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讲义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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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人:xxxx,民法典总则,基本原则,总则的主要内容,民法典的结构,民法典颁行的重大意义,01,02,03,04,CONTENTS,目 录,时效与期间,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行为,07,08,09,民事主体,05,民事权利,06,第一章,民法典的意义,民法典的意义,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习近平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

2、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 1804年3月15日由立法院通过,3月21日拿破仑签署法令,以法国民法典的名称正式颁布施行。1807年这部民法典被命名为拿破仑法典,包括总则、三编(35章),共2281条。,汉谟拉比法、法国民

3、法典, 我一生真正辉煌的,不是打了几十次胜仗,这都在滑铁卢被抹去了,不过有一样东西不会被抹去,他将永垂不朽 -拿破仑波拿巴,第二章,民法典的结构,(一)七编一附则,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附则,(二)总则与各分则的关系,A*B+A*C+A*D=A*(B+C+D),第三章,总则主要内容,总则的主要内容,主体,三元制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基本规定,目的、对象、原则、法源、地域效力,民事权利,人格权、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 虚拟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等,时效和期间,事实行为、法律事件、代理,第四章,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守

4、法和公序良俗,生态文明(绿色),平等,自愿,公平,(二)基本原则的意义,填补法律空白,平衡权利义务,体现民法典最基本的价值观,第五章,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一般原则,非营利法人,营利法人,监护制度,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两户,特别法人,(1)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至于死亡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可能性,具有这种资格的主体要享有某项实际的权利,还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参加到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 (2)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

5、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行为能力分级 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行为能力分级标准 年龄标准:18周岁(成年人、未成年人分界)、十六周岁(是为成年人)、八周岁 意识标准(行为辨识能力):不能辨认、不能完全辨认 刑事责任年龄:十六周岁、十四周岁、七十五周岁,1、主体资格,(一)自然人,(1)监护的概念: 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 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2、监护,未成年人监护 父母法定监护,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6、(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同意) 成年人监护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同)。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 (通则: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2)监护人的资格,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12.: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5条: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近亲属,刑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行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配偶、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3)监护人的确定: 法定监护 遗嘱指定监护 协议监护 指定监护 意定监护,(4)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宣告失踪 财产代管,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 人身:婚姻、 子女收养 财产:继承与返还、 履行债务,(1)概念,(2)法

8、律后果,(1)个体工商: 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商号 债务承担:个人承担 家庭承担,4、两户,(2)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 债务承担:家庭承担, 部分承担,概念:具有能力、依法独享、组织 特征: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法人的登记、解散 法人的分立合并、设立中的法人、法人的分支机构,1、一般规定,(二)法人,新规定: 法定代表人过错赔偿、法人登记的对抗效力 清算义务人: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

9、务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制度内容: 概念 成立 章程 权力机构 执行机构 监督机构社会责任,概念:取利分配为目的,2、营利法人,新调整的公司法内容: 出资人的权利滥用 滥用关联关系 出资人对法人瑕疵决议的撤销权 新增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概念: 为公益或其他非营利目的、不分配利润 种类:事业单位中心,理事会决策 社会团体:商会、协会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捐助法人 宗教场所:依法设立的宗教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

10、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3、非营利法人,(四)特别法人,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三)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六章,民事权利,人格权 身份权 财产权 物权 债权,(一)内容,民事权利,知识产权 继承权 投资权 虚拟财产权,(二)民事权利的取得,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民法而言,行为区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大类。先占、遗失物的拾

11、得、埋藏物的发现,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 且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可划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绝对事件:时间的流逝、自然人的生死;相对事件:银行利率的调整,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1、概念: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成立、形式、生效,(一)一般规定,2.意思表示(邀约和承诺) 主体:单方、双方、多方; 对象:有相对人、无相对人(新增)如遗嘱行为、悬赏广告行为、放弃继承行为; 形式:明示对话方式、非对话方式(数据电文)特定接受系统担保公司案件 生效、撤回、解释,(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有效: (1)主体有权、意识表示

12、真实、不属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纯获利 (2)可撤销 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过错对民事权力义务错误认知和理解。 误解:不知或错判,对主体、标的质量品种规格、价款等、 重大: 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欺诈: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隐瞒真相、故意造假,目的是适人发生错误的认识,违背真实意思表示 一方欺诈、第三人欺诈(保证合同)利用隐私欺诈,专业打假 胁迫:威胁强迫,2、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同意或追认,待追认,追认有效,不追认,无效,相

13、对无效。,3、无效: (1)主体无权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 效力性强制,管理性强制 (3)违背公序良俗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恶意串通行为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5)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 虚假表示,汉语词语,是指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时,根本就没有受约束的意图,即行为人故意使意思表示与其内心意志不符。 虚假表示实施的行为无效,隐藏行为效力依照法律规定处理,违法代理 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 无权代理人的行为的追认 表见代理,(三)代理,第八章,民事责任,(一)按份责任、连带责任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三)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见义勇为、紧急救助 (四)烈士人格权保护 (五)责任竞合、民事责任优先,民事责任,第九章,期间与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当事人主义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时效与期间,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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