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权利、动物福利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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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权利与动物福利的法理分析摘要:动物是人类生活中的伙伴,也是维持自然界生态平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动物和人类的关系似乎并不和谐融洽,况且伴随着人们猎奇心理的出现,虐待动物的新闻报道屡见不鲜,这不得不引发了社会和国家对于动物权利与动物福利的法理思考,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法律体系仍不完整,存在着诸多缺陷,所以我国目前的动物保护无法达到满意的效果。笔者通过介绍动物权利和动物福利的基本内涵,就动物保护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得出动物保护的必要性,比照已有先进完整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欧美国家及时发现我国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最终进行一一解决,推动动物保护工作的顺利

2、开展并旨在构建和谐的生态关系。关键词:动物权利;动物福利;法理一、动物权利与动物福利之概述 在研究动物权利和动物福利之前,我们首先要确定“动物”的定义和范围,以动物和人类的关联程度进行划分,可以将动物分为驯养动物和野生动物两大类。首先,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对野生动物作了界定,即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照野生动物的珍贵程度和现存数量将其具体分为濒危野生动物和一般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物由于其珍贵性尤其受到人们的重视和法律的保护。其次,驯养动物顾名思义就是由人类饲养长大的动物,按照其在人类生产生活中的功用可以进一步分为以下几种:农场动

3、物、实验动物、饲养宠物、工作动物和娱乐动物这五大类,其中农场动物主要为人类日常生活的食品生产、加工提供来源;实验动物主要是满足科研需要、医疗技术的提高而饲养的;宠物我们都不陌生,主要是陪伴人们生活、满足人类精神需求的动物,一般人们同宠物之间会建立起深刻的感情;工作动物是指可以代替人工劳动而为人类提供某些服务,例如警犬、搜救犬、导盲犬等等;娱乐动物则是进行娱乐性质的表演给人们带去欢乐的公务,例如马戏团的动物,水族馆里的海狮、海豹、海豚等。当然,有些动物可能并不单单属于哪个分类,可能同时属于两个以上的分类,就比如狗这类动物,是人类饲养宠物最多的一类,而且它也为公安机关、为盲人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帮助,

4、最后经过训练可以进行一定的娱乐性表演,所以说其性质具备交叉性和多样性。不论是野生动物还是驯养动物,都属于在动物福利的视角下,在法律上对动物的概念进行限定的动物,这两大类动物和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人类的活动对其有深刻的影响,它们是否享有良好的福利不仅关系到其生存状况的好坏,也影响到人类自身的发展、进步和福利水平。所以本文所研究的动物福利立法就是指为这六类动物的福利进行立法,以确保它们得到有效地保护和享有相应的福利。 (一)动物权利动物权利的学说可以分为以彼得辛格为代表的动物解放理论和以汤姆睿根为代表的动物权利理论,这两种理论在本质上追求一致且名称相似,于是被人们统称为动物权利学说。动物权利学说最

5、主要的观点就是承认动物具有同人一样的权利,反对人类利用任何非人道的行为对待动物,这种行为被认为是错误的且不 道德的。在动物权利的支持者们看来,动物同人类一样,都具有感受痛苦与享受快乐的能力,也都有过上温饱的生活和行动自由不被约束的愿望,甚至还有希望和自己的家庭团聚的家庭和群体观念,既然动物也拥有如此丰富的感知功能和情绪变化,所以它们理应拥有对自己生活的决定权,任何人也不能随意剥夺这种权利。 在美国,有不少动物慈善组织都以此作为它们的行为准则和指导思想,“人道协会”就是其中一个突出的代表性组织。虽然不同的群体秉持的是同一个动物权利学说,但是他们的出发点和所持理由可能各有差异,有人以生命价值的实现

6、为支持理由,有人以生态平衡作为主要理由,甚至有人把它上升到了人道主义和人性层面。笔者认为,动物权利学说是多种理论共同结合的基础上产生的,起码要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动物解放。这是对以往动物压迫的一种反抗,提倡动物都应该像妇女解放、奴隶解放一样得到解放,转变和人类关系中始终被动的地位;第二,动物应当享有基本的生存权利,它们不仅可以支配自己生活,支配自己的肉体,甚至可以支配自己的精神状态得以自由; 第三,完全自由。在理论上,动物权利可以指赋予动物的任何权利,所以一切利用动物的行为都应该被禁止,包括以工作、科研目的,这也是最为极端的一种学说,因此也会引发人们的诸多争议的,在讨论动物保护立法时

7、,还应该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动物福利 所谓的动物福利,最早是由美国人休斯于 1976 年提出来的,旨在用来表述饲养着的动物能够在其所在的饲养环境下达到的最良好状态。此外,考林斯伯丁还将动物福利认为是动物所处的安宁的状态,拥有不被侵扰的福利,基本要求也可以被满足。我国的夏良宙教授把动物福利分为两种类型,包括生的福利以及死的福利,死的福利就是类似自然死亡。我国现在支持的人最多的学说就是生的福利和死的福利,这种学说也是最为全面的。笔者认为,动物福利的本质在于动物应当始终处于一种幸福安宁的状态,没有身体的痛苦,也没有精神上的压力,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动物对人类生活的贡献只是附加

8、的一部分,可有可无,人类也应当注重动物福利的保障,可最大限度地发挥动物的作用,改进动物利用中那些不利于动物康乐的激进、极端的手段和方式,使动物尽可能免受不必要的痛苦。该理论既不是片面的保护动物,也并不反对人类利用动物,而是主张合理、人道地利用。 (三)动物权利和动物福利的辨析 关于动物权利和动物福利的争论由来已久,两者虽然有一字微小的差别,但是意思已经大不相同了。首先,福利一词来源于经济学,通常指的是额外的奖励。权利则主要集合了政治和法学的意味,法律权利的本质就是自由,这也就说明了动物权利和动物自由是相伴相生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忘记,有权利必有义务。其次,两者对人的道德要求程度不同。动物福利只是

9、在道德的层面上要求以合理的方法对待动物,这种道德义务是以动物为客体看待的;但是动物权利却是超越了道德层面,此时动物不仅仅是人们生活的对象,而变成了主体一方,程度更高。最后,动物福利要求提供动物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条件,例如充足的食物和水以加快动物的成长;充足的睡眠和安定的住处保障动物不受颠沛流离之苦;在动物生病受伤之时提供医疗救治;给予动物自由以释放其天性等等,因此,动物福利其实强调的是在人道主义的前提下,动物本身对人类的功效,这在动物福利说的观点中是合理的。但是动物权利说却不包含这一点,动物的地位也要更高,是把动物放在和人类同等地位上,禁止一切使用动物的行为,这种观念是美好的,也需要极高的道德水

10、平,对人类的生活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对比来说,动物福利一说应当比动物权利说更贴近人类的生活,也更能让人们接受,因此是一种更为实际的学说。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两种学说也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这是我们进行动物保护所必不可少的。 首先,两种学说都禁止伤害动物,这是最基本的要求。第一,动物权利学说是彻底地反对任何形式的动物利用,本质上就是要消除对动物的伤害,而动物福利观也是主张把动物的痛苦减少至最低,两种环境伦理观都体现了对动物的保护思想,只不过是两者在关怀动物的程度和角度上存在着区别,动物权利给予了更多动物深层次的关怀。 其次,动物福利和动物权利学说都认为人类对动物负有一定的义务。尽管

11、动物福利拥护者主张人类对动物负有间接义务,动物权利拥护者主张人类对动物负有直接义务,但不论是哪种义务,都是义务的一种表现形式。 最后,两种学说具有一定的程度的承接性。动物权利和动物福利作为环境伦理学的两大学派,并不是势不两立的,同为学者们在思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尽管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这两种学说所出现的时代背景不同、理论基础和分析方法各异,但总的趋势是两者在发展中互相补充与修正,进而慢慢靠拢。三、我国动物权利与动物福利的法律现状(一)理论基础 1、自然权利依据 乌尔比安在法学阶梯里这样描绘“自然法”:“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因为这种法律不是人类所持有,而是一切动物都具

12、有的,不论是天空、地上或是海里的动物。的确,我们看到,除人之外,其他一切动物都被视为同样知道这种法则。很明显地,动物在乌尔比安的自然法中被推定与人类一样具有自然法上的主体地位,在某种意义上自然法与自然规律一样为所有的生物所共同遵守。正是这种自然赋予的权利,使得无论生命以何种形式存在,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点任何人都不能否认。此时,已经将自然权利等同于动物权利了,不同于道德和法律上的依据,这是最原始的支撑依据。 2、道德权利依据 道德乃法律的先在之法,是更高一级的法。它在逻辑上优先于法律,在功能上是对法律构成批判和评价的标准。所以,用道德依据支撑动物权利的行使,是人们从观念上真正接受动物福利和动

13、物权利的途径。其实关于动物道德权利的主张,早在 20 世纪初就在西方产生了“动物权利论”。“动物权利论”指出:动物应被赋予道德的权利。动物和人类一样,都是“天”,即自然的产物,是生而平等的。我们人类并非万物之灵,只是碰巧进化的快了一些而已。人和动物之间的能力的差异使人成为道德、法律的主体,人所具有的内在价值使人具有道德资格的依据。人类在建构道德秩序时,通常以自然秩序为前提。自然秩序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差异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自然基础。但在人类内部,每个人的能力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 3、法律权利依据 道德权利根据的是自然法,而法律权利则是由实在法来规定的。道德权利只有转化为法律权利,它所保护的利益才

14、能转化为人们现实享有的权利。动物的被保护、被善待的道德权利如果仅仅还停留在纸面上,或者仅仅靠道德来维护,那虐待动物的事件还会层出不穷,人类的良心还会被一次次地拷问,最低的道德便也没有希望实现了,而法律正是强制实施最低道德的有力保障。古罗马自然法是宣扬应然之法,它的理想状态应是如自然科学一般可经受反复实证,最大限度地接近真理,可是实际上它被尴尬地夹在伦理道德和实在法之间,仅仅是一堵不太防火的防火墙。自然法上的万物有灵,众生平等,动物无疑问也同人类一样是权利的主体,笔者认为,在实在法上,如果要把自然法赋予动物的“主体地位”落实,即法律化,非仿效法人制度不可,赋予动物以权利主体的拟制,人类有义务在利

15、用、眷养与宰杀动物时尽最大的可能采取措施减少其痛苦。动物、自然人、法人之所以都能够成为法律主体,基于他们都是作为社会法律关系之客观存在的。笔者何以一再强调动物作为人类法律的权利主体是“拟制”的,而非强说动物也是人类法律中权利主体的一员?原因在于,在人类的法律话语体系中,强说有天赋动物权,强说动物权与人权没有实质差别,确实别扭而且会导致法律技术上的困难(如权利主张、行为能力等)和极端法律事实的发生(如动物保护极端主义组织所谓的解放动物运动)。动物的拟制权利面临的难题是,当权利遭到侵犯时,它如何主张?另外,从权利和义务的对应关系来看,动物如何去负担义务?笔者认为:一、动物最低限度的法律权利保护就是

16、对人的最低限度的法律义务要求,正应了卢梭的名言“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将动物类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律权利就能通过监护制度由其监护人(眷养人、动物保护政府部门或民间组织)代为实现。二、所谓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只是在总量上的大致对应和对等,自然人之间同样也成立着诸如赠送之类的单务合同,动物作为被动的特殊的法律主体,只需要享有被善待的权利,而没有必要承担对人类的法律义务。从哲学上来讲,自然的权利(包括拟制的“动物权利”)是人类集体权利(而非个体意义的“人权”)的延伸。 (二)现实基础 1、跟随国际发展形势 现今,世界上各个国家动物福利的倡议和运动风起云涌。年乌克兰的农场主向法国出口活猪,在经过多小时的长途运输后,却被法方拒绝入境。理由是这批猪在运输途中没有按规定的时间休息,违反了法国的有关动物福利方面的规定前不久,肯德基公司所用的鸡缺乏应有的动物福利招致美国“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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