.,4朱某对王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朱某身为公

4、安干警,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开枪向人射击,其实际性质是故意伤害。尽管在当时的条件下,朱某对于是否击中王某并无确切的把握,但击中与击不中都在其意志范围之内,即对于击中王某,朱某主观上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对于击中后王某是死是伤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朱某在开枪时,一无不法侵害的存在,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二是仅凭别人形迹可疑就开枪射击,没有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因此,朱某对自己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6此案起先是由于被害人乙的过错而引起的交通事故,这对甲而言,属于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但从甲将昏迷的乙拖向路旁小树林的时候起,行为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甲明知乙身

5、受重伤,生命处于极度危险之中,如不及时救助就会导致死亡的后果发生。但甲不仅不予救助乙,反而将其拖到小树林里,使其失去了被发现抢救的机会,所以其对乙死亡的结果采取了放任的心理态度,其应当承担间接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7孙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这是因为孙某在将滚烫的大号油锅放在店铺家门口时,其家人提醒他这样做不妥,即表明他已预见这样做可能发生将人烫着的严重危害结果,但由于他轻信当时市场人少,不会出事,故而没有听取家人的提醒,最终导致烫伤小男孩的后果。因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其主观方面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8甘老师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这是因为行为人明知对被害人连扇耳光的行为会导致严重的伤害后果,但其为了发泄心中的愤怒,对年仅9岁的被害人刘某连扇8个耳光,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刘某耳穿孔,并因此失去听觉。因而其主观方式是间接故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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