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经典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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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某代收行收到托收委托书,按指示装运后30天付款交单,照此委托书,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进口商称交易合同条款是30天承兑交单,并要求代收行按承兑交单办理。请问,代收行应怎么办?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答; 根据承兑交单的特点,代收行应先向进口商先承兑一下,因为承兑交单跟远期付款交单差不多,可以在装运后的30天付款2,我国A商向法国B商出口货物,A交货后开立了一张令法国银行付款的汇票与商业单据,一起交银行结汇。问:该汇票的出票,付款行为适用于哪个票据法?为什么?答:适用于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的范围,即出票地,付款地分出不同的国家,该票据中出票地是我国,而付款来自于法国的银行,属于不同国家。3,出

2、票人A,收款人B,A在出票时记载了担当付款人C,预备付款人D。问:(1)B向谁提示承兑?为什么?(2)B提示承兑遭拒,能否行使追索权? 答:(1)向A提示承兑,A作为第一付款人,承担票据的承兑与付款责任。C作为担当付款人并不是票据的债务人,而D作为预备付款人为第二付款人只有在第一付款人遭拒付才向D提示承兑。(2)不能。向D提示承兑,D作为预备付款人,在第一付款人未承兑或未付款时,持票人可向其提示承兑。4,有一份国外开立的即期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当受益人按规定向保兑行交单要求付款时,保兑行称:开证行已无力偿付,所以保兑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但可代出口商办理托收向进口方收款。问:(1)受

3、益人是否该接受保兑行的说法?为什么?(2)如果你是受益人会怎么做?请说明理由。答:UCP600规定,保兑行与开证行都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所以保兑行的解释不对,而不能推卸议付货款的责任,该受益人有保兑换行提交的单据是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保兑行应当执行第一付款的责任。5,王某捡到票据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对理由谎称是自己劳务所得,因担心去银行兑现时被银行扣从前的其欠款,故以3万元的要价转给李某,李某受让了支票,后凭支票到商场购物的5万元的商品,支票为商场所有。问:王、李、商场作为持票人能否享有票据权利? 答:王某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李某有3万元的给付对价,而商场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法规定:以欺

4、诈、偷窃或威胁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王某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权利必须给付对价,所以李某拥有了对价3万元的票据权利,商场享有5万元即全部的票据权利。6,A购进B的货物开立汇票交B抵偿货款,B按BCDE连续背书转让,E为持票人,G在汇票上为C作保证。问:(1)E遭退票可向谁行使追索权,为什么?(2)若A开立支票,E没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拒绝,那么E能否行使追索权? 答:(1)只要在汇票上签字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有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持票人可直接向前手追索,也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背书人,出票人或保证人进行追索。本题中向G更好。(2)持票人未在

5、提示时间内进行付款提示,对于一切前手丧失追索权,但是出票人除外,所以E能向A行使追索权。7,“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属于银行信用,所以信用证方式下的的汇票是银行汇票”这个说法对吗?为什么?答:错,因为信用证下的汇票是比较特殊的,既不是商业汇票,也不是银行汇票,仅仅是信用证的收款单和融资工具而已。8,若对物抗辩事由存在,该债务人可否对抗善意的、给付了对价的持票人?答:能,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应该履行法定的权利保全手续,否则票据的债务人,如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以及本票的背书人和保证人可以票据保全手续欠缺为由对抗持票人,但是,票据主债务人不得行使此类抗辩9,甲向乙购买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乙抵消贷

6、款,乙将票据转让给丙代替货币支付给丙的劳务费,当丙向甲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时,甲以票据时效届满为由拒付。而丙认为甲已收到货物,以票据的“利益返还权”,向甲提示票据要求甲付款,问:谁的主张有理由。答:丙的主张有理由,依照利益返还权的相关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承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等的利益,所以丙向甲付款时有理由的。10,我国C公司承兑了一张见票90日付款国内汇票,出票人A公司支付汇票给收款人B时,加“无追索权”字样。B提示付款时,C公司破产倒闭,试问谁对该汇票承担付款的责任。答:出票人A公司应对该汇票承担付款责任。

7、因为A公司虽被免除追索权。但他不能免于付款的责任。11,为什么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要求受益人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不接受“备运提单”、“不清洁提单”答:备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已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没有肯定的装货日期,往往不注明装运船舶的名称,因而买方和银行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不清洁提单则说明货物存在着缺陷。这种提单一般银行也是不接受的。12,经参加承兑后的汇票属于汇票到期日由参加承兑人对持票人付款后,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全部消灭?为什么?答:承兑汇票到期后,出票人账上会发生一笔该款项,由银行自动到你帐, 然后自动支付给最后的持票人,此时所有的帐为平,汇票上债权债务关

8、系消灭13,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即期议付信用证,信用证规定了装运回期,而未规定信用用证的到期日,该笔贸易的合同中规定:“信用证于装运日后18天内在装运口岸有效。”试问:(1)受益人能否接受该合同?为什么?(2)合同条款规定信用证的有效期能否理解为信用证的有效期?为什么(3)假如你是受益人,接到这样的信用证会怎样处理这笔业务?的交单地点在哪儿?答:(1)该合同时无效的,卖方不能接受,根据UCP600的规定,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2)不能,信用证是一种自定文件,具有独立性,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约时相互独立的交易,不受其约束。(3)卖方不接受,否则这些合同规定对卖方

9、会不利。若使卖方能接受,则应让买方修改信用证,补充信用证的到期日。卖方交单地点为装运地的议付行。14,A向B购买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B抵偿货款,当B在票据规定的时间内向A提示本票要求付款时,A发现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B认为票据是无条件支付命令,A不能拒付。问:(1)谁的主张有理由?为什么(2)若B将票据权利转让给C,以抵偿对C的欠款,当C向A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时,A能否以B支付的货物不符合规定为由拒向C付款?为什么? 答:(1)A的主张有理由,由于B未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商品,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相应其权利是有缺陷的,因此A有权拒绝付款给B. (2) A不能,因为B已经将票据转让给了C,票据的

10、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抗辩,C作为善意的,给付了对价的持票人,向A提示本票,并要求付款时,A有义务付款,C获得了优于前手的权利。15,A公司持有一张经由B银行承兑的远期国内汇票,通过空白背书转让给C银行。汇票到期时C银行向B银行提示付款。问:B银行是否履行付款义务?为什么?答:分两种情况。(1)该公司为我国公司,我国不允许空白背书,则C不承担相应的票据权利。(2)该公司属于外企,符国际法律的相关规定,允许空白背书,则C受让了票据权利,承担了票据权利,承兑人承担。16,“票汇是汇出行根据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汇入行过为付款人的银行汇票,由汇款人传递给收款人,因为采用的是银行汇票,

11、所以对收款人来说采用这种结算方式是依据银行信用”这个说法对吗?为什么?答:17,比较汇款的“货到付款”与跟单托收两种结算方式卖方收汇风险的大小,并说明理由。答:汇款的“货到付款”卖方收回风险大于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下卖方收汇风险。18,请叙述托收方式与信用证方式银行审单责任有什么不同?为什么?答:托收方式的托收行和代收行不对单据进行审核,只是根据委托人的委托照转单据。而信用证方式下的银行付有审核单据的责任。所以,托收方式与信用证方式银行审单的责任不同在于:托收方式银行不负责审核单据,而信用证方式银行负有审单的责任19,持票人遭拒绝在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履行哪些保全手续?答:票据的重要功能之一是代替货币

12、进行流通。那么,当前手将票据权利移转给其后手以后,对该张票据继续流通的情况,一般就不大关心,或者也无法去关心它的流向。在一般情况下,票据到期时,遭到拒绝付款的情况是少数的,因而追索权的行使是票据流通中的一种特别情况。为此,何时会出现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往往前手难以预见。为了平衡持票人与前手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使前手能够及早做好资金上的准备,票据法要求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有义务将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情况,提前通知前手。(1)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三日内发出通知。收到该通知的被追索人还应当在三日内将这一情况通知其直接前手,依此类推。(2)持票

13、人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发出通知,并不因此丧失其追索权,而是由于未能及时通知前手,会造成前手来不及准备好相应的资金,承担额外的费用,对此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但是,这种赔偿责任是有限度的,即赔偿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该张票据记载的金额。(3)持票人发出通知,可以采用多种形式,一般情况下应按照被追索人的法定地址以书面邮件的形式发出。在通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也可以采用电传、传真的方式。如果持票人按照前手的法定地址或居所发出通知的,就视为持票人依法履行了通知的义务。被追索人是否收到该通知,持票人也不再承担责任。20,按合同公约的规定描述卖方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并说明单据的作用21,“因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同样的票据责任,如保证人为承兑人做保证,保证人应与承兑人一样是票据主债务人。”这个说法对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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