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容貌标准-条文说明

上传人:木** 文档编号:143853232 上传时间:2020-09-02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50.3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城市容貌标准-条文说明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城市容貌标准-条文说明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城市容貌标准-条文说明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城市容貌标准-条文说明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城市容貌标准-条文说明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城市容貌标准-条文说明》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市容貌标准-条文说明(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条 文 说 明(征求意见稿)目 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44建(构)筑物55城市道路76城市绿化87公共设施98户外广告、招牌与标识109城市照明1210公共场所1311城市水域1412居住区1513施工工地1621 总则1.0.1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目的、意义。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从“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调整为“城市容貌管理”,城市的规划建设需遵循各行业相关标准,但也要符合本标准要求。同时参照国土空间规划规定的分区,提出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城镇发展区,为城镇开发边界为何的范围,是城镇开发建设集中发展并可满足城镇生产、生

2、活需要的区域。-14-2 术语2.0.1 一般设置在道路及公共场所的公共设施包括各类公益性设施、公共服务性设施及广告设施,可细分为道路交通、公共交通、电力、通信、绿化、消防、环卫、道路照明、生活服务、文体休闲及广告标志设施。其中道路交通设施主要包括指示灯、信号灯控制箱、交通岗亭、护栏、隔离墩等;公共交通设施主要包括候车亭、公交站点指示牌、出租车扬招点、道路停车咪表、自行车棚、自行车架等;电力设施主要包括电杆、电线、电力控制箱、调压器等;通信设施主要包括通信线路、通信控制箱、电话亭、邮筒、通信信息亭等;绿化设施主要包括行道树树底隔栅、花坛、花池等;消防设施主要包括消防栓;环卫设施主要包括垃圾收集

3、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道路照明设施主要包括路灯、景观灯;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书报亭、阅报栏、画廊、自动贩卖机、售买亭、售票亭等;文体休闲设施主要包括坐椅、健身器材、雕塑等;广告标志设施主要包括各类广告设施、招牌、招贴栏以及路铭牌、门牌、道路标志、指示牌等标志。公共设施中有关道路交通设施、绿化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及户外广告、招牌和标识设施的相关规定分别在第5、6、8、9章中进行了详述,因此本标准的公共设施主要是第7章涉及的设施。2.0.2 本条参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令)”(2010年5月27日发布,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调整,该条内容为“本规定下列

4、用语的含义是:(一)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二)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三)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四)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2.0.3 公共场所一般指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种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本标准所指的公共场所主要指影响城市容貌、

5、位于室外的公共场所,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交通设施的室外公共场所。2 体育馆、学校、医院、电影院、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设施的室外公共场所。3 公园、广场、旅游景区(点)、城市居民户外休憩场所。2.0.42.0.7原标准中“广告设施与标识”术语拆分为户外广告、招牌和标识三个术语。招牌中不包括机关单位名称的牌、匾,其设置位置、大小、文字等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文件规定执行。3 基本规定3.0.1 本条提出了城市容貌管理应与城市规划、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的协调关系,并提出根据十九大精神,城市容貌管理应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城市居民创建良好的生活环境为宗旨。3.0.2 城

6、市容貌应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本标准提出各地需遵循的最基本要求。由于各城市之间以及同一城市不同区域之间情况差异较大,各地在遵循本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可按分类分级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标准。本条还规定了与城市容貌相关的各类设施建设应在在规划建设时考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3.0.3 提倡城市容貌实现智慧化管理,可与数字城管系统相结合来实施。3.0.4 本条针对共享单车管理,城市家具的多杆合一、多箱合一,以及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集约布置提出建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或政策。3.0.5 本条强调注重设施设备后期检查和运行维护。3.0.6 本条强调应急管理要求。3.0.7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7、二十三条二十条,对各单位和各人划定了卫生责任区,各地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多制定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划定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应按条例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具体范围、管理要求和标准,承担保持责任区环境干净、整洁的责任。4 建(构)筑物4.0.1 本条提出了建(构)筑物外立面干净整洁总体要求。城市建(构)筑物的维护与管理牵涉到规划、市容、城管监察、房地等职能部门,在管理中应理顺管理体制,加强部门协作与沟通。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维护质量标准、频次、粉饰及重新装饰、装修等应符合建筑物清洗维护质量要求GB/T 25030,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维护作

8、业按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 168,但列入文物保护及优秀历史建筑名录的建筑外表面的清洗维护从其他规定。4.0.2 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粉刷、涂饰时应保持原建(构)筑物的色彩和造型,确需改变的,需依照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4.0.3 本条规定了建筑屋顶的容貌要求。4.0.4 本条规定了建(构)筑物附加设施容貌管理要求,分别针对封闭阳台、防护窗(门)、遮阳篷、雨篷、空调外机、晾衣架、窗台花架等附加设施进行规定。城市市容管理中应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制止违法搭建活动。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针对城市道路沿街建筑外立面的控制管理办法,明确在建筑立面上封闭阳台,安装防护窗

9、(门)、遮阳篷、雨篷、空调外机、晾衣架、窗台花等的施工活动的专项规定,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精细化管理。4.0.5 临街商店招牌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8章规定,雨篷、遮阳篷、空调外机等设施符合本标准4.0.4条规定。4.0.6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在追求宽敞、方便的建筑使用空间的同时,也追求舒适的建筑外部环境,这已成为一种趋势。当钢筋水泥的建筑挤满了城市每一寸土地时,人们感受到城市生活环境中最缺少的是绿色。当前的矛盾不仅是绿化面积与建筑用地的矛盾,还有绿色如何呈现的问题。以往用地分界常采用实体围墙的做法,妨碍了绿色在城市中的显现,因此,我们应在建筑与绿化中寻找平衡,追求绿化与建

10、筑的整体与统一。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等显绿的方式作为用地分界形式,把绿化的概念扩充到城市空间中解决城市绿色不足的矛盾,可以满足市民对绿色需求不断增大的愿望。4.0.7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必须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尊重城市发展的历史,使城市的风貌随着岁月的流逝而更具内涵和底蕴。为使城市历史文脉得以保存,必须重视保护城市文物古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古城,历史文化名城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城市中其它具有历史价

11、值的建(构)筑物以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也应予以保护。4.0.8 一些城市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保护名目,补充了“历史建筑”、“近代优秀建筑”、“历史文化风貌区”等名目,是有意义的发展。在“文物保护单位”之外,增加“历史建筑”或“近代优秀建筑”的名目,保护有继续使用的要求,又不适合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的建(构)筑遗产;在“历史文化街区”之后增加“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名目,保护那些不够“历史文化街区”标准,却又不应放弃的历史街区和历史性自然景观。另外,仔细地认定保护层次十分重要。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轻易拆掉或仅保留外观,可称“原物保护”;属于历史文化街区的,要保护外观整体的风貌,不必强

12、求所有建筑的“原汁原味”,可称“原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中非文物古迹、非历史地段的大片地方,只求延续风貌特色,不必再提过高要求,可称“风貌保护”。5 城市道路5.0.1 本条明确了城市道路干净整洁的总体要求,并提出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 126划分等级,清洁度达到对应指标要求。道路除雪作业流程、作业质量、除雪剂使用应符合城市道路除雪作业技术规程CJJ/T 108要求。5.0.2 本条明确了城市道路路面养护管理及修复的要求,具体应符合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本条并指出病害修复质量应尽可能与原道路保持一致和协调。病害指路面出现坑洞、碎裂、隆起、溢水、塌陷等情

13、况。路面发生病害时应立即在事发地点设置护栏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进行修复。5.0.3 本条明确了道路上无障碍设施的设置与管养要求。供人们行走和使用的道路、交通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和便于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安全通行与使用。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交叉口部位坡道与人行横道线对应布置的具体要求,达到更为便民、美观的要求。5.0.4 本条明确了护栏、隔离墩等道路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要求。5.0.5 本条明确了井(箱)盖、雨箅及上下水管道等相关道路附属设施的设置要求和养护要求。有针对性地提出井盖设置的方向应顺直整齐,符合行走方向,井盖应平整无震动和路面无溢水等要求,确保安全、减少噪音、防止溅水。5.

14、0.6 本条对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等提出了市容秩序管理要求。5.0.7 本条提出了不得占用道路作其他用途的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5.0.8 本条规定了各类车辆等的停放和占用规定,各地应加强对共享车辆、废弃车、僵尸车的管理,出台管理细则。僵尸车指长期无人使用维护的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5.0.9 本条规定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的环境卫生要求;明确运输车

15、辆应当采取覆盖或封闭(密闭)措施,运输途中无飞扬散落、滴漏。6 城市绿化6.0.1 本条规定了城市绿化的总体要求,突出植物生长良好、干净、整洁要求。6.0.2 本条明确了城市绿化建设中应遵循的原则和功能要求。城市绿化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以及优先选用适合当地的植物种类要求。6.0.3 本条规定了公共绿地的管理养护以及保洁要求,具体要求参照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 287。6.0.4 本条规定了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的管理养护以及保洁要求,突出造型和整洁要求,具体要求可参照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 287。6.0.5 本条规定了行道树的设置规格、间距,避免影响通行和视线,具体要求可参照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及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6.0.6 本条规定了绿带、花坛(池)的管理养护要求,具体要求可参照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 287。6.0.7 本条规定了公园绿地内的附属设施的维护和保洁要求,具体要求可参照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 287。6.0.8 本条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