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防护管理规范规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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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ISCO 武武汉汉钢钢电电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管管理理制制度度 WHGD-XX-XX(编号) 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 听力防护管理规范 2012-XX-XX2012-XX-XX 发布发布 2012-XX-XX2012-XX-XX 实施实施 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 WHGDWHGDWHGD 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 听力防护管理规范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 则则 第第二二条条 为了加强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管理 ,通过采取相 关控制措施,保护暴露于高噪声工作环境或场所人员的听力 ,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卫法监发 1999第620 号)职业健康监护

2、管理办法 (卫生部2002 年第23 号令)个人声暴露计技术要求 (GB/I15952)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DL5053-1996)佩戴护耳器时有效A 计权声 级的评价(IS04869-2),结合钢电公司的实际 ,制定本规范 第第二二条条 术语和定义 (一)听力防护:指为保护暴露于高噪声工作环境或场所人员的听力而采取的防护性措施,包括噪 声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 (二)基础听力图:指职工进入钢电公司工作前的听力测试状况,应在员工职前体检时进行的第一 次听力检查评估时应完成,(见附录 1) (三)分贝(dB 或 dBA):噪声度量单

3、位 (四)14 小时静息期:指(a) 离开噪声作业环境 14 小时; (b)在噪声作业中始终佩戴听力保护器 (c)在做基础听力图和再测试时必须有 14 小时静息期,避免工作之外的噪声接触 (五)听力保存规划:有计划的帮助职工预防听力下降的管理计划 (六)听力损害:任一耳的听力在 500,1000,2000,3000 赫兹的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水平平均 大于 25 分贝的改变它可以是因为噪声引起或因非噪声所致听力损害,例如因为听力神经瘤或胆脂瘤 (七)听力下降:(a) 传导性:声音不能传至内耳的听力损害 (b) 感音神经性:因为耳蜗或听神经 损害所致听力损失 (八)标准听阈偏移: 与基础

4、听力图比较,任一耳在 3000,4000 和 6000 赫兹上的平均听闻改变等 于或大于 10 分贝在确定是否有标准听阈偏移发生时, 应考虑老化(老年性耳聋)对听力偏移的影响 (九)高噪声区:凡有职工每工作日 8 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 85 分贝(以下简称“LAeq, 885dB ”的区域) 第三条第三条 范围 本规范对钢电公司所属企业范围内所有噪声发生源的控制和涉及高噪声作业人员的听力保护管理 做出了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暴露于高噪声作业环境的员工 第二章第二章管理职责管理职责 第四条第四条 党委工作部 (一)制订听力防护管理规范和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二)对企业的听力防护工作进行指导

5、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 (三)负责接触噪声职工的有关听力保护,听力防护用品使用检查等方面的培训 第五条第五条 生产技术部 (一)分析和评价噪声源,并安排和实施噪声源的定期监测 (二)审批各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的听力防护用品计划 (三)监督产噪设备的运行状态,保证产噪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参与各项噪声治理工程方案的调研试验制定和审查工作,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五)监督检查噪声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检修计划的实施,对具体噪声污染项目提出相应的整改 措施 (六)监督指导环境监测站对厂界及工作场所噪声进行监测负责本企业噪声和边界噪声监测的 实施保证监测质量和技术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 (七)对汽轮发电机引送

6、风机碎煤机磨煤机等重点设备加强管理,采取隔音消音吸音等减振降 噪措施,减少噪声源的影响 (八)负责对员工听力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适应性分析,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九)对企业的听力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和监督落实情况 第六条第六条 设备物资部 (一)根据生产技术部的计划和有关听力防护用品的质量技术标准,负责采购和发放听力防护用品 (二)根据党委工作部和生产技术部的相关建议,调整采购标准,保证符合质量要求 第七条第七条 噪声所属分场和检修分场 (一)保证所属噪声治理和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和检修 第八条第八条 分场安全员 (一)负责对本分场进行听力防护用品需求分析,确定员工所需的相应听力防

7、护用品的种类和合适数 量 (二)发放保管和记录所属部门负责的听力防护用品 (三)对听力防护用品的使用人进行使用检查和维护等方面的培训,确保员工正确使用和有足够的 防护 (四) 对本分场听力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和监督落实情况 第九条第九条 员工 (一)在每次使用前检查听力防护用品的完好性,有缺陷或破损的不得使用; (二)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听力防护用品; (三)如发现听力防护用品使用质量问题或其他不能足以提供防护的情况,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或安全 员报告; (四) 使用后应及时检查清洁和妥善保管好使用的听力防护用品,使其在良好状态 第三章第三章流程与风险分析流程与风险分析 第十条第十条

8、管理流程风险控制点 本标准中的风险控制点:工程设计噪声控制设备装置使用中的噪声控制定期检测台帐管理第十第十 一条一条 风险分析 (一) 设备装置噪声得不到有效控制; (二) 不定期监测噪音; (三) 听力防护管理台帐不建立不完备缺失或无专人管理; (四) 职业耳聋得不到早期发现及时医治; (五) 有关潜听力危害得不到有效控制,员工作业过程中预防职业危害缺乏技术依据等可能导致人 员职业病 第四章第四章管理内容与要求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十条第十条 听力保护的基本要求 (一)应根据生产区域噪声监测,确定暴露于 LAeq,8(85dB)的员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通知有关职工 (二)对于暴露于 LA

9、eq,8(85dB)的员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员 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闻偏移(HSTS)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 30004000 和 6000hz 频率上的平均听闻改变等于或大于 l0dB 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 阈偏移的员工,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三)员工暴露于作业场所 LAeq, 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四)员工暴露于 LAeq, 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 进行听力保

10、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五)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噪声水平监测 (一)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 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测定的区域见监测与测量程序 (二)测量稳态噪声,可使用声级计 A 网络“慢档”时间特性,并取 5 秒内的平均读数为等效连续声 级声级计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和测量方法(GB3785)中规定的 2 型以上的声 级计 (三)测量非稳态噪声,应当使用 2 型以上的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暴露计(剂量计)测量仪器应符

11、 合国家标准积分平均声级计(GB/I17181)或者国家标准个人声暴露计技术要求(GB/I15952) 的规定 (四)测量点应当选在员工作业点的人头位置,员工无需在场如员工需在场或在周围走动,测量点高 度应参照人耳高度,距外耳道水平距离约 0.1 米 (五)测量技术细节及记录报告的填写可参照国际标准声学-在作业环境中测量与评价噪声暴露指 南(IS09612)及有关国家标准生产场所允许的最大暴露时间和噪音限值如表表 1 1 所示 表表 1 生产场所允许的最大暴露时间和噪音限值生产场所允许的最大暴露时间和噪音限值 日接触噪声时间(小时 h)卫生限值dB(A)日接触噪声时间(小时 h)卫生限值dB(

12、A) 8851/297 4881/4100 2911/8103 194 最高不得超过 115dB(A) (六)噪声测量仪器应当按规定定期接受法定部门检定,噪声监测人员应当受过有关专业培训 (七)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区域可按以下原则进行噪声监测: (1)项目投产或设备最初使用时进行首次监测; (2)每年一次监测噪声水平小于 85 分贝的区域,如果连续两年或以上的数据显示此区域噪声水平保 持稳定,则此区域监测期限可放宽至 24 个月监测一次; (3)当设备或工艺发生变化,并且此变化可能影响噪声水平,或员工感觉到噪声水平升高时须立即进行 监测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听力测试与评定 (一)首次在 LAeq,

13、 8(85dB)场所中从事工作的员工,应当在 3 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得出的听力图称 为基础听力图本标准发布之前已在 LAeq,8(85dB)场所中工作而又未做过基础听力检查的员工,应当在 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补做基础听力测定 (二)暴露于 85dB (LAeq, 88100dB)噪声作业场所的职工,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暴露 于 LAeq, 8(l00dB)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跟踪听力图与基础听力图进行对比,排除其他影 响因素,并按声学一耳科正常人的气导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GB 7582)的规定进行修正以后,作为 评定员工是否发生因职业性噪声危害引起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14、的依据 (三)对于已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员工,应当在 14 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测试结果通知本人,并采取 相应听力保护措施 (四)听力测试所使用的听力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听力计第一部分:纯音听力计(GB/I 7341.1) 的要求;听力计的校准和测听室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声学一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测定一听力 保护(GB7583)的规定听力测试人员应当受过有关专业培训 (五)进行听力测试之前必须有 14 小时静息期,即被测员工在进行听力测试之前 14 小时内,不得暴露 于噪声作业场所和其他非职业噪声环境 (六)听力测试应当采用纯音气导法测试频率至少应当包括 500, 1000,200030004

15、000 和 6000Hz第第 十三条十三条 噪声控制方法 (一)噪音控制原则 (1)应通过本质安全设计,对所有产生噪声的设备和装置采取工程性控制措施,将噪声水平控制在 85 分贝以内; (2)对现有设备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 90dB; (3)对新购买安装的设备噪声不应超过 85 分贝时间加权值; (4)临时行政管理和个人防护装备只能作为工程控制之外保护耳力的辅助方法 (二)工程控制 (1)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噪声控制设 计应符合 GBJ 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2)对现

16、有生产设备噪音水平在 Laeq,890dB 的作业场所,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 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工程措施包括: 1)设置隔声监控室 2)对强噪声机组安装隔声罩 3)作业场所的吸声处理以及在声源或声通路上装配消声器和对设备的隔振处理等 (3)在管理上应当特别注意选用低噪声设备零部件和新工艺流程,替代旧的强噪声设备零部件和生 产工艺 (4)在采取工程控制措施之前,应当首先识别主要噪声源及其特性,以便提高控制效率,降低工程费用 (5)对于存在强噪声设备而职工无需长时间在该设备旁工作的场所,应当设置隔声监控室;员工需长时 间在强噪声设备旁工作且混响声较强的作业场所,应当尽可能采取吸声降噪措施,使该场所的平均吸声 系数高于 0.3;对于噪声源数量少且比较集中,易于处理的场所,应当优先考虑采取声源隔离措施降低噪 声企业进行噪声控制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和国际标准声 学-低噪声工作场所设计推荐实践(IS01169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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