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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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XXXX。 被答辩人: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任董事长。 答辩人因与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开发商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答辩人一直未收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商承担。 首先,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开发商因为涉案房屋的质量问题迟迟未交房,而且答辩人也未收到开发商的书面交房通知书。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已交付

2、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款所称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手续”。因此,本案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商承担;其次,原告提交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并没有答辩人的签字,答辩人也没看过该协议,双方之间未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也没有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原告通过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的约定催要物业费是没有事实依据。 二、物业管理费及能耗费的计算没有依据。 首先,原告若想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竞标,然后与开发商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交招投标文件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使答辩

3、人有理由怀疑其物业服务项目的程序违法;其次,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才能实施物业管理,而原告没有任何表明其资质等级的证书,答辩人也不知道原告是否有资格管理物业;最后,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及亮证制度。原告在催收物业管理费前,应当向答辩人出示安徽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但原告并未提交收费许可证,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按照法律规定收费。因此,原告提交的物业管理费及能耗费的主张没有计算依据。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物业管理费、能耗费已过诉讼时效。 首先,原告在宣传栏上张贴催费通知表明其已履行了催收物业费的义务,而答辩人从未入住过XXX小区,没有看到过催费通知,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如电话通知、EMS通知答辩人支付物业费,对于原告催收的行为答辩人不知情;其次,原告是XXX年XX月XX日跟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玫瑰绅城花园物业移交协议,原告自xx年11月22日之后对XX小区已没有物业管理关系。而原告在xx年12月28日才向贵院起诉,其行为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 此致 XXX区 * 答辩人: 年月日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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