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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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简介,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简介,法学意义上的婚姻与家庭,一,二,三,四,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程,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的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含义,现代核心化小家庭,传统型大家庭,这张照片的拍摄年代?,这能不能叫做“家庭”?,老猫全家福,这能不能叫做“家庭”?,一、法学意义上的婚姻与家庭,(一)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一般而言,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缔结婚姻的结果,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产生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等。 传统大家庭 婚姻利益服从家庭(族)利益 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表现之一 现代核心化小家庭 婚姻利益具有独立的主导地位 夫妻关系是家

2、庭关系的核心,(二)婚姻、家庭的由来 1、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产物。 2、血亲杂交时期: 原始社会早期,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处于杂乱状态,不存在任何限制,一切男子属于一切女子,一切女子也属于一切男子,没有婚姻家庭之说。 “禽兽之性,则乱不知伦理” “其时也,民知其母不知其父” 3、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 群婚制 对偶婚制 一夫一妻制,Why?,生存!,“劳动力低下”,群婚制 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制依次经历了两种形态: 血缘群婚制:在一个血缘群体内,按照辈份划分婚姻集团,同一辈份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 伏羲与女

3、娲的传说 亚血缘群婚制: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进而逐步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近的其他兄弟姐妹相互婚配的群婚形式。 普那路亚群婚,对偶婚制 对偶婚制,又称偶婚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生活的婚姻形式。 对偶婚制的典型形式是成对配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两性同居生活,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阿注婚(走婚),一夫一妻制 根据一定社会规范的要求,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在同一时间内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偶。 一夫一妻制产生的根源:财产私有制 一夫一妻制的本质:一妻一夫 发展历程:奴隶社会 封建社会 现代社会 资本主义国家 我国的一夫一

4、妻制现状?,(三)婚姻、家庭的含义 1、婚姻 婚姻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每一个社会对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等都有符合该社会统治阶级意志的特定要求。男女结合,符合这种要求,就形成为当时社会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反之,则不为社会所承认。,婚姻的特征: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 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合法结合 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以建立夫妻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自愿结合,过于理想化! 婚姻目的的多样性?,Same-sex Partnership Law,婚姻的性质: 契约说 伦理关系说 信托关系说 制度说 身份关系说,康德:婚姻关系是基于人性自然法则的必要的契约。,黑格尔:

5、婚姻是精神的统一,实质是伦理关系。,婚姻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婚姻并非契约而为制度,婚姻当事人结婚后,制度 上的效力立即发生,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无关。,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 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2、家庭 哲学视野家庭是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和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 社会学角度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奠定社会的基础结构,是个人与社会联系的桥梁 ; 法学范畴家庭是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产生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体,家庭关系则是由法律所规范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的特征: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 家庭是一个生活共同体,

6、家庭成员在一起共同生活。 作为家庭成员的亲属之间在法律上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3、婚姻家庭的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4、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二、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含义,(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婚姻家庭法的本质身份法 广泛性 伦理性 强制性,(三)婚姻家庭法概念辨析 纯粹的婚姻家庭法 非纯粹的婚姻家庭法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广义的婚姻家庭法 狭义的婚姻家庭法,(四)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三种分类方

7、式: 受调整主体 婚姻关系 人身关系 受调整事项 家庭关系 财产关系,三、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程,(一)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体例 1、各国婚姻家庭法立法体例的历史类型,三、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程,2、我国近现代婚姻家庭法立法体例的变革 始合后分,既分又合:,(二)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实施 1、主要内容,2、基本精神,3、贯彻 1953年中共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贯彻婚姻法运动。,1953年3月18日,北京西单区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召开街道宣传婚姻法群众大会。这是和睦家庭中的许德贵老大爷对大家讲他过去打骂子女的情形。,1953年,山西省黎城县仵桥村全村群众大会上,原玉魁区长向群众讲解婚姻法的政

8、策。,北京市第十四区农民袁荣和本区杨淑英情投志合,于51年10月8日在新婚姻法的保障下举行了正式结婚典礼。,婚姻法实施后在农村里自由结婚的风气已很盛行。1952年11月9日,湖南省醴陵县白兔潭村农民全裕盛和孙桂华向区政府登记结婚,司法干部把结婚证书递给他们。,1953年12月1日,中国人民志愿军某部骑兵通讯班班长董世贵和河北省劳动模范高桂珍在朝鲜前线某地举行结婚典礼。,1953年,河南省鲁山县开展婚姻法宣传后,自由结婚人数逐渐增加。图为范光太和钟秀荣领到结婚证书。,1957年春节,辽宁沈阳风动工具厂的工人鞠复海和俞凤仙在婚礼仪式上接受朋友们的祝贺。,1959年夏天,北京一对青年工人的婚礼。他们

9、收到的贺礼全是日用品。,1964年藏历年期间,西藏拉萨市郊章热村的青年贡堆和强巴卓噶举行了结婚仪式。,1975年,浙江省桐乡县坝桥大队农民社员俞阿良送他的儿子俞新元到女方张建华家结婚安家。,4、缺陷: 50年婚姻法虽然名为婚姻法,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但它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过于简单、不够全面。,(三)1980年婚姻法 1、主要内容,1981年12月27日,在首都的一辆公共汽车上,新娘吴树润(北京皮件厂司机)在新郎李长乐(北京长空机械厂司机)陪同下,换乘三次公共汽车由女家到男家举行婚礼。,1985年2月22日晚,前中国女排队员周晓兰和前中国男排队员侯晓非在女排训练基地福建漳州举行结婚典礼。,19

10、88年2月14日,99对青年男女在北京长城饭店举行集体婚礼。美联社摄影记者尤聂耳(右三)、路透社摄影记者爱德华(右二)正为一对新人拍结婚照。,1990年春节前后,在陕西西安阎良区,每天都可见一些胸挂红花的新郎用自行车驮着新娘从大街小巷经过。那个年代,用自行车接新娘曾经是很流行的结婚方式。,4、 80年婚姻法缺陷: 无效婚姻 没有规定 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内容过于简单 约定夫妻财产制缺少具体内容 完善协议离婚制度 离婚制度 判决离婚的理由争议较大 确立保护离婚无过错方机制,(四)1980年婚姻法修正案(2001年) 修改的主要内容:,世纪初,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的李进优老人和刘云春老人经自

11、由恋爱终成一家人。在此之前他们分别失去了自己的配偶。,1997年夏,藏族青年摄影家觉果和汉族姑娘廖勤在藏北纳木措湖畔举行婚礼。,1999年11月13日,两对新人在上海“海洋世界水族馆”内举行一场“海底婚礼”。图为28岁的新郎李明(右)在水底为24岁的新娘倪莺戴上结婚戒指。,2007年6月16日,在俄罗斯圣彼得堡市,身着中国传统服饰的29对中国新人在玫瑰婚典结束时抛花束。这是中国新人第一次在俄罗斯举行集体婚礼。,2008年2月12日,在江西省龙南县举行的一场中国传统婚礼上,来自美国的新郎卡尔和中国新娘刘雪共饮交杯酒。,2008年8月1日,在拉萨布达拉宫广场上,武警西藏总队直属支队10名官兵和他们

12、的新娘在各族群众的祝福声中完婚。,2008年10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为一批因奥运安保工作而推迟婚期的青年民警举行集体婚礼,208对新人在国家体育场“鸟巢”旁缘定终生。,2009年5月1日,在新疆哈密,10对新人乘坐马车巡游,接受市民们的祝福。,四、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的完善,婚姻法回归民法典的理论依据 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的分离 放宽结婚禁止条件 法律调整同性伴侣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 保护儿童权利,(一)婚姻法回归民法典的理论依据 在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之前,民法就是与教会法相对立的所有的世俗法的意思,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乃至于刑法、行政法,都可以在“世俗”的基础上

13、获得同一性。 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以及其活动的扩张,产生了分门别类地调整各种世俗生活关系的要求,于是发生了“民法的解体”,过去的大一统的民法分解为许多的部门法,仅剩下现在的人身法和财产法两大块。,(一)婚姻法回归民法典的理论依据 拉丁法的民法理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具有两个职能:第一个职能是组织一个市民社会,这一职能由人法承担;第二个职能是分配一个市民社会的存续所需要的资源,这一职能由物法承担。,(二)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的分离 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应该作为婚姻家庭法中相互独立的基本制度之一。,(三)放宽结婚禁止条件 范围包括:患有禁婚疾病者、表亲和直系姻亲; 反映了将结婚制度与生育制度相分离的认

14、识。,(四)法律调整同性伴侣关系 现行婚姻法中并未出现有关同性伴侣的内容; 就同性伴侣法的立法体例来说,是将原有的婚姻家庭制度扩大到同性的范围,还是针对同性婚姻另行制定符合其身份的婚姻家庭法律?,(五)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如何认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 第三人是否也需要负赔偿责任? 侵害行为或损害的范围过窄。 设立婚内赔偿制度很有必要。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举证困难,且过错制度会对双方及子女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六)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 越来越多的未婚者选择同居,但通常一旦同居者关系破裂,他们之间的事务(比如房屋、债务、投资收益等等)却急需法律来调整,特别是对于女性一方,因为她们经常会于其中受到不公平的

15、对待。,(七)保护儿童权利 近来,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从关注父母的利益转向更为关注儿童的利益,不仅确认:无论父母是结婚还是同居,父母和社会都对儿童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和社会责任,并且,更为明确地承认儿童也拥有权利。 Re Agar Ellis (1883) Gillick v. West Norfolk and Wisbech Area Health Authority (1986),(七)保护儿童权利 “儿童解放者”运动认为:儿童有权利享受成人的自由,特别是自由决定自身事务的权利。但也有人提出异议,认为儿童拥有的不应该是被迫提前进入成年期的权利,而是被关心被保护的权利,并且,如果给予儿童自主的

16、权利会削弱和抑制父母的威信并反过来损害儿童的利益。 儿童应该拥有哪些权利呢?有人提出这样的分类:享受福利的权利、受保护的权利、获得社会公正待遇的权利、自治的权利,还有人将儿童的权利分为“受保护”和“自信”两大类。,本章思考题,1、从世界范围内来看,你是否赞成将同性伴侣纳入婚姻家庭法的保护主体之内,使其得到与异性伴侣相同的法律权利?你了解我国婚姻家庭法领域同性伴侣关系法的进展吗? 2、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并不涉及有关同居关系的内容,请问: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是否应该以及应该怎样完善这方面的规定呢? 3、请同学们了解国际法及外国法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规定,针对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的完善,对法律保护儿童权利的问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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