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船舶租用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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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船舶租用合同,【一般规定】1. 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2. 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见海商法第六章第一节) 第一节 定期租船合同 一、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即租船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尚未正式签署租船合同前,往往已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并制作“租船合同确认书”,如果其中无任何先决条件,则根据租船业务惯例,租船合同成立。如“租船合同确认书”订有先决

2、条件,合同是否成立,不无疑问。如,“租船合同确认书”订有“以细节确认为条件”,英国法认为,合同是否成立,还得以细节问题是否达成合意为准,因为,只有无条件地接受所有条款,合同始能成立。而美国法则认为,只要合同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即使还有一些细节问题尚待协商,合同应该成立。类似的条件条款还有“以签订合同为条件”、“以满意的检验为条件”、“以政府同意为条件”。 船舶租用合同是一待履行合同,签订合同的时间往往并不是交船的时间,因此,合同一旦成立,即使尚未交船,该合同也就对双主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二、定期租船合同的订立,根据海商法第128条的规定,定期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1、出租人提供

3、配备船员的船舶,负责船舶航行和内部事务管理,并负担有关费用。由于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就必须负责船员的工资、给养、船舶的维修保养、物料以及船舶的保险等费用,并享有船舶所有权和管理权。承租人则负责船舶燃油、淡水、港口使用、货物装卸等费用,并享有船舶调动权和经营权。2、承租人负责船舶调度和营运,并负担船舶营运费用。 3、承租人按约定租期支付租金。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租金是根据租期和船舶状况来确定的。4、定期租船承租人享有出租人让与的经营权。定期租船承租人承揽第三者货物时,通常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交与托运人,此时承租人为承运人,他与托运人、收货人具有最密切的合同关系,而出租人与第三人却没有合同关系。显然

4、,定期租船出租人与航次租船出租人的地位是有所不同的。,三、定期租船合同的特点,四、定期租船合同的格式,目前,国际上常用的定期租船合同格式包括: 1.统一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 Time Charter),租船合同代号“波尔的姆”(BALTIME),由波罗的海航运公会1909年制定。此后经过1910年、1912年、1920年、1939年、1950年、1974年、2001年七次修订。此格式在很多条款上比较偏袒出租人的利益,自1973年后,租船市场对船东不利,因而已渐少有人使用。2.定期租船合同 ( Time Charter) ,租船合同代号土产格式(Produce Form),由美国纽约土产

5、交易所(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NYPE)于1913年制定,因而航运界常称此格式为NYPE或纽约格式。此后经过,四、定期租船合同的格式(接上),1921年、1931年、1946年、1981年和1993年共计五次修订。此格式经美国政府批准使用,故又称为“政府格式” (Government Form) 。1981年6月12日,美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协会对此格式进行修订后,租船合同代号改为“ASBATIME”。但是,1993年9月14日该组织再次对该格式进行修订后,租船合同代号恢复为“NYPE93”,为目前普遍使用的格式 。此格式在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权益的维护上,显得比

6、较公正。3.定期租船合同,租船合同代号中租1980(SINOTIME1980),由中国租船公司制定。该格式较多地维护承租人的利益。,定期租船合同(波尔的摩格式) 第一部分,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定期租船合同式样,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条件发生 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7、定期租船合同式样,五、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船舶规范 有关船舶的详细记载称为船舶规范,在定期租船条件下,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和货运的安排,因此船舶是否适于货运的要求,船舶的性能是否良好等对承租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舶规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船舶名称。 2.船籍。 3.船级。 4.吨位和容积。 5.船速和燃油消耗。,V船,V流,V航,航向,船速与航速关系,关于上述耗油量,如所耗燃油量超过了规定的耗量租方可以向船方索赔。由于在船舶使用中加油是租方进行的,如油的质量不好,不但会增加燃油耗量,而且还会造成机器的损坏,船东为了保护自己,常常在租船合同中加入“燃油质量条款”

8、,这样,如船舶机器因油的质量低劣而受损,船方可以向租方索赔。航速如达不到合同的规定,即构成误述,租船人有权向船方提出索赔。 6.有关船舶的其他描述。 除上述事项以外,租船人要求的有关船舶的资料还包括船高、船舶的建造日期、船舶的船舱数、各舱的长宽高、舱内有无妨碍物、吊杆的外展程度等内容。各种特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适应不同货物或运往不同地区的特定要求。 例如,船舶要去五大湖区装粮,因而必须经过圣劳伦斯水道,水道上的大桥使经过此河的船舶在高度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新奥尔良也有同样的问题,曾经有船在空载经过新奥尔良的一座大桥时,由于无法通过而雇用了直升飞机,将部分桅杆割去,在通过后又将其焊回。,5. 船速

9、和燃油消耗。,租船人必须意识到对承租的船舶所买的和使用的燃油质量将承担最后的法律责任,燃油检测代理Lintec公司的经理John Dixon这么说。 最近一个依据英国法作出的仲裁裁决表明,租船人对保证所购买的燃油“适合需要”负有法律责任,该案租船人对燃点和质量较差的燃油引起的柴油机损坏和时间损失承担责任。“适合需要”是租船人与燃油供应商之间的合同按照ISO8217规定之外的附加要求。 “对于租船人来说,保证燃油质量是很困难的事。”Dixon说,“供应商制定燃油供应合同的条款,并且能按照ISO8217的规定享受责任限制。而船东并不关心具体的合同形式,他们只想确保租船人所使用的燃油无论怎样都不损伤

10、船舶,这也能从租约中体现出来。因此,要由租船人来填补船东与燃油供应商之间的责任空白。” Lintec公司总结,“一些燃油是人为掺杂的,但很多情况是在供应链过程中使燃油受到污染。问题不是燃油是否含有杂质,而是船上轮机长是否意识到可能提供了不符合要求的燃油。” (-摘自 http:/www.cmac-sh.org/tx/tongxun13-7.htm ),海外动态 租船人必须保证燃油质量,交船指出租人将处于适航状态的船舶交给租船人使用的行为。出租人应在租船合同中规定的期间内将船舶交给租船人使用,否则租船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交船上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交船的地点、交船时的船舶状态及交船的时间等几个方面。

11、 1. 交船的地点 合同规定的交船地点不明确或双方对交船的地点理解有不同,均可能导致双方的争议。 例如,合同规定的交船地点是日本以南,这里“日本以南”指的是日本本岛南部还是日本所有领土以南。,(二)交船(Delivery of vessel),(1)在指定港口的港区交船 (2)在安全泊位交船 (3)到达领航站交船(on arrival pilot station 简称 APS) (4)领航员登船交船(on taking inward pilot 简称TIP) 2. 交船时的船舶状态 依租船合同,船方除了要按时将船舶交租方使用外,船舶的状态还应符合租船合同的规定,否则,租方可以不接受该船。由此而

12、引起的时间损失由船方承担。交船时船舶的状态一般需满足下列条件: (1)船舶在各方面应适于预定航次。 (2)货舱已准备就绪。 (3)船上所剩燃油的数量应符合合同的约定。,关于交船地点,通常有下述几种表述方法:,租期是租船人使用船舶的期限。租期可以用日、月或年来表示。由于租期届满很难与租船人安排的最后航次的结束相吻合,常常会出现“超期”还船的现象。 1. 关于租期的表述 (1)默示宽容期:合同只规定期间,如六个月,则法院的态度是默示一个宽容期(四至六个月附加五天(推荐案例:The Democritos(1976)2 Lloyds Rep.149.),默示宽容期的原因是船期不可能与飞机班期一样准确,

13、通常会有几天的出入。 (2)明示宽容期:在明示宽容期的情况下,租约以严格的表述进行规定,如最少三个月,最长六个月,此种措辞对期限的表述是严格的,三至六个月之间实际上是合同给的可以还船的期间,法律不会在此期间之外再给补充期。再如合同在租期外又加了补充期,如六个月租期,但可减少或延续10天,也是租约给的明示宽容期,在延续10天后,法律不再给补充期了。,(三)租期(Charter period),如“承租人保证在一年内还船”,在此种情况下,排除在一年之外的宽容期。 2. 最后航次及超期责任 如果最后航次是不合法的最后航次,船方可以拒绝执行。 合法的最后航次。 合法的最后航次是指当承租人在安排租期将届

14、满的最后一个航次时,如能合理地预计到该航次在租期届满时完成,该航次就可称为“合法的最后航次”。 而英美国家对此的解释为:,(3)明确规定无宽容期,合法的最后航次,按照英国判例法,承租人指示最后航次时,能合理预期该航次能在租期(考虑明示或者默示的宽容期在内)届满前完成。,按照美国判例法,.承租人指示最后航次时,预计该航次结束时产生的超期,将短于如不进行该航次将提前的时间 。,当承租人在安排租船合同将期满的最后一个航次时,如所安排的航次过多地超过租期届满的时间就会被认定为是“不合法的最后航次”。在租方安排不合法的最后航次的情况下,船方有权不执行该航次。 关于最后航次,我国海商法第143条进行了规定

15、,“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这里的“合理计算”即要求最后航次为合法航次。,(2) 不合法的最后航次(或称为非法的最后航次),租船人指示条款又称受雇及赔偿条款(employment and indemnity clause),依该条款,船长在合同期间应听从租船人的指示。船长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方面他是船舶所有人的雇员,另一方面他又是租船人的代理人。因此,船舶所有人和租

16、船人均会对船长发出指示。租船人的指示只能是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发出的与船舶营运有关的指示。我国海商法第136条亦规定,承租人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但是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 1. 租船人指示的局限性 一般来说,租船人不能发出下列指示: (1)与合同无关的指示。 (2)违反合同的指示。例如,合同规定的航行区域除去了战区,而租船人为了赚钱却指示开往战区。 (3)有关航行及船舶安全方面的指示。 (4)不合理的指示。例如,租船人命令船长进行不合理绕航等。 当租船人发出不应发出的指示时,船长可以拒绝执行,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租船人承担。,(四)有关租船人指示的条款(orders and directions of charterers),船长须听从租船人依合同发出的指示,但当船长或船员因执行租船人的指示而造成船方的损失时,租船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船舶因租船人指示在装卸港停留时间过长而造成严重污底,致使航速大减,对此项损失,租船人应当负责赔偿。 (五)租金支付(P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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