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关于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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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调研报告 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是指农村妇女因婚嫁而致使的土地承包权和相干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主要集中表现在农嫁非农、嫁入外村但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及她们的子女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及村民待遇。还有离婚或丧偶妇女也要丧失她们所具有的1份土地。为深入了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态,更有针对性的做好妇女维权工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有关情况以下:1、当前侵害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几种情势 1、结婚妇女可能首先失去外家村的土地承包权。依照传统习惯,1般要“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妇女结婚后都将户籍从外家迁移到婆家村,因此,出嫁女面临1次不可

2、躲避的土地权利流失。受传统风俗的影响,绝大多数出嫁女其实不依法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她们中的许多人情愿在出嫁或离婚后将属于自己的1份土地留给父兄、前夫或前夫的家庭。本次调研中,有超过90%的出嫁女在婚后自愿放弃,这说明大部份人依然被禁锢在封建传统的思想之下,极少有通过法律获得自己应有的土地权益者,即或有这样的妇女也很难得到社会习惯的支持。2、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按户籍分地原则”赋予了合法婚姻关系而迁入的新媳妇取得承包耕地的同等权利,但是有的村落认为嫁入的新媳妇是外姓人,不予以承认,有的村落没有足够的“机动地”可以随时用来补充新增人口的承包耕地,更有的村落依照土地承包310年不变

3、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1成不变,新媳妇和其他新增人口都只能“排队”等待。在*区农村妇女中,有过1成的妇女并未将户口从外家迁出,这也许也是由于知道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而想出来的1种解决捷径。3、离婚或丧偶妇女土地权利也面临1次裂变。在1些地方,土地被看成夫家的财产,离婚妇女不敢提出要土地的要求,由于怕失去土地而失去生活来源,所以有些破碎的婚姻关系,女方也不敢轻言离婚;有的村落因无土地可用于分配,不接收离婚妇女的户口。有些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磨擦不断,丧偶后即失去了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土地权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2、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产生的缘由 1、根深蒂

4、固的农村封建思想依然存在。由于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许多村民乃至村干部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男娶女嫁应“从夫居”,既然出嫁了,就应当去夫家享受权益,不应再在外家享受权益,不能与外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这类农村封建思想严重制约着农村妇女的思想,而且在她们不了解法,不懂法的情况下,更容易产生负面的结果。但在所收回的问卷当中,基本上所生的子女有超过1大半都没有被牵连而无土地及相干收益,虽然在封建思想中,他们没有理由争分土地和经济利益,这说明社会还是在不断进步的。2、法律法规与地方政策产生冲突。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的承包期为310年,并且规定了调剂土地或收回土地的条件和程序。但是,农

5、村土地承包法在各村的落实情况却不尽1致。有的村实行“30年不变”的政策,有的村坚持“大稳定,小调剂”的原则,个别村还存在“5年大调剂,3年小调剂”的做法,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这类政策履行不统1的现象比较普遍。土地调剂的不同步,使相当1部份出嫁女在外家的土地被收回,而嫁入的地方因已调剂完土地或不调剂土地又得不到土地,从而沦为失地妇女。3、利益驱动致使矛盾加重。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迅速壮大,当地1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久而久之,致使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

6、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本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纭排挤“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沿人群。4、救济缺少得力措施。救济手段的缺少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缘由之1。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由于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找乡/镇政府或街道,总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迫履行,则必将造成干群关系对峙,影响其他工作的顺利展开,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堕入两难地步;找到区妇联,区妇联缺少相应的执法权限,想愿意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所在

7、的街道妇联做1些宣扬教育工作,或是调和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调和法院,法院由于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少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便,诉讼时妇女胜,履行起来也很难。以上种种,使土地权益遭到侵害妇女们常常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很不容易。3、针对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产生的建议和对策 1、加大普法力度。要进1步展开男女同等基本国策的宣扬教育。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党校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同等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同等意识。要采取各种手段,完全清除男尊女卑、

8、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要广泛深入地弄好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扬。要大力宣扬“保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农村基层妇女组织更要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扬活动,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学会应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男女同等权利的实现。2、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农村问题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各村因历史传统、具体情况的差异,就土地权益分配等方面制定的村规民约也各不相同,5花8门。因此有必要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干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完善对村规民约

9、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3、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班、党校中开设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男女同等等基本国策等课程,有效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同等意识,完全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让妇女拿到“话语权”。组织广大妇女学法用法,依法保护本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深入地学习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与自己息息相干的政策法规,基层也要大力宣扬“保持人口与资源平衡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的观点。农村妇女要学会应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积极争取男女同等权利,以制止和减少乃至杜绝侵害妇女土地权

10、益现象的产生 4、强化保障机制上得救济措施。1是政府要协助解决。虽然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但实际上该项制度的实行要地方基层政府的指点,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侵犯屡见不鲜,转变根深蒂固的封建观念绝非1日之功。因此,要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指点协助。2是设立仲裁程序。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土地承包当中产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未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设置问题,致使农村妇女其实不知道该由哪一个部门行使仲裁职能而没法申请仲裁。为此,建议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干的条文进行修订。应明确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和履职机关,为农村妇女申请仲裁指明方向。3是完善司法保障机制。比如说,法院的受案范围、管辖地和诉讼时效等等。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得到公正的司法判决其实不意外着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就得到了相应的保障,还触及到判决结果的履行问题,履行难始终是1个难破的司法问题,仍需要政府部门和农村自治组织加强配合,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力求保证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切实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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