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_家庭调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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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家庭调控,第一节 家庭的法律调控,一、中国古代结婚的条件,大法规: 第一,法律规定直系尊亲属,尤其是男性的 直系尊亲属,有绝对的主婚权。 第二,阶级内婚。,(一)肯定的结婚条件,1、 父母之命 2、 媒妁之言 3、 写立婚书 4、 缴纳聘礼,(二)否定的结婚条件,1、 有一定的亲属关系的男女不得相婚。 2、良贱不婚。 3、与某种身份的人不得为婚。 4、有特殊的社会关系的男女不得为婚。 5、因某事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为婚。,(三)悔婚、妄冒、定婚后犯奸盗罪,违反期约的法律责任,1、 悔婚 2、 妄冒 3、 男女定婚后犯奸盗,二、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一)中国古代历史上存在过的离婚主义 1、禁

2、止离婚主义 宗教说。 道德说。 子女利益说。,2、许可离婚主义 专权离婚主义。 限制离婚主义。 自由离婚主义。,(二) 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第一,七出或七去 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即所谓的七去,也叫七出。所谓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1、 不顺父母或不事舅姑 2、 无子 3、 淫 4、 嫉妒 5、 恶疾 6、 多言 7、 窃盗,三不去: 春秋公羊传桓公二十七年何休注:“三不去,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娶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第二,义绝 义绝是一种强制离婚制度。如果夫妻之间、夫与妻的亲属之间或妻与夫的亲属之间、

3、夫妻双方的亲属之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不论夫和妻的意愿如何,必须离异,违者要受刑事处罚。 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唐律所列的议决范围包括: 1、夫欧妻之祖父母、父母; 2、父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3、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4、妻欧詈夫之祖父母、父母; 5、妻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6、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 7、妻欲害夫者。与有以上七种情况,都属于义绝。,第三,和离 所谓和离就是夫妻双方合意离婚。 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

4、,第四,呈诉离婚制度。 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三) 其他离婚条件,1、违反婚约而离异 2、违反一夫一妻制而离异 3、因婚姻违法而离异 违法婚姻的离异,可以分为两种: 结婚违反禁止性规定而依法要离异或可能造成离异的后果。 以犯罪手段为自己或他人成立婚姻的。,(四)、离婚后的复婚问题,三、有关婚姻的其他事宜,(一)婚姻中的财产 (二)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多妾制 (三)婚姻的意义,四、从婚姻制度中折射出中国法律文化的特质,(一) 突出家族团体、轻视个体 (二)强调伦理秩序,无视权利 (三)道德化的法律和法律化的道德 首先,在中国国与家是一而二,二而一的 其次,中国古代法

5、具有的禁止功能,法律即是道德 最后,法律道德化的另一个前提:性善论,五、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一)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 奴隶制时代,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起着法的作用。 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源自战国时代。 中国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至唐代进入了全盛时期。 汉代以后,三纲成为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 一、古代罗马的亲属法 二、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 在编制方法上,一般均将亲属法编入民法典,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苏联的婚姻家庭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被认为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典和民法典同

6、时并存。,(二)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婚姻法为主干,经收养法为配套以其他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 从调整对象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强烈的伦理性、鲜明的强制性。,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

7、治地方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判例、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 (2)、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家庭法。 (3)、形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三)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历史:,解放前

8、: 1、1931年12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2、1934年4月8日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1、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 分为8章,即总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第、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财产和生活、附则。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也对家庭关系作了必要的规定。,2、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 的发展: 较1950年作了修改和补充: 对基本原则的补充,除重申了婚姻法各项基本原则外,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 对结婚条件的修改 扩大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 离婚条款的增补。,3、2

9、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原法的补充和修改: 关于总则: 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在新增的第四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关于结婚制度: 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关于家庭关系: 在夫妻财产制上, 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 关于离婚制度: 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 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对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受害人,规定了各种必要的救助措施。,(四)亲属关系原理,亲属的含义有二: 一是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

10、。 二是法律意义的亲属。,1、法律意义上亲属的特性: 亲属是一种法律关系。 亲属关系有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 亲属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 亲属关系具有特定的组织形式或共同体结构。,2、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 禁婚亲范围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范围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 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 终止原因有: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二是因夫妻离婚而终止。 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的惟一原因。 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死亡

11、而终止外,不因任何人为条件而终止。,4、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抚养效力、继承效力、共同财产效力、禁婚效力。 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法定代理效力、监护效力、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 亲属在刑法的效力: 犯罪构成效力、告诉、和解效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回避效力、上诉、申诉效力、申请执行效力。 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探亲权等。 亲属在国籍上的效力: 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可以申请退出中国籍的前提条件。,第二节 家庭的道德习俗调控,一、家庭习俗控制,(一)什么是家庭习俗 习俗:是人们

12、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历代相传,并为某一特定社会的成员所遵循的行为方式的总和。 家庭习俗: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中形成和积累起来的有关婚姻、家庭生活的风俗和习惯,它以有规律的活动指导、约束人们在家庭社会中的行为和意识。,(二)家庭习俗的特点 1、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家庭习俗约定 2、同一社会中不同社会集团的家庭风俗有所区别 3、与其他社会习俗相比,家庭习俗更具有普遍性和实用性。,二、中国古代婚姻礼俗,(一)婚姻礼节: 1、纳采 2、问名 3、纳吉 4、纳征 5、请期 6、亲迎,(二)古代成婚的年龄 男子20加冠,女子16及笄即可结婚 。 但习惯早婚。,(三)其他:,三、家庭的道德控制,

13、(一)什么是家庭道德 道德:道德是以善恶评价为中心,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家庭道德:即家庭伦理,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或准则,是社会伦理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家庭道德控制的作用 1、维护家庭整合、帮助完成家庭职能。 2、维持社会模式。 3、家庭伦理是社会控制的重要环节。,四、我国目前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出现了三大变化:,1、由传统向现代转变。 2、由依靠向独立转变。 3、由封闭向开放转变。,同时,家庭领域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1、婚姻关系稳定性下降,夫妻情感轴心偏移。 2、教育子女重智轻德。 3、啃老”、弃老现象突出,亲情纽带松弛,五、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内容,(1)男女

14、平等 (2)互相尊敬 (3)尊老爱幼 (4)团结互助 (5)互相忠实 (6)求实戒奢,六、家庭控制中法律与道德习俗的关系,(一) 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的客观基础 1、婚姻家庭道德与法律的共同的客观基础即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的伦理性; 2、应界定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的具体领域,使法律与道德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二) 婚姻家庭领域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的关系 1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的区别 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和规则,用善恶荣辱等观念评价人们的行为,并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的信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由人们自觉自愿遵守。 法律则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出的权利义务规范,强制人们遵守。,区别 : 首先,两者实

15、施的方法不同,即凭借不同的力量实现。 其次,两者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范围有所区别。 第三,在两者共同的调整对象中,道德与法律可分层调整。,2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相容及交互作用 封建社会,出现道德意识越位扩张而高于法律,成为法律的指导思想,被称为“泛道德主义”。 现代社会摒弃了封建社会的家族人身依附关系,传统道德控制被削弱,而法律调整则相应增强。 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需要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相互补充共同调整。,(三) 对婚外恋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的探析,道德规范可调节和引导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适用广泛和灵活,适合处理复杂多样的夫妻感情问题。但是,道德规范多从正面规定当事人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应当为一定行为,对有些严重问题仅适用道德调整则显得力不从心。,单适用法律调整又会出现以下问题: 1、法律的可操作性问题。 2、法律效力问题。,对婚外恋的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之争要弄清以下问题: 1、道德调整的领域是否完全排斥法律。 2、对违法行为法律必须主动干预,而不主动干预就意味着该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 对婚外恋问题的处理,可采用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相结合的方式,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的伦理性特点,决定了婚姻家庭法具有极强的伦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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