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税法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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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3.1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掌握,3.1.1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3.1.2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3.2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主要法律理解,3.2.1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3.2.2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3.2.3 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3.2.4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3.2.5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经济法章节学习思路,基本知识 重点制度规则 案例分析,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重点法律规则: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债务责任 3、善意第三人合法交易的保护规则 4、禁止受托或者被聘用管理独资企业的人员

2、实施的行为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的财产清算法定顺序 6、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规则,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概念: 1、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

3、称。 2、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5、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

4、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 3、分支机构登记,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条件、权利及责任,(一)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三)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五、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

5、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二)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应履行义务、报酬和责任等。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三)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六、禁止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实施的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

6、开立账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七、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情形: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财产清偿顺序:“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

7、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案例分析3-1,王某决定出资办一小型食品加工厂,于是说服全家人,用其家庭资产8万元出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在投资人栏目中王某注明为个人财产;企业名称为好味食品有限公司。工商部门指出其中的错误。王某更正后,于2000年2月16日予以注册登记。企业成立之后,王某聘请吴某管理企业事务,

8、同时规定,凡吴某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王某同意。2000年3月2日,吴某未经王某同意,以好味企业的名义向甲企业购入了一批价值2.5万元的劣质货物,吴某受聘好味企业后,一直背着王某从自己与他人合伙开办的一家糖厂进货,从中得利,直至企业解散时才被发现。2000年9月,好味企业发生亏损,欠乙公司的到期债务无力偿还,王某决定解散企业。问:,问题:,(1) 好味企业为何种法律形态的企业?其设立过程中的错误之处有哪些?请予改正。 (2) 吴某以好味企业的名义从甲企业购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 吴某从其合伙开办的糖厂进货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 好味企业应如何偿还乙公司的

9、债务?好味企业解散后,债权人乙公司尚未得到清偿的债务怎么办?,案例分析3-1答案,(1)好味企业属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企业,应为个人独资企业。其设立过程中的错误有两处。一为个人独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从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合法,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好味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好味食品加工厂或好味食品加工部等。 (2) 吴某以好味企业的名义从甲企业购物的行为无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

10、交往应当有效。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就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从事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的利益的人。但是,本案中的第三人甲企业与吴某串通,提供劣质物品,损害投资人王某的利益,不属善意第三人,故此不适用该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案例分析3-1答案,(3) 吴某从其合伙开办的糖厂进货的行为不合法。该行为属于关联交易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吴某的关联交易行为,即同受聘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须经投资人王某的同意。因吴某未经王某同意暗中进行交易,故其关联交易行为不合法。 (4) 好味企业首先应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有权要求甲企业和吴某从事的无效行为,给本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还

11、有权要求吴某因违法的关联交易行为给本企业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将该两项赔偿并入好味企业。如果好味企业的财产不足的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当依法以王某的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其在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王某对债权人乙公司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乙公司在五年内未向王某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案例分析3-2,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

12、 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释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 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 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给甲分配利润。要求: (1) 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 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 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2000年),案例分

13、析3-2答案,(1) 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其他债务。 (3) 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 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偿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或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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