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伦理与法规(课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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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传播法规与伦理,主讲: 吴琳琳 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第一章 传播法体系、结构、言论自由,3,萨利文诉纽约时报案,该案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黑人民权运动时期。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上刊登一整版的政治广告 声援黑人民权运动并寻求资金援助,内容指责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市政当局对民权运动百般镇压和迫害。萨利文是负责该市警察事务的行政长官,纽约时报这版广告发表后,萨利文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对纽约时报提起诉讼。在州法院的两次审判中,纽约时报均败诉,被判赔偿500000美元,纽约时报遂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于1964年对本案做出终审判决,原判被推翻,纽约时报赢得了诉讼。这是一

2、次历史性的判决,它为美国日后的媒介诽谤之诉确立了重要的法律原则。,4,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针对公职官员提出诽谤案,第一次在宪法意义上申明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真正的恶意” ,即当政府公职官员因处理公众事务遭受批评和指责使个人的名誉可能受到损害时,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公职官员能拿出证据。 什么是“真正的恶意”呢?最高法院解释是“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 根据最高法院对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的判例,政府官员不但要在法庭上证明新闻媒体的报道失实,而且还要同时证明新闻媒体怀有“真正的恶意”,以及它的确对自己造成了具体的伤害,才能谈得上诽谤罪。这实

3、际上使政府官员几乎无法打赢这种诽谤官司。,5,萨利文诉纽约时报公司案的意义,从宪政史的角度看,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 联邦最高法院申明的“真正的恶意”原则,不仅从宪法的高度为新闻媒体批评政府和公职官员的权利和自由提供了近一步的法律保障,而且对美国南方黑人民权运动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通过随后其他一系列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又将“真正的恶意”原则的适用范围从执行公务的政府官员,扩大到为公众所知的人物,即公众人物。,6,言论自由内容,持有主张 无内容、性质、价值之分 不得强迫接受某一主张 表达、传播 信息的编写加工、传输 媒体自由/新闻自由 3接收 信息的收

4、集(通过各种渠道) 跨国界的媒体(卫星电视、互联网等) 有权知道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信息(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7,言论自由的限制,国家安全 社会秩序 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8,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一、消极权利 公共场所的采访权利是一种绝对权,他人承担了不予干预、阻碍的义务。但这种场合的采访也不是没有限制的,记者在公共场所对人的拍摄、录音,要考虑区分一些情况。 1、区分是对群体还是对特定人。当个人只是作为某个群体的一员或只是作为事件背景而呈现时,无需一一征求被摄录个人意见。 2、对特定人要区分是公开活动还是私人活动。对公开活动的人物,他们面向公众的公开行为和表现

5、,应当视为默示同意通过媒介向更广泛的范围公开,而个人的私人活动,属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不应该成为擅自拍摄、录音的对象。,9,新闻工作者的权利,3、区分是否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一些不良行为,为了宣传教育的需要,可以当场拍摄,但披露时不要明显表现他的面容,以免造成过度伤害。 对于采访活动的非法干预、阻碍,往往会造成限制记者人身自由,伤害记者身体、损坏采访器材等后果,还会对社会秩序造成损害。我国保护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等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记者采访权利。,10,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二、积极权利 对负有特定的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的采访权利。这种权利的核心是向政府索取信息的权利。 三、约定权利 在许多情

6、况下,记者所要采集的信息为他人所控制,而他人又并不负有必须提供的义务,这就需要征得他人同意,这时,记者的采访权就表现为一种约定权利。,11,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四、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广义是指不显示记者身份的采访,狭义是指在采访遭到拒绝或估计会遭到拒绝时,隐瞒记者身份,以至伪装其他身份进行的采访,采访的手段不只是观察、记录、还包括拍摄、录音,即所谓偷拍偷录。 隐性采访在法律和道义上都存在许多问题,必须慎重对待。如果在一定场合可以采取隐性采访的手段,只能解释为采访对象由于实施了违背道德或违法犯罪的行为,他的自主权利发生退缩,因此这种手段是有严格限制的。,12,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从法律上说,隐性采访很

7、容易涉及公民的、法人的,甚至国家的秘密事项,涉及他人的各种法定权利,偷拍他人的形象还是对他人肖像权的挑战。 记者并不享有司法行政特权,隐性采访不是警察的侦查活动,有其不可逾越的法律界限。 从道义上说,这种以揭露负面现象为主旨的隐性采访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但由于这种采访手段要隐瞒真实身份或者伪装身份,终究不够光明正大,而偷拍偷录又直接触及他人对自己的形象、声音的自主权,属不得已而为之。,13,新闻工作者的权利,报刊不得追求通过秘密暗藏的相机或窃听工具获得材料或发表以这种手段获得的材料,也不得追求通过侦听私人或手机电话、截取留言和电子信件来这么做,也不得追求通过未经授权移动文件或照片

8、来这么做。 唯有为了公共利益必须报道而又无其他方法可获得材料,这种情况才能作为使用虚假陈述和诡计的正当辩护理由。英国报业投诉委员会,14,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表达权,公民进行新闻传播活动的一个方面是行使表达权 1997年出版管理条例对出版自由的规定 第一,出版自由被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即权利与义务关系加以具体化。 “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前半句是对公民的授权性规范,后半句是对政府义务的规范。 “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 出版自由是一种绝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承担着不侵犯出版自由的义务。,15,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表达权

9、,第二,将出版自由的公民主体与出版单位区分开 “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 这是我国现阶段对我国公民行使出版自由的方式的总体表述。 “出版物”从而来?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多项条件,其中重要一项“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这就是说,在我国,公民个人不可设立任何出版单位,可也设立出版单位的必须是单位,而哪些单位有设立出版单位的资格并无具体规定,是由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这是一种

10、特许制。,16,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表达权,2005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九点:“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相当于行政法规等级的法律文件就新闻媒介实行国有制,禁止公民个人或者自行组合设立或经营新闻

11、媒介作出了明文规定。,17,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表达权,据此,我国公民出版表达活动必须在国家创设出版单位的合法出版物上进行,自行设立出版单位,自行印刷和制作出版物是非法的。这是我国公民行使出版自由的基本边界。,18,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表达权,第三,对出版内容的约束和管理实行追惩和预防相结合 追惩制就是政府对出版物内容不作检查,出版后如发现违法内容依法惩处。是出版自由的起点线。 “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这就是说,出版物包括报刊的内容的合法性主要依靠出版单位内部的编辑责任制(包括总编辑负责制和“三审制”)来保证。 预防制在新闻出版管理制度中仍然有显要地位,如对出

12、版内容实行重大选题事先审核和备案制。,19,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表达权,第四,在公民和出版单位之间,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调整双方关系。 最基本的一点,就是公民有要求表达或不同意表达的自由,出版单位也有予以表达或不予以表达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要是公民所表达的言论形态构成作品,作者同出版单位的关系就由著作权法调整。,20,批评建议和舆论监督,一、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 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控告权均属于监督权的范畴,其中,检举、申述、控告是不公开的表述,而批评和建议则包括了公开的表达,所以批评权和建议权又是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的组成部分,成为舆论发挥监督作用的法

13、律依据。,21,批评建议和舆论监督,我国新闻媒介作为和思想宣传阵地,必须置于党的领导之下。这同西方的所谓“第四权理论”中所崇尚的新闻媒介独立于公权力,与公权力相抗衡的地位,有着根本的区别。,22,批评建议和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一种没有强制力的“软监督”,亦即“公众监督”。 舆论对党和政府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和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利。 舆论监督并不表现为自上而下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是体现了人民群众对于公共权力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新闻媒介不行使任何公共权力,不能向任何机构发号施令,同被批评的对象之间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14、,它只能是说服性的,而不能是强制性的,更没有对被批评对象进行惩罚的功能。,23,第二章 媒体的行政管理,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24,中国媒体的管理体系,党委领导 政府管理 行业自律 新闻出版单位依法运营,25,“条”纵向,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县,中央级媒体,省级媒体,地区级媒体,县级媒体,26,“条”纵向,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县,中央级媒体,省级媒体,地区级媒体,县级媒体,27,报纸、期刊,一、报刊的创办和登记 各国创办报刊的制度大致有: 保证金制:即向政府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备犯法时受罚所用。 许可证制:也叫审查批准制,即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登记、取得许可

15、证方可创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出版。 注册登记制:即向政府注册即可创办而无须批准。 无须登记的追惩制:无须向政府注册,但须在报刊上刊登发行人的姓名、地址等,以备查找。,28,报纸、期刊,我国创办报刊一贯实现审查批准制 国务院1987年7月公布具有行政法法规效力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 这是审查批准制的禁止性规范。,29,报纸、期刊,二、对报刊的监督管理 (一)依法出版制度 遵守登记事项,不得任意变更 一报(刊)一号 无论是报纸还是期刊,一个刊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报纸或期刊,不能

16、用同一个刊号出版不同的报纸或期刊。 报纸休刊十天以上和期刊休刊,须向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 报纸和期刊的出版许可证都不许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刊出版单位的名称、报刊的名称、刊号和版面也不许转让、出租和出卖。,30,报纸、期刊,审读制度 新闻出版署与各级新闻出版部门 主管主办单位 报刊社自查,审读重点 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地位的; 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 宣扬凶杀、暴力、色情、迷信和伪科学的; 传播谣言,编发假新闻的; 违反报刊出版管理法规和规定的。,31,报纸、期刊,(三)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 党委宣传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警告的报刊违纪违规问题有: 1、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思想理论指导地位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出现严重的政治错误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 4、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安定的 5、宣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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