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及处方书写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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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及处方书写及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凡诊治患者的中、西医务人员和检验、检疫人员均为法定报告人。 二、法定报告人必须熟悉国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种和报告办法。 三、发现法定传染病或疑似患者,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不迟报,不漏报,不错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四、填写疫情报告卡时,要提高填卡质量,要做到字迹清楚,项目要填全。 五、院长要经常深入科室督促检查疫情报告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六、在填写门诊工作日志时,凡发现确诊为传染病时,要在门诊工作日志表上登记患者的家庭地址和病名。 七、对不执行本制度或因违反规定造成危害的

2、,要按传染病防治法严肃处理。处方书写及管理制度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签字或印章在机构留样后,方可开具处方。 2处方标准、格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要求执行。 3医师开具处方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医师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配伍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5开具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师应取得相应的处方权;使用专用处方;药师应取得相应调剂资格。 6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7处方应按类别和期限妥善保存。保存期满,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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