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78编号河北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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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 的要求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 的要求 2016 年 4 月2016 年 4 月 目目 录录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3 4 总则 . 6 5 供配电设计原则 . 7 6 设备选型原则 . 12 7 开关站、配电室及线路通道建设要求 . 19 8 附录: . 24 1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 1 范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10kV 及 以下配电网规划原则、 供电方案编制原则、 用户受电工

2、程接入电力系统技 术要求、用户受电工程设备选型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石家庄市 10kV 及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新建、扩建 和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11.1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GB1094 电力变压器 GB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GB6450 干式电力变压器 GB/T13499 电力变压器应用导则 GB/T16934 电能计量柜 GB/T16935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 G

3、B/T17467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 GB/T17468 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 GB/T50064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 GB/T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50011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 GB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3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60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1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 GB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

4、工及验收规范 GB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93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368 住宅建筑规范 DL/T404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 DL/T537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 DL/T572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 DL/T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DL/T601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602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 DL/T728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订货技术条件 DL/T791 户内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 DL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 DL/T5103 3511

5、0kV 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 DL/T5118 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DL/T5216 35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 DL/T5220 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DL/T5231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 3 JB/T10088 6220kV 级变压器声级 JB/T711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 JGJ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NDGJ96 变电所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定 DL/T645-2007 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 DL/T 6142007 多功能电能表 DL/T698 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 CJT188-200

6、4 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 Q/GDW 1376.1-2013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 第 1 部分:主 站与采集终端通信协议 Q/GDW 1374.2-2013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集 中抄表终端技术规范。 河北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相关低压 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的电气设施。 3.2 多层住宅 指九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3.3 小高层住宅 小高层住宅指九层至十一层居住类建筑。 3.4

7、 高层住宅 高层住宅指十二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 3.5 超高层住宅 超高层住宅指三十层以上、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居住类建筑。 4 3.6 高级住宅 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3.7 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设施, 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 为居民服务和使 用的各类设施。 3.8 汽车库分类 汽车库停放车辆300 辆为 I 类汽车库,151-300 辆为 II 类汽车库, 51-150 辆为 III 类汽车库,50 辆为 IV 类汽车库。 3.9 建筑面积 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包括阳台、 挑廊、 地下室、 室外楼梯等, 且具备有上盖,

8、结构牢固, 层高2.20m以上(含2.20m) 的永久性建筑。 3.10 配置系数 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 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配置系数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 负载率等对其的影响。 3.11 双电源 指向同一个供电负荷供电的两个独立的供电线路。 两个线路来自不同 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的不同中压母线。 3.12 双回路 指同一用电负荷供电的两回供电线路。 两个线路来自同一变电站 (中 心)的同一中压母线。 3.13 产权分界点 供电企业和用户资产(维护、管理)的电气设备连接分界处。 3.14 配电室 主要为低压用户配送电能,设有中压(10

9、kV)进线(可有少量出线) 、 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带有低压负荷的户内配电场所称为配电室。 5 3.15 开关站 户内设有中压(10kV)进出线配电装置,对中压侧功率进行再分配的 场所,俗称为开闭所。 3.16 环网柜(箱) 也称环网单元,用于中压(10kV)电缆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按使 用场所可分为户内、户外环网柜,户内环网柜采用间隔式,称环网柜。户 外环网柜采用组合式,称箱式开闭所或户外环网单元。 3.17 配电变压器 指将 10kV 电压等级变压成为 400V 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 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 、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 3.18 箱式变电站

10、 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组合式变电站,指由中压(10kV)开关、配电变 压器、 低压出线开关、 无功补偿装置和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 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简称箱变。 3.19 电缆分支箱 指用于 0.4kV 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 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 起 输出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配电装置,简称分支箱。 3.20 低压供电半径 指从配电室(箱变)低压柜出线至电表箱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包含表 后线路长度。 3.21 接户线 指从最末一级电缆分支箱到电表箱的线路。 3.22 进户线 指从电表箱到每户住宅的线路。 3.23 交流充电桩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备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能的专用

11、 装置。 6 4 总则 4 总则 4.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 促进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与社会经济发展、 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 结合我省城镇经济发展和配 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节能、环保、适度超前的 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4.2 本省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居民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 (以下简 称小区配建)应执行本标准。城镇(含县城区、新民居建设等)小区配建 应参照本标准。 4.3 小区配建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视小区建设规模及容 量大小,应预留 10kV 开关站站址及电力通道。供配电方案和供配电设施 用房的设计应与住宅小区详规设计同步,并

12、须当地供电部门参与设计审 核。承接新建住宅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国 家相应的资质。 4.3.1 设计资质要求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的输变电工程设计丙级 及以上和勘察丙级及以上企业资质。 4.3.2 施工资质要求 应具有电力监管机构核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许 可范围包含五级及以上承装、 承试; 宜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及以上资质。 4.3.3 监理资质要求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颁发的电力工程监理乙 级及以上企业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4.4 本标准

13、适用范围为新建居民小区配套供电工程。 对与供电部门签订资 产移交协议的小区配建项目, 为保证今后的运行维护和供电质量, 在建设 7 过程中供电部门应给予技术指导,并宜全过程参与。 4.5 小区配建应实现规范化、 标准化, 以简化设计、 施工, 方便运行维护, 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4.6 小区配建的配电设备及材料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政策, 采用 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 、操作简单、节 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小区配建所使 用的供配电设备及材料应经省级及以上质检部门检验合格, 并出具相应的 检验合格报告。 4.7 小区配建内居民负荷

14、部分应单独设置配电设施, 与商业或其他大型公 建设施的配电设备有明确区分,并设置独立的配电站房。 4.8 工程建设质量应满足国家和行业质量验收标准。 4.9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区配建工 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归属地供电部门实施, 各地方 供电部门应无偿配合监管部门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各地方供电部门应将 验收结果及时反馈给建设主管部门, 由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并反馈 供电部门。 4.10 小区配建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规范。 5 供配电设计原则 5 供配电设计原则 5.1 负荷性质的确定 根据住宅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 二、 三级负荷。 5.2 住宅小区内一级负荷 5.2.1 高级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 5.2.2 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 用电等。 5.2.3 类汽车库、 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 8 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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