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7编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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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的通知的通知 国发20133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 机构: 现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3 年 9 月 10 日 - 2 -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 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 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 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 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 会和

2、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 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切实 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 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 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 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 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 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奋斗目标:奋

3、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 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 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具体指标:到 2017 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 - 3 - 粒物浓度比 2012 年下降 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 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 25%、 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 60 微 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 煤小锅

4、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 工程建设,到 2017 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 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 新建每小时 2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 新建每小时 1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 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 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 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 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 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 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 施,每

5、小时 20 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 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 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 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 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 - 4 - 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 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 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 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 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 2015 年底前

6、基本 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 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 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 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 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 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 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 规模。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 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三)强

7、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 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 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 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 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 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 - 5 - 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 2013 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 在 2014 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 油,在 2015 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 点城市

8、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在 2017 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 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 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 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 2015 年, 淘汰 2005 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 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 500 万辆黄标车。到 2017 年,基 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 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 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 验,对不

9、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 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 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 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 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 2017 年起,新生产的低 - 6 - 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 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 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 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

10、的比例达到 60%以上。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 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 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 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 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 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 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 导目录(2010 年本)、产业

11、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 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 璃等 21 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 年再淘汰炼铁 1500 万吨、炼钢 1500 万吨、水泥(熟料及 粉磨能力)1 亿吨、平板玻璃 2000 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 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 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2016 年、2017 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 - 7 - 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 业进行全面排查

12、,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六)压缩过剩产能。(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 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 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 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 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 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 增产能项目。 (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 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 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 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

13、。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 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 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 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 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 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 技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 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 - 8 - 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 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

14、、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 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 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 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 2017 年,重点行业排 污强度比 2012 年下降 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 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 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 排放。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 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 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

15、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 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 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 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 2017 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 2012 年降低 20%左右,在 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 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 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 达到 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 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 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 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

16、、新模式,培育一批 - 9 - 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 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 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 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 2017 年,煤炭占 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 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 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 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 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 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 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 装机容量合计达到 30 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 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 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 2015 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 力 1500 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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