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编号国立交通大学语文与文化研究所硕士班 - 国立台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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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應用英文系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章 102 年 6 月 18 日系務會議訂定通過 一、本規章依國立台北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考試辦法訂定。一、本規章依國立台北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考試辦法訂定。 二、二、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應用英文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明確規定本系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生(以下簡稱碩專生)修習課程、選定指導教授,及申請論文計畫口試、 碩士學位考試等修業事項,以維持研究生畢業之學術水準,並兼顧其修業過 程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三、修讀課程及學分三、修讀課程及學分 1. 碩專生除撰寫畢業論文外,必須修滿本系認可之課程 24學分。 2. 碩專生選修本校外所及他校研究所課程之學分,可併

2、入畢業學分計算,但以 六學分為上限。唯學生須在修課前提出申請並經系主任或指導教授同意。 四、指導教授四、指導教授 1. 碩專生最早於修業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課程結束前,最遲須於修業第二學年第 一學期課程結束前擇定指導教授。 2. 碩專生應選定本系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指導論文,若須兼任或系外教授 指導論文,須由本系指導教授同意且共同指導,並提系務會議審議通過。如 擬更換指導教授,須經原教授同意。如遇特殊狀況得提系務會議討論。 3. 本系每位專任老師指導學生人數原則上至多三名(日間及碩專班得分開計算), 若遇特殊狀況應向系辦提出申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方得聘任。 五、論文五、論文 1. 碩專生於論文完

3、成進行學位考試前必須經過論文計畫口試。 2. 碩專生最早可於修畢 24學分(含當學期所修課程之學分)後,最遲須於修業第 四學年第一學期期中考前提出申請,並於第四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通過論文 計畫口試。 3. 論文計畫口試申請提出日起,至少 2週後方可舉行。 4. 碩專生依研究方向及領域,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完成下各項之一: 應用語言及教學領域:碩專生須於修業期間內、學位考試前於國內外有關之 學術會議或學術刊物中發表至少一篇論文,論文以英文撰寫為限。 註:論文係以收錄全文之學術研討會或學術刊物論文為主(檢具論文封面、 目錄 及內文),若因特殊情形無收錄全文,經指導教授簽章認可得檢具研討會發表 論文全文

4、、發表之歷程證明(如研討會接受函、議程、發表之照片、PPT等) 文學文化應用及教學領域:碩專生擇定指導教授並擬定論文方向後,需提交 與論文相關之研究書單(至少 25個文本),並經由指導教授審核後,視為論文 計畫口試之範圍。 5. 論文計畫口試須繳交: 應用語言及教學領域:論文計畫書(含前三章節部份內容) 。 2 文學文化應用領域:論文計畫口試之申請時需同時繳交一份完整論文計劃書 (至少 10頁)與研究書單(至少 25個文本)。 至少 4週後,論文計畫書應由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 ,及口試委員一名 以書面及口試審核。 6. 論文計畫口試由系內或外校 12位老師,會同指導老師共同口試並評分。評

5、 分結果應於口試後一週內交系所辦公室。 7. 論文計畫口試未通過者,最快得於一個月後重新申請考試。 8. 論文計畫書審核通過日期與學位考試日期間隔至少三個月。 9. 學位論文撰寫: 應用語言及教學領域:限以英文撰寫(唯仍需提供中文論文摘要) ,並依照最 新 APA格式撰寫,字體:Times New Roman 12號,行距:1.5倍;該生必須 為唯一作者。 文學文化應用及教學領域:以英文撰寫,(唯仍須提供中文之論文摘要)。論文 應依照最新 MLA格式撰寫,論文頁數至少 50頁(參考書目除外),字體 : Times New Roman12號,行距:1.5倍。 六、學位考試辦法六、學位考試辦法 1

6、. 碩專生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位考試申請期限: 第一學期自完成註冊手續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第二學期自完成註冊手續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二)預定學位考試日期前一個月需繳交下列各項文件: (1)學位考試申請表。 (2)歷年成績表一份。 (3)論文提要一份。 (4)檢具繕印之完整論文至每位口試委員。 (三)學位考試舉辦時間: (1)第一學期自註冊完成日起至一用三十一日止。 (2)第二學期自註冊完成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碩專生若因故無法參加學位考試,應於學位考試截止日前申請撤銷論 文口試,否則以一次不及格論。 2. 學位考試委員(含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三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人數

7、 不得少於一人。 3. 學位考試委員由校長授權系主任聘請之,並指定委員一人擔任考試委員會召 集人。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惟其不得擔任召集人。 4. 學位考試以論文口試及公開舉行為原則,須於事前公佈口試時間、地點及論 文題目。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出席委員 逹三人以上始得舉行學位考試。 5. 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 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學位口試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評定不及 格者,以不及格論;不予平均。 3 6. 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無論是否舉行學位 考試,均以不及格論。 7. 碩專生在規

8、定修業期限內未能完成應修課程、未能通過學位考試,或未能繳 交論文者,應令退學。 8. 學位考試通過後,應直接於本校圖書館電子學位論文服務綱站上進行論 文提交及選擇論文授權方式,待圖書館查核通過後,列印論文授權書,並於 畢業前將論文(平裝二冊及精裝二冊)及授權書繳交至本校圖書館,另將精 裝一冊及平裝一冊送至系(所)留存。 9. 論文最後定稿之繳交期限: (1)第一學期至一月三十一日止 (2)第二學期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逾期而未達修業最高年限者,次學期仍應註冊,並於該學期繳交論文最後期 限之前繳交,屬該學期畢業。至修業年限屆滿時仍未繳交論文者,該學位考 試以不及格論,並依規定退學。 七、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追遡自 99學年度入學之碩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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