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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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比较分析增值税,财政0791班第二组 组长: 刘丹 小组成员:谢彬 杨歆 陶然 郑春晞 郑美玲,随着我国财会制度改革与税收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税收制度越来越表现出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分离的情况。由于出发点和侧重点的不同,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上存在着差异。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应当充分掌握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从而准确地执行税法,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纳税风险。,在增值税上新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由于收入确认时间不同而导致的差异 收入准则对销售商品收人的确认,是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是否继续控制商品、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回、相

2、关的成本费用是否能够可靠地计量等因素作为判断依据,要求这些条件在全部满足时予以确认。现行税法规定,确认增值税销售额实现的基本原则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具体按销售结算方式(直接收款、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赊销和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等)不同分别确认。增值税销售额的认定依据是税法规定,会计上确认收入是依照会计准则。由于收入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人的时间上存在差异,以及受增值税“链条”特征和税务管理的内在要求所制约,增值税销售额和会计收入认定的时间性差异无法消除。,设立“增值税递延税款”一级会计科目(企业“资产负债表”可在“递延税款借项”类下设置),将增值税销

3、售额与会计收入的时间性差异所引起的各个会计期间的应纳增值税差异集中在该科目进行处理。 该科目主要用于税法规定在当期确认为计税销售额,会计准则规定在以后期作收入所引起的应纳增值税的核算。用税法规定确认的销售额乘以税率(征收率),借记“增值税递延税款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在会计确认作收入时,按正常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将上述分录冲销,或借记相应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增值税递延税款销项税额”即可。,A公司收到B公司的预付电梯款,发出电梯时,作预收款和发出电梯的会计分录,同时:借:增值税递延税款51万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万在电梯安

4、装完毕并由B公司检验合格后,收回余款201万元,确认为会计收入,作分录:借:银行存款201万预收帐款-B公司150万贷: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增值税递延税款51万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00万贷:发出商品100万,设立“增值税递延税款”科目,将会计收人与增值税销售额的时间性差异所引起的应纳增值税集中进行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切不可把税法规定的一些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将自产或委托加T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以及对外进行投资等,所产生的应交增值税记人该科目,否则将导致该科目的余额无法转销。同时,在初使用该科

5、目时,要注意与以前此类经济业务的处理相衔接。,第二,增值税在销售额上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指出: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 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所列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6、: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白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而会计准则对此类销售额并没有这样的规定。那么进行会计处理时的原则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增值税法规定计量,“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按会计原则计量。,例如:A公司月份批发甲商品1000件,每件不含税单价为60元,销售额为60000元,销项税为10200元,由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依照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其销售额为100000元,即每件不

7、含税单价为100元,销项税为17000元。 上述情况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企业7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商品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 以上会计处理显然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所以应按税法规定对其进行调整,增补会计分录为: 在企业可以向购货方补收货款的条件下: 借:应收账款企业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商品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 在企业自行负担的条件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商品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二)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采取折

8、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工业企业发生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应直接冲减产品销售收入;商品流通企业应通过“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进行核算,期末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例如:A企业月份以赊销方式销售甲产品(商品)一批,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000元,按合同规定,全部货款应在30天内付清,如果在20天内付清货款,给予8的现金折扣。 1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则会计处理为: 工业企业 借:应收账款企业10764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9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40 商品流通企业 借:应收账款企业107640 销售折扣与折让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商品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40 2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工业企业和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处理均为: 借:应收账款企业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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