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双学位课件知识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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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国际法的定义 :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二、国际法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三、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 来实现的。 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 的关系。 4、国际法的强制主要靠自己,无司法机关。,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法渊源的种类 (一)国际条约(国际法的基本渊源)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则,(一)国际条约 1、含义:国际法主体所缔结的

2、以国际法为标准而确立他们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2、条约的分类 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缔约国的数量) 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性质) 政治、经济、法律(内容) 区域性和全个球性(地理范围),(二)国际习惯(a general practice) 1、含义: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是国家间的默示协议。 2、国际习惯形成的要件: 物质要件(客观因素) 心理要件(主观因素),物质要件:国家作出或者是不作出一个特定行为。 (具备3个条件) 1)相关的国家实践(广泛且具代表性) 2)具有实质上的一致性(方式上的一致做法) 3)时间性(对一项规则的反复适用) 心理要件:(法律确信o

3、pinio juris)国家从心理 上认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个特定的行 为,否则就要承担法律后果。 习惯被接受为法律的证明: 国家的外交文件;国家的内部行为;国际组织的实践。,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1、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主要方式 1)转化(transformation):通过采取立法措施 将条约的规定变成国内法。 2)纳入(adoption) :由立法机构颁布命令将条约纳入到国内法中,直接适用条约的规定。 如:1787年美国宪法第6条第2项规定: 在美国的权力下缔结的一切条约,与美国宪法和根据该宪法制定的法律一样,都是美国最高的法律.,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优先适用问题(地位) 1)条约

4、优于宪法 (荷兰) 2)条约与本国法律处于同等地位,但低于宪法。(美、英等) 3)国内法优先,3、中国的实践 1)缔结条约的程序 2)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上的地位 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国际法在本国法中的地位 民事法律中规定了国际条约优先适用。 3)适用方式上 4)预防国内法与条约冲突的方法,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二)关系 1、相同点: 1) 二者都是被国际社会全体接受或承认。 2) 二者的效力在国际法律体系中都高于其他原则、规 则。 3) 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最基本的公共秩 序和全人类最根本的共同利益。 2、区别: 1)基本原则构成国际法的核心, 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 域;

5、而绝大部分强行法规则只是特定部门或领域的具体规 则。 2)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性和概括性,其效力的实现还需要 依靠具体的规则;而绝大部分强行法本身就是具体的规则 ,其效力的实现无需借助其他国际法规则。,(二)国家的要素 1、固定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权组织(政府)4、主权,4、有效统治原则(通行的原则) 一个新政府要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必须在本国领土内建立起对大部分领土和居民的实际控制、有效行使政权并得到了人民的支持与服从,并能代表国家独立的进行对外交往。,国家继承的对象:条约、国家财产、债 务、国家档案,1、条约继承 条约继承的两个原则: 与国际法主体相关的条约(人身条约) -不继承 处

6、分性条约(非人身条约):继承 新独立国家:白板规则(the clean plate rule) 2、财产继承 财产继承原则: 1)转属原则。(与领土有关) 2)公平原则(与领土无关) 3)实际生存原则 通过协议确定,3、债务的继承 1)债务的种类 按债的使用范围: 国债:以国家名义所借,用于全国的债务。 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所借,用于国家领土 某一部分的债务 地方债务:地方当局用于当地所借债务。 按债的性质: 善意之债:有正当用途的合法之债。 恶意之债:与国家和人民利益相违背的用途 或违背国际法原则而承担的债务。 2)国家债务继承的一般规则 恶债不继承 只偿还国债、地方化债务,一、国家责任的

7、概念 当一个国家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 二、国家责任的构成 (一)主观原因 该行为按国际法可归因于国家 (二)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国家的不法行为),四、国家责任的免除 (一)同意 (二)自卫 (三)反措施 (四)不可抗力 (五)危难 (六)危急情况,国际赔偿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的国家责任) 特点 第一,国际法不禁止的行为引起跨国界的损害后果 第二,由国家在其控制范围内的有关活动引起。 第三,无过错责任。 第四,责任方式为物质赔偿。,二、国籍的取得 (一)出生取得(原始国籍) 1、血统主义(单系、双系) 2、出生地主义 3、混合制 (二)入

8、籍取得(继有国籍) 1、根据法律规定取得国籍 1)婚姻 2)收养 3)领土交换 2、申请入籍,四、国籍的冲突(见课本) (一)概念 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国籍的积极冲突)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国籍的消极冲突)的法律状态。 (二)原因 (三)影响 (四)解决,1、外交保护权的概念 一国对其国民在国外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行为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所实行的保护。,2 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侵害 2)被保护的外国人必须具有保护国的真实国籍 3)在所在国已经“用尽当地救济”,二、外国人入境、离境的一般规则 (一)外国人的入境 1、一国有权决定外

9、国人的入境问题 2、一般情况下,在互惠的基础上,各国一般准许持有有效护照、经过签证的外国人为合法目的入境和居留。有些国家还通过条约互免签证。 3、为保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各国通常禁止以下几类人入境: 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吸毒者、刑事罪犯、 从事不正当职业者,4、我国法律规定的禁止入境的情况 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 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三、外国人的待遇 (一

10、)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1、概念:国家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其实质意义有两个方面: 一是外国人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 二是外国人不得要求高于本国人的待遇。 2、作用:保证一国内的内、外国人之间的地位平等。 3、特点: 1)互惠 2)具有一定的范围,(二)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1、概念: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 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2、作用:保证在内国的各外国人的地位平等。 3、特点: 1)条约义务 2)自动享有 3)运用范围有所规定 4、例外 5、最惠国待遇与

11、国民待遇的区别 待遇标准目的适用范围限制,、待遇标准: 最惠国待遇:以第三国为准; 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为准 、目的: 最惠国待遇:使一国境内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 国民待遇: 使一国境内的内、外国人处于同 等法律地位。 、适用范围: 最惠国待遇:经济贸易方面 国民待遇: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限制: 最惠国待遇:给予邻国的优惠,关税同盟、自 由贸易区、共同体等。 国民待遇: 政治权利,(四)差别待遇(Differential Treatment) 1、概念: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给予本国人与外国人的待遇有差别 二是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法人给予 不同的待遇。 2、作用:在内国的特定国家的人处于较

12、内国 人或较其他外国人低的民事地位。,(三)引渡的依据、对象 对象 被他国指控为犯罪的人,这种人可以是请求国的国民、被请求国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引渡的条件、程序、和效果 1)条件 (1)符合相同原则。(principle of identity)(2)对所控罪行的惩罚达到一定的严厉程度。2)程序 (1)提出引渡请求 (2)被请求国的审查 (3)引渡的执行 3)关于引渡的效果 (1)罪行特定原则(principle ofspecialty ) (2)未得到被请求国同意,不得再次将该人犯 引渡到第三国,领陆大陆、岛屿 领水内水(内陆水域 + 内海水域)、群岛国的 群岛水域、领海海域 内陆水

13、:河流、湖泊、水库及运河 内海水:海港、内海湾、内海峡、河口湾 、领 海基线向海岸一面的海域。 领空领陆和领水以上的空气空间。 地下领土领陆的底土、领水的水床及底土。,二、传统国际法规定的领土取得的方式 1、先占:对无主土地实行最先且有效的占领,从而而获得该土地主权的方式。 条件:1)必须是无主地 2)必须对这块土地能行使有效的占领 和管理。(国家适当的行使或表现 其主权如:升旗、驻军、划界等) 2、时效:一国对某些他国领土进行安稳的占有后 就取得了该土地法律上的权利方式。,2、时效:一国对某些他国领土进行安稳的占有后就取得了该土地法律上的权利方式。 3、添附:由于自然力或人工的作用而形成的新

14、的土地,是国家增加原始领土的一种方式。 人工添附围海造田 自然添附沙流形成的三角洲,4、割让领土所有国根据条约将领土转移给其他 国家。 强制性:一方非自愿情况下无代价转移领土主权。 非强制性:双方自愿情况下转移领土主权交换、 买卖、赠与领土等。 5、征服一国以武力占领他国的全部或一部分,并迫使被占领国停止反抗,从而取得该领土主权的方式。,四、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一)一般限制:依据一般国际法规则对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 (二)特殊限制:特定的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所作的限制。 共管 租借 势力范围 国际地役 1、国际地役的概念:根据国家间的特殊协定, 一国为他国利益而对其部

15、分领土施加限制和 提供给他国长期使用。 2、分类: 积极地役 消极地役,第四节 国家边界 State Boundary and Frontier 一、边界的形成 历史边界:在长期历史过程中,根据相邻国家的行 政管辖范围确定的边界。这种边界是相 邻国家之间的相互默示承认形成的。 条约边界:根据条约划定边界。 继承边界:从原国家领土界限或者从原国家国内行政 管辖范围继承而来的边界,主要是指新国 家的边界。,一、基线的概念 基线,即领海基线,是测算沿海国领海和其他管辖区域宽度的起算线。 海洋的不同区域: 内水、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二)海湾 1、海湾

16、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水曲。但只有当水曲面积大于或等于以曲口宽度为直径所划的半圆时,称为海湾。 2、内海湾 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其天然入口处两端低潮标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 3、历史性海湾 海岸属于一国、其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但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长时期内行使主权,而其他国家也默认这一事实的,可认为是该国的海湾,即历史性海湾。,(三)领海的法律地位 1、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 2、沿海国享有属地优越权,国家对领海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具有排他的管辖权。 3、对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四)领海的法律制度 1、无害通过制度 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良好秩序的情况下 无须事先通过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穿过领海或 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海洋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航行特点: 穿过领海而不进入内水 。 为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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