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关系依据、条件、程序-劳动社保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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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关系依据、条件、程序-劳动社保就业 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关系依据、条件、程序 为了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办理劳动关系解除相关程序,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依据、条件、程序等作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和企业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所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具体的规章制度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前,报师劳动部门审核,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告知职工知晓后,作为企业管理和奖惩依据。 二、用人

2、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和条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条件包括: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

3、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 用人单位解

4、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做到程序合法。在下达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决定前,将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解除的程序和相关的证据资料报劳动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后用人单位要将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依据通知工会或邀请工会参加讨论,做好会议记录留存备查。 根据不同解除情形和理由,按照不同程序进行: (1)符合上述解除情形第一条至第七条的,用人单位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并及时告知本人。 用人单位发现职工有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不服从管理等违反劳动纪律方面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教育不改的,按企业规章制度做出处理。 (2)符合上述解除情形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

5、,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直接告知职工本人并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同时支付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 (3)符合上述解除情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同时支付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 四、送达程序 (1)在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对职工的告知义务,通知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

6、办理劳动关系有关手续。通知应当以书面的形式直接送达劳动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拒绝签收的,两名送达人在用人单位留存的通知书回执上写明时间、地点及拒签人与劳动者的关系等情况,签名后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 (2)劳动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通过新闻媒介公告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满后,即视为送达。 (3)能用直接送达或者邮寄方式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视为无效。 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 (1)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出具劳动合同解除书。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解除书面决定作为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解除书或解除劳动关系书面决定,一式两份,本人一份,单位归入职工个人档案一份。 (2)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符合享受经济补偿金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办结工作交接后支付。 (3)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用人单位将职工档案移交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养老保险手册移交至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二0一二年八月十九日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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