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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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证券并购私募融资总部 劳志明 2008年8月,1,第一部分: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2,第一部分:规范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收购管理办法,配套披露准则,外资相关法规,国资相关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证券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配套披露准则,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特殊行业股权监管,基本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自律制度,证券监管体系,其他法规,3,第一部分:规范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一、证券监管法规,1、 规范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35号令) 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准则第16号上市

2、公司收购报告书 信息披露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 信息披露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信息披露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2、 规范上市公司重组法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53号令) 信息披露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4,第一部分:规范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二、国资监管法规,1、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2、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3号令) 5、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三、外资收购(股权变动)监

3、管法规,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2、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QFII) 4、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5,第二部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6,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7,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一)上市公司收购取得及巩固上市公司控股权!,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实际支配表决权超过30%; 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

4、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依其可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收购方式界定,控制权标准界定,8,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取得及控股上市公司控股权!,收购分类,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收购者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以协商的方式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收购其股份的协议,从而达到控制该上市公司的目的。 目前国内协议收购是国内上市公司收购的最核心的操作方式。 要约收购 以特定的公开披露的交易条件,向不特定多数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通过促使股东接受要约条件实现股份收购的行为。,直接收购 间接收购,权益收购 其他方式,含

5、义解读,9,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收购分类,直接收购 直接收购是指收购者以直接取得上市公司股权,进而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收购行为。 间接收购 间接收购一般指收购上市母公司或者上级公司方式,通过股权间接控制的方式,形成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的收购形式。,直接收购 间接收购,权益收购 其他方式,含义解读,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一)上市公司收购取得及控股上市公司控股权!,10,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收购分类,权益收购(基于物权) 权益收购是指基于对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母公司的股权所有权而形成的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控制权衍生于物权,及对股权的所有权(直接或者间接)。 其他方式(基于表决权) 通过协议安排、

6、表决权委托等方式可以行控制上市公司多数表决权或者半数董事当选的方式,虽未拥有权益但可以实现实质控制(实质监管的兜底条款,尚未有案例出现) 。,直接收购 间接收购,权益收购 其他方式,含义解读,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一)上市公司收购取得及控股上市公司控股权!,11,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股份进行披露,可委托披露(合并披露); 主要体现在要约是否发起、信息披露详实程度以及锁定期不同(法律后果);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

7、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监管部门举证(举证责任)。,概况界定,界定意义,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二)一致行动人概括法与列举法相结合!,12,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二)一致行动人推定一致行动人的12种情形,同一母公司,B,上市公司,控股,A,控股,A,B,上市公司,重要参股,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母子公司),3、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兄弟公司),2、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重要参股),13,B,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4、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高管竞合),6、投资

8、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5、银行以外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融资协助),A,B,A,S,B,A,合伙 合作 联营,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二)一致行动人推定一致行动人的12种情形,14,自然人A,B,上市公司,30%以上,配偶,本人,B,上市公司,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

9、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子女及配偶,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及配偶,兄弟姐妹及配偶,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二)一致行动人推定一致行动人的12种情形,15,企业,上市公司,员工公司,上市公司,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1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控制,企业,

10、控制,亲属,管理层公司,其他关联关系!,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二)一致行动人推定一致行动人的12种情形,16,(四)收购人的主体资格,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11、;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禁止收购上市公司情形,公司147条规定(董/监/高禁止条款),17,依据公司法的217条规定: 控股股东 持股占公司资本总额的50以上; 或虽不足50,但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 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五)控股股

12、东和实际控制人,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18,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 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偿还资金及解除担保; 股权转让款归还占用资金; 后续重组方案能彻底解决; 提供履约担保或安排。 收购方财务顾问就此须发表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需进行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控股权转让情形,通常的解决措施,(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13、人,一、基本概念界定及原则,19,二、权益变动披露(不超过30%),20,二、权益变动披露,(一)权益披露界限(5A30),21,(二)权益变动的操作要点,二、权益变动披露,审批权限调整 低于30%的权益披露,向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依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中心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证监会不再作无异议事前审批。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高于30%,交易所掌控低于30%,界限有所不同),持股超过5%减持,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无需披露报告书情形 6个月内持股变动达到法定比例,进行差异补充披露; 公司回购减持未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化。,2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要求

14、(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二)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 (三)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的时间及方式; (四)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注:(1)无需聘请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控股股东出让控股权需披露对收购方调查及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形的解决.,(三)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要求(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二、权益变动披露,23,(一)简式报告的必备内容 (二)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

15、结构图; (三)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四)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否已做出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的相应安排; (五)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六)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七)不存在禁止收购的情形; (八)能够按照对收购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四)详实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要求(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二、权益变动披露,24,二级市场举牌 持股达到5,事实发生之日(T)起3日内(T+3)报告监管部门、公告、通

16、知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见证券法第195条和第47条); 持股达到5后,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增持或减持5,在T+3日内报告、公告,在T+5日内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 披露的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5、10、15、20、25(5的整数倍)。,(五)不同权益变动方式的特殊要求,二、权益变动披露,25,(五)不同权益变动方式的特殊要求,二、权益变动披露,协议转让方式 持股达到或超过5,事实发生之日(达成协议日T)起3日内(T+3)报告监管部门、公告、通知上市公司,未披露前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 持股达到5后,增持或减持达到或超过5,在T+3日内报告、公告,未披露前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 披露的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10、15、20、25(5的整数倍) 例如:持股7的股东,通过协议方式受让3,持股达到10,须履行报告、公告义务。,26,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董事会决议确定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简式、详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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