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人格权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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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格权法 第一编 人格权概述 第二编 一般人格权 第三编 具体人格权,第一编 人格权概述,第一章 人格权概述,一、 人格权的概念 二、 人格权法律关系,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格权的概念 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 (二)人格权的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 3、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必备权利。,(三)人格权的分类,人 身 权,二、人格权法律关系 (一)人格权的主体 即人格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人格权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二)人格权的内容 即人格权法律

2、关系的内容,是指人格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 (三)人格权的客体 人格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人格权的客体表现为人格利益。,第二章 人格权的权能,一、控制权 二、利用权 三、有限转让权 四、适当处分权,一、控制权 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思对自身的人格利益进行控制的权能。 二、利用权 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志去利用人格权的客体即人格利益,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自身的需要的权能。 三、有限转让权 民事主体对其部分权利客体的利用适当转让于他人。 四、控制权 民事主体对于自己享有的人身利益进行适当的,自主支配的权能。,第三章 一般人格权,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 第二节 一

3、般人格权的内容和功能,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我国一般人格权立法,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一般人格权,是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与具体人权相对而言,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二)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1、主体具有普遍性的特征 2、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的特征 3、内容具有广泛性的特征,二、我国一般人格权立法 (一)我国一般人格权的立法状态 1、宪法 2、民法通则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我国一般人格

4、权立法的完善 民法典中统一规定一般人格权。,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和功能,一、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二、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功能,一、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一)人格独立 人格独立的实质内容,是民事主体对人格独立地享有。表现为: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平等主体资格,享有独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 人格独立所包含的内容有如下: 1、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支配。 2、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的干涉。 3、民事肢体的人格不受他人控制。,(二)人格自由 人格自由是私法上抽象的自由,既不是人身自由,也不是政治自由,它的具体内容是身体自由和意志自由。 人格自由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

5、内容: 1、保持人格的自由。人格自由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地位,每个民事主体人豆油保持自己人格的自由。 2、发展人格的自由。,(三)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以及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尊重的资格。 人格尊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人格尊严是一种人的观念,是自然人法人对自身价值的认识。 2、人格尊严具有客观的因素,这种客观因素是他人,社会对特定主体作为人的尊重 3、人格尊严是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评价的结合。,二、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功能 (一)解释功能 (二)创造功能 (三)补充功能,第二编 物质性人格权,讨论:好意同乘法律问题分析,好意同乘案例:解放军某部

6、参谋王某受单位委派,到上级机关报送有关材料,地方某单位人员张某得知后要求搭车一同前去办理个人事宜。车辆在行驶途中突然爆胎,失去控制后撞到路旁大树上,王某当场死亡,张某因抢救及时脱离危险,被评定为V级伤残。张某在出院后多次到王某所在部队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抚恤金等费用。 问题一:是违约还是侵权? 问题二:如果支付费用,如何定性? 问题三:如果第三方过错或搭乘人过错如何认定责任?,第九章 生命权,生命,那是自然给人类去雕琢的宝石。 诺贝尔,热点案例,药家鑫案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于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

7、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2011年3月23日,该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第一节 生命利益 一、生命和生命利益 1、生命是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 2、生命具有不可替代性 3、生命具有社会价值 二、生命的开始与终止 1、开始于出生。 2、终止于死亡。 法律问题:生命权PK出生权,第二节 生命权概述,一、 生命权的概念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存续及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二、生命权的基本特征 (一)生命权价值的主体客体同一性 (二)生命权的私益性与公益性 法律问题:无近亲属的人死亡后的诉讼救济问题。 (三)生命

8、权价值的优先性与不可评估性,*生命权的优先性,(一)生命权是不可克减的权利 (撞了白撞条款的违法性) (二)生命防卫权 (正当防卫) (三)以生命权为客体的受害人同意无效(自杀的法律性质;安乐死的法律性质;约定自杀的法律性质) (四)保护生命权的义务 (公法、私法、道德) (五)生命权并非绝对优先的权利,*生命权的不可评估性,法律矫正正义理论在生命权保护上的失灵 法律观点:“谋杀人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换品或代替物能够用它们的增或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没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因此在谋杀罪与谋杀的报复之间没有平等品,只有依法对犯人处以死

9、刑。”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62-170页。,三、生命损害赔偿规范设计之失灵,事件一:二次碾压事件 2006年,一辆奔驰车将一名小男孩撞倒拖行后,两名男子下车看了看,然后又上了车。随后,奔驰车再次启动,倒退着再次从男孩身上碾过,造成男孩当场死亡。,事件二:,重庆綦江彩虹桥坍塌事件赔偿方案 1999年1月4日18时50分,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发生整体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1万元。 2000年底,彩虹桥惨案的死难者赔付工作宣告结束。赔偿标准:除每个死者获得相同的22万元精神慰藉费外,死亡补偿费按城镇户口、农村户口分了两个档次,城镇死难者每人

10、4845万元,农村死难者每人22万元,死难儿童分别减半。,生命权保护设计失灵的两个表现,1、撞残不如撞死,2、同命不同价,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表,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四、制度失灵之对策,其一,应该提高生命损害赔偿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的额度,使生命损害赔偿的总额最起码超过造成严重伤残的损害赔偿总额。 其二,如果受害人生前实际收入与平均

11、收入间有差距等原因导致生命损害赔偿额过低时,应提高非财产损害赔偿额。 其三,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存在多位死者,因为死者身份不同导致死亡损害赔偿总额存在明显差别时,法官应发挥自由裁量权提高总额低者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以尽量实现同命同价。,争议问题:论侵害生命权中受害人父母的赡养期待利益损失是否保护?,案例:受害人为男性,17周岁,农业人口,在校学生,2005年6月,受害人横过校门外公路时被侵权人所驾货运车撞击,当场死亡,经过交警部门认定,侵权人负全责。其近亲属状况为:父亲已亡;母亲事故发生时62岁,务农;姐,事故发生时35岁,有重度智力障碍,未婚。2005年7月,本案刑事判决生效,侵权人构成交通

12、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问题一、是否保护? 问题二、若保护,是否有条件?,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受害人父母赡养费的赔偿不以父母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作为条件,其计算期间是从受害人有赡养能力开始计算(考虑到被害人受教育及服兵役的时间,实际从受害人24岁开始计算),推算致父母65岁为止;计算基数为200元新台币;采用霍夫曼计算法,扣减利息。,霍夫曼计算法,X(1RN)A 其中应给付金额(X),还将工作多少年(N),现在的利率水平(R),实际给付金额(A)计算出来的结果(X)总计即为一次性支付给受害者家属的赔偿金额。 (08年韩国利川冷库爆炸事件的赔偿计算方法

13、),第三节 生命权的内容 一、生命维护权 维护生命延续、防止非法侵害、改变生命危险环境 二、有限的生命利益支配权 献身 安乐死(漂流、蹦极等) 三、司法保护请求权,第十章 健康权,健康的乞丐比有病的国王更幸福。 叔本华,热点案例,案情: 2009年,张海超 “开胸验肺”,讨要说法。,第一节 健康权概述 一、健康的概念 健康作为健康权的客体,是指生理健康,即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 二、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发挥,因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三、内容 1、健康维护权 2、劳动能力,四、健康权的法律特征 (1)健康

14、权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动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但不是以人体的整体构造为客体。 (2)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但不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为客体。 (3)健康权保护的是公民身体功能的正常发hui,使其动作、运动自主,但不是保护身体、意志不受外界约束。,法律问题:健康权与公共卫生,第二节 健康权的内容,法律上对健康权的支配性具有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健康权人原则上不得处分自己的健康利益。 二是健康权人不得享有对健康的利用权能。 三是健康权具有强烈的固有性。,第三节 劳动能力与健康权,我们认为,不应该将劳动能力作为一种独立人格权,我国民法也并没有确

15、认劳动能力的独立人格权地位,劳动能力只是健康权或身体权的一项客体。,第四节 侵害健康权的损害赔偿,一、财产损害赔偿 所受损失 所失利益 残疾赔偿金 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神损害原则上指的是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而不包括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所蒙受的痛苦(即震惊损害)。(贾国宇案),特殊侵害健康权案例分析,2004年, 四川省成都市, “肇事者” 小乌龟案,特殊侵害健康权案例分析,老鼠吓伤人, 谁承担责任? 问题:健康权受损的原因力问题。,第十一章 身体权,健全的灵魂寓于健全的身体。 法国格言,热点案例,2004年,某地一名16岁的未成年人因盗开汽车,被收容审查,其间患大叶性肺炎,

16、在保外就医期间未能治愈而死亡。死者亲属对该未成年人的死因有怀疑,提出进行法医检验,确定真实死因。公安机关委托省医学院进行解剖检验。在检验过程中,主检法医学教授组织学生观摩教学,并在检验之后,提取有关脏器制作标本作为教学用。死者家属认为医学院非法利用尸体的行为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而诉至法院。,第一节 身体权概述,一、身体权的概念 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身体的范围界定) 二、我国法上的身体权 我国民法通则98条确认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身体权。(1993年 毛宁案;1995年 超市搜身案例)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也采用了“身体权”的概念,承认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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